如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我国金融法律和法规体系。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二是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行政法规,如《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三是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制订的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如《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暂行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金融监管法规体系,但还很不完善,不能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法规,抓紧制定有关金融行业和金融业务领域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分离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能和货币政策职能。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既是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机关,又是金融监管机构。实践证明,人民银行一身二任既不利于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难以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管。我们认为,目前银行业普遍存在的资产质量等问题与人民银行一身二任的体制有关。因为在这种体制下,银行的问题被人民银行通过货币发行所掩盖,使问题积累得越来越严重。为适应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需要,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监管已转移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监管从人民银行转移出来后,监管得到了加强,同时由于两家监管机构没有资金供应渠道,对有问题的机构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重组,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目前人民银行只对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为提高货币政策效果和金融监管的效率,建议分离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设立金融监管局,负责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同时,由财政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局、证监会、保监会组成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协调金融监管政策。 (三)实行谨慎的金融监管政策和金融财务会计政策。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和金融财务政策不符合谨慎原则的要求。主要问题有:金融机构普遍存在资本充足率不足,不能满足巴赛尔协议的要求;资产结构单一,流动性差;营业税税率过高,税负过重;呆账准备不足,没有及时核销呆账等。今后,我们必须实行谨慎的金融监管政策和金融财务政策。一是采取多种途径充实银行的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满足巴赛尔协议规定8%的要求。目前在国家财力没有能力拨补资本的情况下,可考虑发行长期次级债券。二是放宽银行资金使用范围,实现资产多样化分散资产风险;增加国债的持有比例,改善资产的流动性。三是逐步调抵营业税税率,同时调整应收利息核算办法,应收利息计收入从半年缩短到90天,超过90天的应收利息不计收入,90天以内收入冲减当年利息收入,从而减轻金融机构的税收负担。四是改革呆帐核销和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呆账核销不受准备金限制,金融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核销全部符合条件的呆账。为保证银行必要的储备,要求银行必须保持不少于放款1%的一般准备金余额,同时还要根据贷款质量提取特别呆账准备。根据美国现行做法和国际发展趋势,提取呆账准备在计算应缴纳所得税时不予以扣除,实际核销呆账时从税前列支。 (四)加快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目前我国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关闭过程中,为维护社会稳定,对个人储蓄存款采取人民银行或地方财政注资的办法解决。人民银行注资影响货币政策执行效果,地方财政注资影响地方财政的正常开支和地方公共事业的发展。因此,我国需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证金融机构关闭时个人储蓄的支付。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可按如下框架设计:一是存款保险机构执行双重职能,即除承担存款保险职能外,还可承担部分金融监管职能,包括倒闭金融机构业务接管、安排合并和资产转让、提供资金援助等。二是采取自愿和强制相结合投保方式。对地方性、区域性的中小银行实行强制保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暂不强制参加存款保险。三是保险的存款种类限定为个人人民币储蓄存款,具体包括活期存款账户、整存整取定期存款账户、零存整取定期存款账户、存本取息和整取零取定期存款账户等。四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对银行业没有一个统一标准的评级制度,初期按单一费率收取保险费,以后逐步向差别费率过渡。五是考虑我国居民个人收入和家庭财产现状,最高保险限额设定为10万元人民币。 (五)强化财政部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和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权力和责任。目前财政部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主要在以下方面:一是作为国家金融机构的出资人行使出资人的权力;二是作为社会管理者,制订统一的金融财务会计政策,并监督执行;向时财政部还要承担国有金融机构的部分风险损失。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财政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除要加强协调财政金融政策的宏观调控,积极参与金融体系框架的构建外,还要在规范金融监管、促进国有金融机构建立经营约束机制、建立健全金融法规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国对金融业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但却需要承担地方金融机构出现风险后产生的损失。机制的不健全,带来了权力和义务的严重失衡。在金融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中,地方金融机构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但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面对中国地域辽阔、地方金融机构难以由中央统一负责监管和承担风险的现实,可以考虑除执行全国统一政策外,由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如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权,财务管理权等,并承担相应风险。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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