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国家在推荐和安排企业上市时,优先考虑债转股企业的国有股上市流通,放宽债转股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等等,为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证券市场转让股权创造条件。二是向外商转让。加入WTO后,我国市场的高度开放,给外商以极大的吸引力,资产管理公司和相关企业,应抓住这个机遇,向外商转让股权,以实现股权的变现。事实上只要企业的基础较好,是会被外商看中的。神龙公司通过债转股吸引外资同比例增资就是一个例子。三是向私人资本、民营企业转让。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私人资本已经有了一定的积累,并涌现出了一大批实力强的民营企业,这是资产管理公司实现股权退出的重要对象。债转股企业应当解放思想,不要怕被私人资本、民营企业“吃掉”,不要耽心私人资本、民营企业控股,应大胆地向私人资本、民营企业转让股权,加快规范和完善开放的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总之,采取多种渠道退出,既可以保证资产管理公司股权变现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实现企业的股权多元化,解决资产管理公司退出后企业治理结构的“复归”问题。
其四,要大力发展中介机构,加强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的发育成熟与信息披露是资产管理公司实现股权顺利退出的重要前提。应加快证券业、会计及律师业的发展和规范,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退出创造条件。同时,应利用现有的信息平台,开辟债转股企业股权转让市场,更广泛更大范围和领域寻求转让对象。以政策激励和引导证券公司、投资基金等商业投资银行介入债转股,可以配合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债转股工作,从目标企业的选择到资产重组全过程介入;也可以让通过对转股企业的参股、控股参与转股企业活动,开展改组并购活动,促进企业资产重组;可以利用自身优势,为转股企业提供包装、推介、定价、财务顾问等服务,为企业发行债券或股票上市进行上市安排。
其五,要加强政策配套。重点是四大政策。一是土地使用权政策。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同时,要避免给债转股企业增加新的开支。对属于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可维持行政划拨方式,实行授权经营;其它企业采取出让方式,但只要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的,一律免交土地出让金,以减少企业现金支出,减轻企业负担。二是税费政策。对于企业因停息而转化的利润,允许企业用于回购资产管理公司股权。企业原已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不能因企业债转股改制,而不让其经续享受。对于购买债转股企业产权的法人以税收方面的优惠。三是社会职能分离政策。在分离企业社会职能上,应出台更具体的实施细则,接受期限、主体、数量、经费分摊等方面要作出政策规定,明确由哪一级政府接受,接受人员与资产的范围和数量、财政与企业在经费上的分摊比例、过渡期及其经营体制等细节,以使企业的社会职能尽快分离,切实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四是社会保障政策。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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