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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金融监管制度改革      ★★★ 【字体: 】  
日本金融监管制度改革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19:01:52   点击数:[]    

场竞争更加公平透明,也才能根本摆脱日本传统体制中“人为裁度、随机变化” 监管方式,提高量化裁决标准的监管方式的科学性。

  过渡银行

  1998年6月30日日本政府出台了组建“过渡银行”分阶段处理破产银行的设想(见表1)。根据日本目前的法律制度,从维护股东和债权者权利出发,破产银行不能马上归入国有银行,因此组建“国家管理银行”,破产银行以法人资格可继续存在。“国家管理银行”在保护借款者的同时协助破产银行寻找合并、出售的对象,最终维持金融机构的重组。破产银行在国家管理之下可延续2年的经营,2年内如果仍然没有找到合并者或购买者,则将贷款债权和存款债务转移到“国有银行”。在处理破产的第二阶段,法律上消除被国家管理银行接管的破产银行。

  日本政府推出的“过渡银行”设想,最大特点是金融监督厅确定破产银行并不直接转化为国有银行,而是作为“国家管理银行”继续其业务。由金融监督厅选择任命的管理人掌握经营权,但只要金融机构的债务没有超过债权,股东和债权者权利就可以得到保护。金融监督厅负责检查管理银行的资产内容,并接受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援助,将不良债权移交整理回收银行管理。特别是必须精确检查需注意回收的第二分类债权(灰色债权),严格区分应该移交整理回收银行的债权和可以继续融资的债权。 这样将有助于防止管理银行自查质量的恶化,此外由于提高了资产内容的透明度,便于与其他银行交涉合并或卖出等问题。如果2年内仍不能合并或出售,可以将管理银行转变为国有银行,这时可以要求股东承担损失,同时处理卖出资产。

  日本的设想是以美国的“过渡银行”为蓝本制定的。美国的过渡银行是接受银行的一种形式。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管理破产的金融机构,并利用破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营业所和从业人员继续进行融资活动。美国的过渡银行表面是以接受破产金融机构的形式出现的,但实际很多情况下是将债权和债务移交给由存款保险公司出资组建的新的金融机构。在美国原则上以在2年内卖出债权为目标,“渡桥”作用很强,因此称之为过渡银行或桥梁银行。美国的过渡银行制度下,管理人拥有极大权限,可以不经过股东代表大会,强制性地将破产银行的资产、负债转移到新银行。甚至就连债权和担保不动产的固定抵押权也可以在不召开债权者大会的条件下直接交新银行接管。

  相比之下,日本为保证过渡银行作用的发挥,还必须完善有关法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如何负担新融资的损失 研究30万亿财政投资的应用范围→ 修改存款保险法、是否还包括预算措施? ●如何筹集新的融资 研究30万亿财政投资的应用范围→ 修改存款保险法 研究采用有政府担保的日本银行借款→ 变更预算总则 ●债权。固定抵押权的移交管理 研究在没有债权者同意的条件下如何进行迅速处理的问题→采取民法上的特例措施 ●破产银行股东大会的事后承认 研究在没有股东代表大会手续的情况下如何转让经营→采取商法。破产法上的特例措施 由于日本有关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因此,日本过渡银行能否确实发挥类似美国过渡银行强制作用,积极转移债权和固定抵押权,在2年期间内迅速消除破产银行的债务负担,使金融体系保持透明、高效的竞争秩序仍有很大困难。

  首先,日本政府至今也没有一个基本表态,到底打算破产多少包括大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政府已发行过两次空头支票。1995年表示不向信用组合以外的金融机构投入财政资金,1996年表示大银行一家也不破产。其次,在过度银行设想中可能需要投入巨额的财政资金,这在“保护借款者”名义下的财政投资很可能再次导致经营伦理风险,即姑息经营者的不正当经营行为。财政资金救助的30万亿日元中有17万亿是为了保护破产金融机构储户存款的。 在过渡银行的第一阶段,破产的金融机构将移至国家管理之下继续与以往相同的业务。这就意味着将实现彻底的“保存现状”。本来破产金融机构正是由于缺乏审查能力才不能维持经营的,它们转移到国家名义下就有能力直接进行公共资金的融资和审查了吗?唯一的期望只能是金融管理者具有超人的能力。解决不良债权问题,归根到底必须要采取一种与形成透明、竞争的市场并不矛盾的形式,目前就如何确定破产金融机构,政府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表示。

  不良债权的分类处理

  对不良债权分类处理实际上是美国80年代后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处理破产的S&L 的经验总结。即根据债权的质量标准判断金融机构是否破产或重组的监管程序。其顺序是,首先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标准对资产内容进行自查,将债权划分为4类:Ⅰ。正常债权;Ⅱ。确保债权回收的各项条件尚未得到满足,或信用上仍存在怀疑的、很有可能不能回收的债权 (slow);Ⅲ。对最终能否回收和能否得到债权的全部价值抱有重大怀疑,预计可能出现损失,但又无法确定损失额度的债权 (doubtful) ;Ⅳ。已经不可能回收或判断已无价值的债权 (loss)。其次,针对分类实施适当的偿还、抵押。再次,作出正确的财务报表,计算自有资本率。最后首先外部监查、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执行“及早纠正措施”。

  日本金融监督厅借用美国的做法对债权进行分类,主要为了明确统一标准核实资产内容,以便进行处理。目前在处理不良债权问题中难度最大的是处理"必须注意回收的第二分类债权"即灰色债权。一般情况下接管银行均强调"只接收正常债权",这样第二分类债权就找不到出路了。因此,金融界呼吁为了健全银行的财务内容,必须公开银行的债权状况并增加呆帐准备金,所以灰色债权问题对金融结构的调整与重组形成了巨大冲击。 日本北海道拓殖银行破产后,存款保险机构赠与接管其业务的北洋银行一笔财政资金。北洋银行用这笔资金作为灰色债权的呆帐抵押金,填补北海道银行呆帐亏空。日本长期信用银行由日本住友信托银行救援合并,预计存款保险机构将以购买优先股的形式向住友信托银行注资。这样,住友信托银行即使与“长银”(“长银”是用自有资本作灰色债权的准备金的)合并,也不至于降低自有资本比率。 日本的企业对银行债权分类十分关心,但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分类债权的标准只有企业的信用度一项。实际上基本分类标准有两项:对贷出债权一是根据企业信用度决定的“企业分类”;二是根据担保进行的"担保分类".即在各银行独自对其贷款企业信用按照五级标准对债权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再根据对借款企业贷出总额的担保情况进行再次的分类担保情况进行再次的分类担保情况进行再次的分类担保情况进行再次的分类。

  例如申请公司更生法的破产企业其贷款余额为20亿日元,假设确实能够收回的担保�;�;存款、国债等有1亿日元,这1亿属于第一分类债权。假设不动产担保的有5亿日元,其中70-80%是第二分类债权,因为认为它收回的可能性比较大。而成为问题焦点的就是需要注意的灰色债权。被市场认为经营不稳定的综合建筑公司、流通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绝大部分被划分为需要注意的对象,因此对这些企业的贷款中没有存款担保的全部债权都是第二分类债权。 1998年1月大藏省公布了城市银行等大银行对债权质量进行自查(1997年度)的统计结果。在431.7万亿日元的贷款中,第二分类债权占45.3万亿,“而45.3万亿中不动产担保不能弥补损失的部分超过30万亿日元”。 另据金融监督厅1998年7月17日公布的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查的问题债权(第二分类和第三分类债权合计)达87万亿日元,约为各个金融机构已公布不良债权(包括贷款对象企业破产和本利延期支付形成的不良债权)的2.5倍。就对经营存款业务的全部959家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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