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候的金融信息系统,这也就等于是说,我国金融业在技术的更新换代方面总是会慢那么一拍。如此以来,技术因素自然就构成了我国金融创新要素内生性缺位的原因之一。 3.4 政府的稳定性 采用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型,政府的稳定性是致关重要的。其权利的稳定上升及其在社会各阶层的深入扩散,明显会减少安排创新的成本。因为,只有稳定的上层建筑的存在,方能使其政策推行的政治成本下降,且易为人们所接受。我们国家采用的是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虽说还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可以往计划经济体制惯性的存在,无疑给政府推行强制性的经济体制,乃至金融体制变革提供了社会基础。 3.5 法律的局限性 政府的稳定自然会为法律环境的相对连续性提供了前提条件,但是,法律的这种所谓的稳定,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一项新制度安排的演化范围。尤其是在我们国家,政治权利相对比较集中,要创新一项新的经济制度虽然也不是不可能,但却是十分困难的。“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最终推广施行的整个过程,可作为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模板。然而在西方社会,土地革命的发生与发展,则几乎完全靠的是个体私人利益的驱使,而相关政府法令的制定则是出于对这种私人利益的保护,后来跟上的。按照诺斯的说法,相对丰度较低要素的私人占有,是构成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初始条件;而对要素的私人占有权,在我们国家至少是没有明文法律说明的。 可见,我国在当前形式下:不管是从大的政治环境考虑,还是出于对长期固有文化知识背景的利用,进行强制性制度金融创新都是有一定客观现实意义的。 4 我国金融制度创新模式的变革 当然,金融制度的创新需要强制性,但这并非说的是变相的“国有化”体制,并非是一种金融体制的“隐性逆转”———即向金融体制变革的初期进行回归。因为无论这种国有制是长期的还是临时性的,为实现高效率和健康的金融中介而建立的激励机制与国有制是不同的,如果政府试图同时承担所有者和监管者的职能,最终可能无法实现其中的任何一个目标。这就要求,应允许运行于一定制度框架内的角色自身去尽量寻求一种自然的、诱致性转变,即需要在整体规划范围内的适度放任。 前面提到,金融制度的创新实际上包含了货币制度、银行制度、利率制度、汇率制度、信用制度、结构制度以及市场制度等一系列内容的个别创新或总体的创新。如果把大的制度框架看成是一种游戏的规则,那么货币制度、银行制度、利率制度、汇率制度、信用制度、结构制度以及市场制度等内容就应是在这种规则约束条件下所运行的角色。那么,允许运行于一定规则下的角色的适度放任,也就意味着货币制度、银行制度、利率制度、汇率制度、信用制度、结构制度以及市场制度等个体因素在创新模式上的适当变化。也就是说,这里还涉及到一种“程序”的嵌套问题。具体,我们不妨通过下面的一个例子来看。 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给世界各国,尤其是亚洲国家,经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都是不容忽视的。韩国也没能例外。现在我们再来看这场危机,究竟其是否应该归咎于其国内金融的自由化创新,依然是难以准确把握的。但其“机械地追求货币总量的重要性,对长期资本市场稳定性的过度关注,以及持续存在的指令性和政策性贷款”不能不说是其危机产生的关键性因素所在。再来看我们国家的相关情况,单就货币政策方面考虑,其在政策的推行上面与韩国在发生金融危机之前则有着某种程度的相似性,近四年间(1998~2002年)的货币年平均增长量均达到了较高的两位数,M0、 M1 、M2分别为11.33%、15.28%和15.58%。本来,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货币适度的增量发行是很自然的事情,但是,与货币量的高增长率相比,我国的GDP增长率却以每年1.0%的速度在下滑。这就充分说明,我国货币量的增长,并非完全出自经济增长的内生需求,而是带有了一定的政策性诱因。此外,在银行的贷款方面,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量及走向问题虽已放开,但以前曾长期存在的指令性、政策性的贷款的制度惯性却依然显存。再加上,我国近年来一直存在的通货紧缩现象的缓解效果也并不明显。这就不能不说在我国当前正在推行的利率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中,多少隐藏着某种对金融市场意识形态的扭曲,以及政策性货币增量措施在我国当前形式下实施的失败。可见,我们这里所说的在整体规划范围内的适度放任,其实就是,货币制度、银行制度、利率制度、汇率制度、信用制度、结构制度以及市场制度等个体因素在创新模式上的适当的内生性变化。 至此,本文的观点也已逐渐明朗化:金融要发展,更进一步的创新改革是必要的;而创新的前提条件,是先要进行金融制度的创新安排;但这种制度的创新也应隐含着寻求其框架内“初级行动团体”的诱致性自然转变。———即计算机编程过程中所用到的程序的嵌套问题在金融制度的创新发展当中依然实用。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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