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岂不是规模变小了,竞争中的优势也就消失了。当然,这里是指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即存贷业务而合的,并不是说不可以把非主要业务的经营机构(如信用卡公司等)从商业银行中分拆出来,改为上市公司。 (2)第二种方案,即交叉持股方案,在私营银行重组过程中也许适用,但同样不适于当前中国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体制改革。理由在于:中国现有的几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有自己的历史背景和经营特色,也各有各的问题,如果让它们相互交换股份,交叉持股,不但解决不了当前急需解决的充实资本金的问题,反而会把几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自原有的问题又带到了交叉持股后建立的银行之中,使情况更加复杂和难以处理,效率很可能进一步降低。 (3)由此看来,第三种方案,即“整体改制、分步到位”方案,要优于上述两种方案。“整体改制、分步到位”是指,商业银行在主要业务方面不要分拆或切块,而是采取整体改制,分三步到位:第一步是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步是改制为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步是改制为上市公司。三步到位所需要的时间肯定会长一些,但这是必要的,匆忙地改制成上市公司的做法将会带来更多的问题。这三步中,最难的是迈出第一步,即寻找合作投资者共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投资者不应是其他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而应是非国有独资的商业银行、非银行的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包括工业、商业、交通运输等企业。这样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商业银行,相对于原有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而言,将是一个实质性的进展,并有助于接着采取整体改制的第二步、第三步。 三 商业银行走向混业经营 中国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目前采取分业经营的政策。这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制转轨过程中为防范金融风险有关。而在中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将是严峻的挑战。外资银行实行的是混业经营,混业经营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投资业务,中国的商业银行则被限定于存贷业务,不得从事投资业务,这样,在国内市场的竞争中,中国的商业银行显然处于不利地位。此外,保险业、证券业对一些外资银行而言,也是可以从事的,而中国的商业银行也被禁止在保险、证券领域内开展业务。这同样不利于中国的商业银行。 因此,中国的商业银行正面临着两难选择。如果中国的商业银行依然是分业经营,那么在同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将处于不利地位,优质客户将减少,利润率也会下降。如果中国的商业银行要同外资银行一样,也转为混业经营,首先将遇到现行的法律限制;即使法律被修改,容许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那么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体制改革尚在进行之际,商业银行一旦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银行面临的风险可能增大很多,银行投资的失误势必影响银行的存贷业务,并使银行的竞争力大大降低,从而使中国的商业银行在同外资银行竞争时处于劣势。 当前中国的商业银行究竟应当如何对待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的问题?在我看来,混业经营是方向,是大势所趋,也是形势所迫。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是不可回避的。但为了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和银行混业经营后带来的新问题,可以采取这样三个措施:一是先成立现行法律所允许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二是商业银行所从事的存贷以外的业务应逐步放开,可以采取先放开投资业务,再放开其他业务;三是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现分别加以阐述: 1.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已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实行第一步改革后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都可以成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这是现行法律允许的。商业银行是这个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之下的独立法人,仍然以存贷业务为主。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之下可以有其他的机构,它们也是独立法人,分别从事投资业务、保险业务、信托业务、证券业务等。由于第一个从事具体业务的公司是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下的子公司,又是独立法人,因此在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依然存在“防火墙”,从而可以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与蔓延。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作为各个子公司的母公司,统揽全局,并可以根据各个业务领域的竞争态势和各个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调节。这样,对于子公司而言,依然分业经营,各有专业分工,也便于各自发挥自身优势。对于母公司而言,则是混业经营的。整体集团的经营与发展战略,以及对各个子公司的协调,都是母公司应当考虑的问题。“母公司混业、子公司分业”这一模式可以在现行法律条件下实现。这种模式有利于使中国的商业银行适应于加入WTO后的新形势。 2.商业银行业务领域的拓展。现行法律中有关商业银行业务的规定,应随着商业银行改革的进程而作出修改。在法律修改后,商业银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新成立的商业银行,二是已有的商业银行。新成立的商业银行一律是股份制的商业银行,它们可以根据修改后的法律,除了从事存贷业务而外,也可以从事存贷以外的业务。但在业务领域拓展方面,应当分步骤进行,即先从事投资业务,以后根据自身的条件,再从事证券、信托、保险等业务,而且不一定要涉及那么多的领域,否则,把摊子铺得过广,反而影响主要业务的开展。至于已有的商业银行,由于它们在法律修改前可能已经是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之下的一个子公司,所以它们可以保持现状,采取“母公司混业、子公司分业”的模式,也可以把子公司进行适当的合并、重组,即把较多的子公司合并为较少的子公司,其中的商业银行可以合并从事投资业务或其他业务的子公司,进而成为混业经营的商业银行,即采取“母公司混业、子公司适当混业”的模式。此外,还可以把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之下的商业银行分离出来,采取混业经营的模式。 3.提高金融监督的质量。这里所说的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一是指对采取“母公司混业、子公司分业”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二是指对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的商业银行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应当指出,无论是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建立还是混业经营的商业银行的建立,都是体制改革的成果,产权都已界定,投资主体的责任都已明确,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也都已健全。这就为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创造了前提。在此基础上,要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从事金融监管的机构目前是分业监管的,在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后,如何采取分业监管的做法,就必须注意各个分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避免出现监管空缺或监管脱节的情况。 (2)关于以后是否改为金融统一监管的模式,即把各个分业监管机构合并为一,需要慎重对待。不要以为只要合并了各个分业监管机构,就可以提高金融监管质量了。情况未必如此。由于各个业务领域的情况有很大差异,统一金融监管的质量不一定比分业监督高。考虑到商业银行业务范围拓展后,通常仍是“存贷为主”,所以可以保持分业监管的做法,同时由分业监管商业银行的机构兼管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状况。 (3)在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后,金融监管的重点之一应当在金融创新的监管方面。金融创新或者是由市场竞争激烈化所导致,或者是为了逃避金融监督,或者是为了分散经营中的风险或减少这种风险。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金融创新都会使金融监管遇到新问题,尤其是为了逃避金融监管而进行的金融创新更是如此。这就迫切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改进金融监管的方式。 四 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革 当前中国农村金融面临两个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商业银行已经退出或正在退出广大农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生产经营者难以从商业银行那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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