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市场其实并没有什么规矩可言,人人都在想方设法赚钱,政府也一样......。虽然我们现在是企业的老板,有时还被称为企业家,但要看用在哪。与政府打交道太张狂了不行,否则早晚会下马。我们都明白那些大户能超常规的增长,其实他们各自都有一些不被人知的东西,都有所谓的违规操作行为。这些东西弄好了行,弄不好就可能坏事,这里关键是要看你会不会处事,能否把握好政府的“脉”,过了不行,否则上面想找你的麻烦,那你就自认倒霉了,这就是政治。说到参加政治活动,有时我们也提一些意见,但那只是为了迎合他们的要求,作个样子,如果我们的想法能实现,那么我们也就真的成为主人了。
2.政治空间和政治参与管道
政治参与者要参与政治生活、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就需要组织渠道、机制和程序,这些构成了政治参与的结构。在中国政治参与结构通常被称为政治参与体制,其主要形式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社会监督体制(如党纪政纪监督、行政监督和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民意表达体制(如信访制度、调研制度、人民公仆接待日制度、政府办公热线等)。但这些政治参与体制并不完善,甚至可以说存在着严重缺陷(亨廷顿, 1989;徐勇, 1992;陶东明等, 1998)。
首先,许多政治参与形式仍然只是执政党政策的一部分,并未法制化,这些形式的存在依据不一定是法律,而只是党内文件。于是,这些形式能否有效地存在和发挥作用就完全取决于执政党的态度和兴趣,一旦执政党内部出现斗争或政策变化,这些形式很容易就名存实亡。例如,全国政协会议自建国初成立以来虽已开过9次全国代表大会,但至今国家对政协的地位、职能和活动规则仍无正式、专门的法律规定。政协活动虽然在全国似乎已经制度化多年了,但实际上这类活动所依据的仅仅是“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众监督的暂行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等文件。虽然“文件”这个词在中国大陆的话语系统中具有“官方权威”的含义,但这些由社会团体(包括政党)自订的章程和政策性文件毕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12] 在社会监督和民意表达体制方面,虽然表面上管道很多,但相关的制度常常徒具形式,因未能法制化而缺乏必要的权威,其制度设计也十分简陋粗糙。许多这类的体制往往只是执政党策略性运用的手段或工具,围绕着党和政府某一时期的中心工作起配合作用,可能在某一阶段十分兴盛,但一旦执政党暂时不再需要它们的配合时,这些参与活动又悄然无声了。这种带随意性和偶然性的政治参与体制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公民政治参与行为的无规则性,最终导致民众对整个政治参与体制的信任程度下降,使政治参与只剩下一个空洞的外壳,而缺乏实际意义。
其次,从结构功能角度来看,每一种政治参与体制同时也都是党和政府的政治控制体系的一环,并不是单纯为了满足公民的政治参与需求而建立的。例如,人大和政协虽然具有某些表达民意和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参与的功能,但同时也担负着将党和国家最高领导层的方针和决策向下传达、贯彻、落实的功能。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既是公众发表意见、表达民意和实行舆论监督的阵地,但它们的主要功能还是党和政府进行意识形态宣传和舆论控制的工具。所以,中国的公民如果要利用现行体制设立的政治参与管道,其参与活动自始至终都处在党政机构强有力的控制之下,参与者在参与过程中基本上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自主性,他们所表达的政治意愿必然是有限的,其参与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态度很可能是失真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私营企业主在政治参与过程中所期待的往往只是获得党和政府的某种政治安排(李宝梁, 1994, 1998, 1999)。私营企业主能否得到政治安排,实际上也体现了一种现行政治结构下的特权。获得政治安排的私营企业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本地有较大的影响力、要表现出对党和政府的热情支持和拥护等。目前,私营企业主获得的政治安排主要是党和政府赐予的,如党的统战部系统会安排一些非公有制经济的代表人士进入人大、政协和工商联,或帮助私营企业家开展“光彩事业”活动等。一旦获得此类安排,私营企业家的政治参与就往往成了体制内的逢场做戏了。
3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正式和非正式方式
目前,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活动基本上没有组织化行为,处于散乱和单独行动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他们所扮演的政治参与角色只能是以个人身份与官员接触,其行为也只是个体型参与行为。这种参与行为的社会影响力很小,相对于强大的政府来说,个体型政治参与所能产生的压力是微不足道的,因而很难真正地影响政府行为。同时,个体型政治参与具有明显的随意性,往往是对一些偶然性事件的反应,一般缺乏一贯、明确的目标,参与者的诉求和姿态常受到个人因素的影响而摇摆不定。个体型参与行为涉及的政治参与层次必然比较低。因为,参与者往往只是围绕着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表达意见,所试图影响的也多限于某一政府官员的意向或政府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处理,一般很少触及方向性、战略性的大政方针。
私营企业主通常有正式和非正式两种政治参与途径,前者是进入正式的组织参政议政,后者是通过权钱交易达到官商结合的目的。正式的政治参与通常有两个管道,其一是参加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或有关的行业协会,从而得以与政府部门接触,藉此了解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反映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其二是加入工商联或民建(以工商界代表为主的党派)等组织,建立与中共及政府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前一管道是群众性团体,并不能直接进入政治参与;而后一管道是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政治联盟的一部分,可以更直接地参政议政,因此对私营企业主更有吸引力,为他们所看重。然而,工商联或民建虽有一定的政治地位,但它们从中共领取全部的活动经费,已基本上为中共所同化,所以并不具有真实的独立的政治价值。所以,私营企业主加入这些“党派”组织的目的,多是为了获得一种政治上的荣誉、取得一种政治身份,进而为谋求个人的社会资本和更高层次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这种行为和加入中共十分类似。例如,加入工商联或民建等组织后,可以建立起与中共及政府部门的联系通道,获得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身份,进而与高层领导人接触,甚至可能获选成为业界代表而进入现时政治结构之中。一旦私营企业主们“荣升”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在现时政治结构中获得一席之地,有了某些足以炫耀的政治资本,往往就不再积极关注当初赖以起步的“党派”组织的事务,因为这些组织作为“晋身”台阶的重要性已随着业主政治地位的升高而下降了。有了政治地位后,他们会以这些政治身份为资格,转而扩展与官员交往的私人关系网,更加注重通过与某些官员的个别接触来寻求自己参与目的的实现。
既然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主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寻求反映其利益的渠道和保护利益的场所,因此,他们在现行的政治参与体制内的行为通常非常谨慎、务实,会主动地配合政府、充当政府助手的角色,不会提出任何不利于个人利益的主张。虽然他们作为私营企业的领袖本可以代表其他私营企业主上传下情,但他们实际上做的却主要是为政府下传政令,例如要求私营企业主响应政府的号召打井抗旱或出资支持大型活动等。笔者在私营企业主政协委员的提案中看到,提案所提出的要求多是具体事务层的问题,如拖欠债务、申领经营许可证麻烦等,不涉及私营企业主的组织性活动和集体性政治诉求。私营企业主们称这样的做法是“少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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