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问题会依然存在,虽然建立高效的与私人产权制度相媲美的经营者激励约束制度非常困难,但只要调整到位,这个问题就不会对一国的经济健康构成威胁,因为国企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目的就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创造条件,国企和其他经济成分的不可替代性并不在于效率,而在于其承担的特殊职能。 五
纵观世界各国的企业形态及其变化,很少有哪个产业绝对只能由政府直接经营,一些原来市场失灵的垄断性产业,随市场的发育和技术创新及竞争的国际化,市场机制逐渐可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在市场准入和价格管制方面出现了放松管制的趋势,逐步缩小管制范围,将原来由政府直接经营或特许私人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变为竞争行业,明显改善了自然垄断行业的效率和服务质量,如供水、电力、煤气、石油天然气、热力供应、电信、邮政、铁路、航空等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在这些部门中区分自然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将自然垄断性业务从其他业务中分离出来,政府继续管制,而对于大量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则允许自由竞争经营,在仍需管制的领域,也实行了许多如价格上限规则、区域间标尺竞争、特许投标制等激励性规则,所以,政府的管制应适应技术的进步,推动和鼓励技术创新,不断调整管制的范围和力度,否则将在客观上(也许是主观上)偏袒垄断者的利益,抑制创新、保护落后。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的生成背景不是市场经济而是计划经济,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恰恰是以国家强制力彻底否定市场、铲除竞争的结果,这与西方诸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垄断有本质的不同,所以,西方经济学中基于市场经济的“自然垄断理论”不能完全解释和指导中国垄断行业的调整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首先要区分行政性人为垄断和和真正的自然垄断、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垄断行业和垄断企业,这样才能搞清那些国有企业需要退出,哪些应该保留,在非自然垄断业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逐步退出自然垄断行业中的非自然垄断企业,对仍需管制的领域,引入激励性规制方式,以刺激垄断企业提高效率。
国有企业的职能定位后,规模定位的问题就解决了,我们不能人为地确定一个比例然后人为地去维持它,比例是一个结果而不是一个前提,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只要我们清除所有制歧视,让各种经济成分公平竞争,那么各种经济成分所占的比例就不是政府可以决定了的,而只能由市场决定,是市场竞争的结果,那种认为国有经济比例减少会使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失去经济基础的观念是错误的,这种观点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企的职能和市场经济体制下国企的职能混为一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企是政府的附属组织,是行政权利垄断体制赖以运行的基层单位,而在市场经济中,国企作为政府的一种宏观调控工具,自然无需参与一般竞争性的领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的市场机制的经济基础是税收,只有经济发展了,国家掌握的税收多了,国家的实力才更强,否则,即使国有制比重再高,总是亏损,还要补贴,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能牢固吗?。
我们要辨证地看待公有制和私有制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它们实际上没有先天的优劣之分,高级低级之别,它们的好坏只是由它们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程度决定的,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公有制不见得比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私有制高级。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关系,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一种所有制的优越程度,只能以其对生产力的适应性大小和促进作用的强弱来批判,检验改革的标准只能有一个,就是生产力的标准,任何多元论的主张,实际上都是对生产力标准的否定和贬低,马克思主义将生产关系和所有制看成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是说生产关系不能选择,而是说所选择的生产关系是否具有生命力,能否长期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取决于它能否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应通过它自身的努力去争取,在优胜劣汰的历史优选过程中以其自身的效率和竞争力来证明自己存在和发展的理由(其实在非竞争性领域,由于其存在的理由不是自身的效率而是整个经济体系的效率,所以,不能也无需以自身的效率来衡量、证明自己存在的理由)(金碚,1999),而不应依靠行政命令去维持,更不能以压抑生产力的发展为前提,公有制经济的命运,决不取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威胁,而取决于它自身对生产力的适应能力,若它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其不仅能生存、能发展,还可战胜其他经济成分,否则,即使没有非公有制的发展和威胁,它也难以维持。
非国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一直处于被改造的、被批判的地位,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对它的看法虽有了根本变化,但在“左”的思想下形成的“恐私症”,难以在短期内消除,加之私营经济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负面的东西,使人们对它的认识仍是偏见多于理性,想象多于分析,责难多于规范,是否允许其发展的问题已经解决,但允许其发展到多大比重的问题仍未明确,许多人认为只有国有经济才是国民经济增长的主体,财政收入的源泉,社会事业的基本支撑,担心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会扼杀和危害公有制经济,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公有制和非公有制有其各自适宜存在的领域,在大多数领域,非公有制经济由于机制灵活,经济成本的自我约束力和经济发展的内在扩张力较强,完全可以承担起推动经济增长,支持社会事业的责任,而且往往做得更好,这已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实践所证明,也为我国改革的实践所验证,至于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与所有制之间即使存在关系,也与流行的观点不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规模、社会化程度不可谓不高,但绝大多数仍为私营企业,其实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是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现代化,而不一定是所有制形式。
六
政府在社会经济结构调整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也是一个很有意义的问题,人们在讨论市场和政府在社会经济结构调整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这个问题时,一般认为应主要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来引导国有资产从非制度优势领域流向制度优势领域,只是由于市场失灵的原因才需要政府适当介入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实际上,这只是从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从全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问题,是一个以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为背景和前提得出的结论,其正确性是有条件的,而这个条件正是我们所不具备的,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政府需要以国有企业的投资者和社会管理者两种不同的身份介入调整过程,而且政府要起到主导作用,首先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有责任为社会变革创造各方面的条件;其次,政府是制度的供给者、改革的评价者,而其它的各方只是制度的消费者、改革的参与者;第三,政府是既得利益的主要成员;第四,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投资者、所有者,必然成为产权交易的一方,必须直接介入以保护其利益;第五,在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立过程中这个特殊的转轨时期所特有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约束下,更需政府大规模地直接介入国企改革,运用其政治资源、信息优势和信用优势去发挥替代功能,替代本应由市场发挥,但由于中介机构体系功能缺位、司法系统缺乏效率公正权威、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缺陷、内部人控制等原因而无法发挥的功能。此外,还有重要的一点,我们今天的调整不应是在市场竞争的力量推动下被动地进行,那样的败退会使国有资产流失得所剩无几,我们应尽可能迅速地从国有经济的非制度优势领域主动撤退,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实际上我们要么主动退出,要么因竞争失败而被动退出,这是不以某种理论为转移的,并且已被实践充分验证过的,主动退出就要求政府发挥主导性的作用。所以,我们要做的,不是要在调整中搞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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