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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向繁荣:我的和我所认同的经济学观点      ★★★ 【字体: 】  
走向繁荣:我的和我所认同的经济学观点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58:38   点击数:[]    

国实践所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金碚,1999),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功能只能是干预经济和弥补市场缺陷,国有企业的主要经营目标不是利润,而是各类非商业目标,这正是它区别于一般非国有企业的最基本特征,如果国有企业也像非国有企业一样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微观经济目标,国企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了,评价国企的经营业绩,最关键的是要看国企对政府所赋予的各类调控目标的实现程度。

    到这里我们发现,我们多年来一直在试图解决的政企分开问题,似乎不成为一个问题了,国家所有必然派生出政府代理,政企不分是国有制的内生现象,而非外生现象,由国家这样的行政机构行使所有权,决定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必然带有行政色彩,所有者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参与者而非旁观者,政企不分不是国有企业的什么缺陷,而恰恰是国有企业的本质规定,只要允许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所有者权利,就必然存在政府对国企的干预,“两权分离”理论把占有、支配、使用、处分的权利统称为经营权并将其与所有权分割开来,否定了所有权的统一性和主体性,所有者只剩下剩余索取权,这将导致所有者无剩余可索取,无论该理论的倡导者是否主张剥夺所有制的控制权,只要按两权分离理论来实践,所有者的控制权在目前监督激励机制问题还无法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势必要被剥夺。旨在实现国有企业两权分离的一系列改革尝试的实际效果也充分证实了这一点。在两权分离状态下,国有制成为空洞的概念,被完全虚化了,国有制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厂长、经理、总裁、董事长、CEO们的个人所有制了,他们成了“分封的诸侯”和“割据一方的军阀”,他们可以最大限度地按个人的意志支配国有资产,他们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但却不承担控制权使用的责任,这时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已经看不出和非国有企业有什么(有益于社会的)区别了,它们既不承担国家赋予的特殊政策任务,也不具有体现国家偏好的特点,它们所做的事情和非国有企业没什么两样,结果经营者的积极性明显增加了,但经营业绩多数更加恶化了,虽有的国企搞得较好,但国企经营得好的是特例,经营得不好是常例,并不是所有的矮子都一样高,而且,业绩较好的国企往往需要许多特殊的条件(如行业特殊),并且从其内部运作上看,更像一个私营企业,经营者往往拥有和所有者差不多一样的权利,缺乏制度保障的激励机制,经营者在短期内有可能把企业搞好,但难以持久,若我写的论文别人来署名,我干吗要卖力写呢?所以,国家既然投资创办了国有企业,无论现实情况多么复杂,都不能依靠剥夺所有者所有权、控制权的办法来解决问题,把企业经理人员的经营权扩大到带有某种程度所有权的做法,必然造成普遍的“所有者缺位”,必然形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这时,国企经营的好坏就完全取决于经营人员的个人境界和政治素质、管理水平的高低了,而无法从制度安排和企业治理结构上得到保障。所以中国国企改革要做的事情就是要把现在作为一般企业制度存在的国企改变为少数仍作为国企存在的特殊企业和大量作为非国有企业存在的一般企业。

    国有企业的政企无法分开,只有在国企处于非制度优势领域的情况下,政企不分才会带来诸多弊端,所以,我们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恰恰不能从政企分开入手,而应从国有经济的布局调整入手,尽快退出非制度优势领域,而在制度优势领域,保持政企合一,合理划分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内涵,保证所有权和控制权的统一,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明确和保障国家的干预权。对于根据行业特性需要退出的领域中的国有企业,要按照一般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非国有化改制,对于需要保留的国有企业,则改革的方向就不是建立一般的现代企业制度,而是要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凡是实行较成功的企业制度的国家,国有企业都是被当作特殊企业来对待的,按特殊的企业法人形式来组织和管理,按特殊的法律来运行,这是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体现。

    那么既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只能是一种具有特殊功能的特殊企业,它就不能像计划经济中那样当作一般企业制度而普遍存在了,而且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越来越难以为国有企业在非制度优势领域内划出特殊的领域让其在没有竞争压力的状态下存在,而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和激励约束机制问题又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这样,国有企业进入竞争性的领域与民争利的结果无非两个,要么导致国家垄断,要么导致国有经济竞争的失败,所以,可以完全退出的要尽快从国有经济非制度优势领域内退出,不能马上退出的要创造条件逐步退出。

    国有经济退出的具体方式不外乎出售、破产、增资扩股或资产变投资被兼并三种形式。涉及产权变更的,一般会遇到意识形态性的争论,许多人把国有企业出售给个体和私营企业看成是私有化,是国有资产流失,这是不对的,我国《宪法》既然允许私有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承认私有经济是我国多元化经济结构中的组成部分,一部分国有资产通过出售变为私有、私营也是很正常的事,个体、私营企业在没有违反国家明确规定的产业政策时,其购买活动应受到法律保护,至于出售过程中出现的黑箱操作、国有资产流失、以权谋私现象,则属于司法范畴的问题和规范出售方式的问题,与出售本身和出售对象没有任何关系,产权流动和资产流失并无必然的联系,即使不进行产权交易,国有资产的大规模流失也是存在的,比如由于开工不足,固定资产有形或无形损失造成的流失,平庸的管理者在竞争中屡战屡败造成的损失,由于产权主体虚置,缺乏激励约束机制而造成的内部人控制所导致的经济管理人员浪费和侵吞国有资产造成的流失等等,一个国有企业连年亏损,许多人可以容忍,甚至为其找种种原因辩解,而如果这个企业被出售了便有人出来指责,也许其中有些人是打着保卫公有制的旗号,捍卫其挥霍、侵吞国有资产的特权。只要我们在资产评估和出售过程依法监督和规范中介评估机构的行为,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遵循规范的评估程序,同时在转让环节上,引入竞争机制,不搞指定、内定,及时收缴变现收入,国有资产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就不会出现大规模流失的情况,总之,我们不应反对破产、出售,但应坚决反对刮风式的破产、出售,反对破产、出售过程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国有资产流失和产权改革并无必然的联系,因噎废食决非良策,在发展、完善、规范产权交易的过程中予以解决才是应采取的对策,抛弃守家产这样一种自生自灭的消极态度,在资产评估、招标、变现、变现收缴的管理四个环节上对出售国企的行为予以规范。在理论界中有代表性的看法是鼓励兼并、规范破产,我认为对兼并和破产这两种国有企业重组方式赋予不同的价值判断的做法,在理论上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付诸实践也是弊大于利,往往是转移了亏损,难以实质性地消灭亏损。危困国有企业实行兼并还是破产,是一个市场选择问题,兼并应是优势企业寻求更大优势的经济行为,而不是解决危困企业问题,有市场竞争就有破产,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破产作为企业负亏的最终形式,真正实施破产制度,依据法定程序,通过清算、评估、拍卖,重新组合,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形成健全的市场竞争机制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维系正常的经济秩序,成为企业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外在压力,有助于提高国民经济增长素质,造就一代真正的企业家阶层。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告诉我们,可以通过市场经济竞争解决的问题,若采取非市场化方式,其成本一般要高于市场化处理的结果。

    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以后国企的效率这一世界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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