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三·志第一一八·刑法志二》。
[42] 《明史·卷七○·志第四六·选举志二》。
[43] 何立高:《中国古代科场预防舞弊之措施》,《贵州文史从刊》1994年第5期。
[44]《全唐文·卷七十九》。
[45] 参见《旧五代史·唐书·卷三十八·唐书一十四·明宗纪第四》;《旧五代史·周书卷一一五·周书六·世宗纪》。
[46]“凡被举擢官,于诰命署举主姓名,他日不如举状,则连坐之”,参见《宋史·卷一六○·志第一一三·选举志六·保任》。
[47] “乙亥,敕宫中承应人出职后三年内犯赃罪者,元举官连坐,不在去官之限,著为令”,《金史·卷一○·本纪第一○·章宗纪二》。
[48] 《明史·卷八·本纪第八·仁宗》;《明史·卷一五·本纪第一五·孝宗》;《明史·卷二三·本纪第二三·庄烈帝一》;《明史·卷七○·志第四六·选举志二》;《明史·卷七一·志第四七·选举志三》。
[49] 《清史稿·卷二·本纪第二·太宗本纪一》;《清史稿·卷四·本纪第四·世祖本纪一》;《清史稿·卷二三七·列传第二四·洪承畴传》。
[50] 《清史稿·卷一○九·志第八四·选举志四·荐擢条》。
[51] 《资治通鉴·卷第一百九十四·唐纪十》。
[52] 如果行为主体并不关心连带责任人的福利,或者对连带责任人的惩罚不可信,连带责任就难以奏效。上世纪90年代早期,有些高校的系主任被要求对出国人员回国实行担保,但这种制度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原因就在于此。
[53] 参见费孝通《乡土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25页。
[54]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9页。
[55] 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二),第681页以下。
[56] 现代学者简单地判断统治者是为了私仇,为了报复,为了“斩草除根”来实施连坐的,这显然是看低了古代统治者的胸怀和水平。参见孙国祥《论法人犯罪》,《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2000年第2期。但该文作者认识到了法人犯罪和集体性惩罚两者的重合。
[57] 马端临:《文献通考》,转引自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87页。
[58] 参见李文治、江太新《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41页。
[59] 《宋史·列传九十九·吕大防传》。
[60] 参见《从文艺复兴到十九世纪资产阶级哲学家有关人道主义人性论选集》,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21页。
[61] 对单位制度的分析,参见周翼虎、杨晓民《中国单位制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刘建军《单位中国:社会调控体系重构中的个人、组织和国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
[62] 方流芳:《国企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权力和利益冲突》,《比较法研究》1999年3月号。
[63] 方流芳:《国企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权力和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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