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改标签游戏”。中华帝国的2千年统一说明了,制裁、教化、政权的组织、儒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和集体责任等都是协调一致的,存在着非常合理的分工,而现代中国则显然不具备这一协调有序的规则体系。
作为集体性激励的连坐、保甲,和个人通过契约关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构成了古代法制和现代法治的区别所在。而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需要财产制度的充分保护、政府行为受到约束和整个社会良好的信誉机制等等。只要没有私有产权制度,只要政府不能将治理方式按照现代原则来组织,不论法律的名称叫做什么,也不管政府裁不裁员,规模有多大,连坐和保甲的幽灵就会和“官商结合”、“官官相护”、“裙带主义”、“不守信用的政府”一起,在“疆域辽阔”的中国大地上徘徊。
注释: [1] 比如,合伙人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2条)、半紧密型的联合组织之间(《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1条)、建筑工程共同承包人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7条)、共同承揽人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7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8条)等等,都广泛存在着基于法律规则的连带责任。
[2] 崔瑞德、费正清:《剑桥中国秦汉史》,杨品泉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9章。See also Xin Ren, Tradition of the Law and Law of the Tradition: Law, State, and Social Control in China, Greenwood Press, 1997, p. 41.
[3] 《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周礼·族师》。这是周代的村社互助制度的最早记载。进一步,东汉的经学大师郑玄指出,“族师之职,周公所礼制,使民相共勅之法”。龚自珍认为后世的保甲制度和井田制之间存在着渊源关系。参见《保甲正名》(《龚自珍全集》(一), 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96-97页。
[4] 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80页。
[5] 沈家本对此进行了考证,包括“夷三族”、“族”、“缘坐”、“连坐”、“保任”等。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一)(中华书局,1985年)第71―90页。
[6] 《魏书·志第十六·刑法志》,《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八》以及《汉书·刑法志》。沈家本也持有此种观点,见前引《清史稿·卷一四三·志第一一八·刑法志二》。
[7] 《魏书·卷一一四·志第二○·释老志》。
[8] 《唐会要·卷八十五·逃户》。不过有学者考证,两汉时候也采用了类似的制度,参见马新《编户齐民与两汉王朝的人口控制》,《东岳论丛》1996年第5期。
[9] 《皇朝经世文编·卷七十四》。
[10] 韩秀桃:《中国古代礼法合治思想在基层乡里社会中的实践》,《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1期。
[11] 参见梁根林:《二十世纪的中国刑法学——反思与展望(中)》,《中外法学》1999年第3期。
[12] 1906年,“谕令淩迟、枭首、戮尸三项永远删除……至缘坐各条,除知情者仍治罪外,余悉宽免。其刺字等项,亦概行革除。旨下,中外称颂焉”。参见《清史稿·卷一四三·志第一一八·刑法志二》。
[13] 参见王云骏《民国保甲制度兴起的历史考察》,《江海学刊》1997年第2期。
[14] 张维迎:《经济学家看法律、历史与文化》,载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三联书店,2001年。
[15] 张维迎:《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打印稿,2002年。
[16] 参见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35页。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译,三联书店,1999年)第12—14页。
[17] 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1页。
[18] 有学者对此进行了实证研究。See Tom R. Tyler, Why People Obey the Law,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0. Pp.41—70.
[19] 参见《商君书·开塞第七》;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第58页。
[20] Richard A. Posner, The Ecoonomics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3, pp. 146—147.
[21]参见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24-26页。
[22] 资料来源转引自金观涛、刘青峰《兴盛与危机——论中国封建社会的超稳定结构》(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6页。其中官员数据来源于翦伯赞《论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历史问题论丛》,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102页;人口数据来源于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4~8页;其中宋朝官员数据进行了校正,依据为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中华书局,1995年)第778~779页;宋朝人口数据校正依据为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6页。
[23] 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6页。
[24] See Armen Alchian and Harold Demsetz, Production, Information Costs,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62, pp777—795.
[25] 关于社会共识(舆论)和原始社会的信息特点,参见Richard A. Posner, The Ecoonomics of Justice, supra note; 关于传统社会的信息传递,以及采用的“流言蜚语”(gossip)方式,参见Sally Engle Merry, Rethinking Gossip and Scandal, in Donald Black ed., 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Social Control,, Academic Press, 1984;关于传统社会的信息以及由此产生的信任关系,参见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
[26] 《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八》。
[27] 相关的分析可以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第3—5页。
[28] 参见张创新、华金辉《中国封建社会地方行政体制比较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2期;韩秀桃《中国古代礼法合治思想在基层乡里社会中的实践》。
[29] 《盐铁论·周秦》。
[30] 《续汉书·百官志》。
[31] 《明史·志五十四·食货二》、《明史·卷七九·志第五五·食货志三·漕运条》;参见范金民《明清江南重赋问题述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3期。
[32]《史记·第十八·陈涉世家》。
[33] 参见《商君书·境内》、《商君书·去强》;马新《编户齐民与两汉王朝的人口控制》,《东岳论丛》1996年第5期。
[34] 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谢亮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5页。
[35] Armen Alchian and Harold Demsetz, Production, Information Costs,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62, pp777—795.
[36] See Bengt Holmstrom, Moral Hazard in Teams,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1982, Vol. 13, pp324—340.
[37] 如果把保甲组织解释为一个“团队”,基于信息的连带与基于行为的连带就没有什么区别。下面的例子有助于理解二者的区别。如果两个农民独立地耕种自己的土地,但每个人都要对另一个人的“土地撂荒”负责,这是基于信息的连带。相反,如果两个农民共同耕种同一块土地,每个人都必须对产量负责,或者一个人行使监督的权力并对生产承担最终的风险,这是基于行为的激励。
[38] 《宋史·卷一七九·志第一三二·食货志下一·会计》。
[39] 参见邱永明:《中国封建监察制度运作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第197页以下。
[40] 《晋书·志第二十·刑法》。
[41] “知”应当是古代统治者对连带责任的共识。在沈家本的刑法改革中,他也明确提出,除非是“知”,否则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清史稿·卷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