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人插足于小农的再生产过程
前面说过,战国以前的商业和商人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附领主贵族并为领主贵族服务的,他们主要从事远途贩运贸易,很少和小农的再生产发生联系。最典型的材料是《国语·齐语》:
令夫商,群萃而州处,察其四时,而监其乡之资,以知其市之贾,负任荷担,服牛轺马,以周四方,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市贱鬻贵,旦暮从事于此。以饬其子弟,相语以利,相示以赖,相陈以知贾。
《管子·小匡》是在《齐语》基础上修收补充而成的,它在士农关系方面对《齐语》作了很大改动[1],上引谈商人这段则大体保持原样,但在“市贱鬻贵”后加了“是以羽旄不计而至,竹箭有余于国,奇怪时来,珍异物聚”等语,把这种远途贩运贸易为领主贵族服务的性质反映得更加清晰,而为人们所乐于引用。因为当时工商是为领主贵族服务的,所以他们居住在“国”(城)中,而与居于野的农民分开。《齐语》载管仲“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士”脱离生产,平时讲求礼义,战时充当甲士,属下级贵族,故“士乡”实际上是贵族之乡。管仲以士乡为基础把“国”分为三部分,由齐君和国子、高子二卿分别各帅五个士乡,即为“三军”。而把六个工商之乡(工乡、商乡各三)分别搭配到这三部分中。即所谓“参国起案,以为三官……工立三族,市立三乡”。商人之从属于领主,反映得清清楚楚;而后来之军市,亦即渊源于此。
由于商人主要从事远途贸易,故上古时代往往“商旅”连称。《易·复卦》:“先王以至日闭关,商旅不行。”《考工记》:“通四方之珍异以资之谓之商旅。”直到战国初年,墨子说“商人之四方,市贾倍徙,虽有关梁之难、盗贼之危,必为之”,仍是远途贩运商。
春秋时代,工商食官的制度逐渐松弛,私营工商业者陆续出现,但从《左传》《国语》的材料看,当时的商人仍然主要在各诸侯国之间进行贸易,而且他们并没有摆脱对贵族领主的依附。有关情形,李剑农先生已论之甚详。
首先指出战国商人与农民发生密切关系这一不同于前代的特点,也是李剑农先生。他说:
春秋时期,“封建”领主为商人之重要顾客,赢利之取得,亦以得自领主者为多,下层农民尚未直接感受商人剥削之势力。迨入战国以后,则大异矣。《国策》记弱顿说秦王曰:“天下有有其实而无其名者,商人是也。无耙铫推耨之劳,而有积谷之实,此有其实而无其名也。有无其实而有其名者,农夫是也。解冻而耕,暴背而耨,无积粟之实,此无其实而有其名也。”此言农民受商人之剥削,农民之收获,全被商人榨取而去也。盖自春秋晚期,诸侯兼并之土地日广,政权集中,下层农民,身份上渐趋解放,近于自由之佃民,因农业技术之进步,农作物之数量亦渐加,多数农民,皆成为商人之顾客;商人剥削之势力,遂直接及于农民。[2]
李氏的观察是敏锐的。但对农民之所以受商人剥削的原因的分析,则义有未尽。前面已经提到,战国时代的农民已摆脱对原有封建领主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依附,以独立的商品交换主体的角色参与市场活动,成为市场上重要的商品供应者,同时又要从市场上购取维持其再生产的一些必要的物质资料,流通已成为小农经济物质再生产的必要环节。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商人插足小农再生产过程,并居间剥削,才成为可能的和必然的。
在战国有关文献中,把商人对农民剥削的问题提得最尖锐、分折得最透彻的,要数《管子》。例如:
彼时有春秋,岁有赈凶,政有急缓,故物有轻重。岁有赈凶,则民有羡不足;时有春秋,则谷有贵贱。而上不调徭,故游商得以什佰其本。(《七臣七主》)[3]
岁有凶穰,故谷有贵贱;令有缓急,则物有轻重。然人君不能治,故使蓄贾游市,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国蓄》)
今天下起兵加我,民弃其耒耜出,持戈于外,然则国不得耕,此非天凶也,此人凶也。君朝令而夕求具,民肆其财物与其五谷,为售厌分(按,分,半也;厌分指满足于半价)而去。贾人受而廪之,然则国财之一分(按,分,半也)在贾人。师罢民返其事,万物反其重(按,“反其重”指恢复原来的价格)。贾人出其财物,国币之少分(按,指少半)廪于贾人。若此则币重三分,财物之轻[4]三分。贾人市于三分(按,文中之“三分”均指三分之一)之间,国之财物尽在贾人……(《揆度》)
今君之籍取以征,万物之贾(按,贾通价)轻去其分(按半也),皆入于商贾……故贾人乘其弊以守民之时,贫者失其财,是重贫也;农夫失其五谷,是重竭也。(《轻重甲》)
古人有行商坐贾之说。《说文》:“贾,市也。一曰坐卖售也。”故上引《管子》文中这些被称为“贾人”、“蓄贾”和“商贾”的人,已不是那种通四方之珍异、为领主服务的行商,而是一方面收买农民的农副产品、另方面向农民供应所需物资的坐商了。他们是利用农副产品和农用物资的价格波动,买贱卖贵,囤积居奇,从而攫取巨额利润的。什么因素导致农副产品和农用物资的价格发生波动呢?根据《管子》的分析,可以归纳为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两个方面。自然因素就是所谓“时有春秋,岁有赈(按,赈,富也,指丰年)凶”。丰收年份或秋收季节,一般谷多价贱,受灾年份或春耕青黄不接之时一般谷缺价贵。社会因素主要是政府的急征暴敛。为了应付政府的需索,农民只好贱价抛售手头的粮食和财物,而政府需索的物品则因此价格倍徙。战国时战争频繁的社会环境,又使政府的赋敛变得更加急迫和苛重。上述因素导致的价格波动,给商人买贱卖贵、侔取暴利提供了机会;而商人的兴波助澜、囤积居奇,又反过来成为加剧价格波动的重要社会因素。不过,上述诸种因素在一定意义上说都属于外部因素,更根本的因素要从小农经济自身寻找。也就是说,这种价格大幅度波动,是在封建地主制形成时期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市场所固有的现象。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下文还要展开分析。
商人插足农民再生产过程的现象的出现,不晚于春秋战国之际。春秋末年计然的“平粜齐物”和战国初年李悝的“平籴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来的。因为如果不是农民与市场发生了联系,而商人从中渔利,就没有必要提出这类政策。而著名的商人范蠡和白圭。都做农副产品的生意。由于商人插足于农民再生产过程,而农业收成与“天时”(包括气候的季节变化和丰歉的年度变化)关系密切,于是又从农时中衍生出经商活动的“逐时”的“趋时”的观念。计然、白圭等人还根据太阴(木星)运行周期中在天穹中的不同位置判断年成的水旱丰歉,并从而进行商情预测,以此作为一切商业活动的基础。这些现象表明战国商人已经和小农经济的再生产结下了不解之缘。
战国中晚期,一些商人通过插足农业、剥削农民积累了大量财富,并力图在政治上寻找代理人。由于他们对农民的剥削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封建统治的基础,对中央集权国家构成威胁。《轻重甲》说:“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必有千金之贾,百乘之国必有百金之贾,非君之所赖也,君之所与也。”指这些蓄贾富商形成与国君抗衡的力量。《商君书》谈到农贫商富的现象。《韩非子》也谈到“富贾”“奸贾”及其买爵鬻官的活动。如《五蠹》说:“其商工之民,修治苦窳之器,聚弗靡之财,蓄积待时而侔农夫之利。”又说:“爵可买则商工不卑矣。奸贾货财[5]得用于市则商人不少矣。聚敛倍而数尊,过耕战之士,则耿介之士寡而高价之民多矣。”可见《管子》所述现象并非孤立的。正是针对这种现象,战国法家的代表人物提出了激烈的抑商政策。
[1] 《小匡》对《齐语》之改动,一些关键之处并不符合《齐语》原意,但却是战国时代社会变化之反映,李学勤先生曾有《<齐语>与<小匡>》一文(载《管子学刊》1987年创刊号)论之,可供参考。进一步之论述,有俟异日。
[2] 李剑农:《中国古代经济史稿》第一卷第71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3] 文中两“赈”字原作“败”,“羡”原作“义”,“徭”原作“淫”。此据郭沫若《管子集校》改。
[4]“轻”后原有“重”字,此据《管子集校》删。
[5] 原作“奸货财贾”,此据梁启雄《韩子浅释》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