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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上)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53:21   点击数:[]    

1石,折成周亩则是1.56石/亩,比李悝所说的1.5石稍高。但总产150石,与李悝所说一致。可见《揆度》作者和李悝对战国小农粮食生产规模和产量的估计很接近,但《揆度》所载除种粮外,还胪列了园艺、畜牧、桑麻纺织等生产项目,这些多种经营的收入占农家生产总收入40%以上。相比之下,《揆度》较可信,李悝所言则有片面性;片面性不在于对粮食产量的估计,而是在于忽略了农家的副业生产。

    对当时的生产结构,我们还可以从《立政》的有关论述中获得进一步的认识:

    山泽救于火,草木殖成,国之富也,沟渎遂于隘,障水安于藏,国之富也;桑麻殖于野,五谷宜其地,国之富也;六畜育于家,瓜瓠荤菜百果备具,国之富也;工事无刻镂,女事无文章,国之富也。

    对以上五项主要生产事业,分别设置五种职官。虞师管山泽“以时禁发”,为老百姓提供建筑用材和柴薪等。司空管水利。桑麻、五谷同属大田作物,政归司田。园艺畜牧为农家副业,政归乡师。更有意思的是“女事”与桑麻分开,与“工事”同归工师掌管。

    种植桑麻,从事纺织,从总体看应是农家仅次于粮食的生产项目。战国时小农家庭耕织结合的最明确记载见于《尉缭子·治本》:“夫在耘耨,妻在机杼。民无二事,则有储蓄。……春夏夫出于南亩,秋冬女练[于]布帛,则民不困。”商鞅改革规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史记·货殖列传》),说明农民家庭男耕女织相当普遍。何况纺织业素称发达的齐国呢?不过应当指出,从事纺织的不光是农家妇女,一些“士”和官僚贵族的妻妾以至女奴亦以纺织为务。吴起因其妻织组不中度而把她赶走即为显例(《韩非子·外储说右上》)。故战国文献中常把农事与女工并列。从上引《八观》记载看,可能有部分从事“女事”生产者不种桑麻,而从农民那里取得原料。另外,也有些农民家庭由于各种原因不事纺织,而象李悝所说那样买布制衣。但无论如何,农家妇女仍然是纺织业的主要力量。   

    关于当时纺织业的劳动生产率,《揆度》有“上女衣五,中女衣四,下女衣三”的记载。这说明家庭纺织业不完全是自给性生产,她们是可以提供不少剩余产品进行交换的。如不进行交换,就会出现孟子所说的“女有余布”的现象。

    家庭纺织业产品和农业主要产品粮食同为市场上最重要的商品。《山国轨》载:

    桓公曰:行轨数(准则)奈何?对曰:某乡田若干,人事之准(按指社会需要)若干?谷重(谷价)若干?上曰:某县之人若干?币(货币)若干而中用?谷重(谷价)若干而中币(货币);终岁度人食,其余若干?曰:某乡女胜事者终岁绩其功业若干?以功业直(值)时而櫎(估计)之,终岁人已衣被之后余衣若干?

    由于谷和衣(女工为乡中之人,主要应为农家妇女)是当时最主要的商品。作者要求根据一个地区耕地、人口、劳力等比例,算出该地区能进入市场的余粮数量和余衣数量,以便投放与商品数量和价格相适应的货币量。

    作为副业的园艺、畜牧和采猎,也有相当部分产品进入市场。如《八观》把草木、桑麻、六畜称为“时货”,其丰盛与否成为贫富的标志。《轻重甲》谈到依靠山林、菹泽、草莱之所出来“通财交假”。该篇还讲了这样一个故事:齐国北泽发生大火,管仲认为是有利于农业和农民的好事。果然这一年农民早早就交纳了租税。这是因为北泽烧了,城中居民无法就近取得薪柴,“农夫得居装而卖其薪荛,一束十倍,则春有以倳耜,夏有以决芸”。故事可能是虚拟的,但农民以副助农的事实必定是存在的,他们的生产费用相当程度上是依靠经营商品性副业取得的。

由于农民要从市场上购买必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维持其再生产,因此农民必须有意识地安排一部分能用以交换的产品的生产。从这个意义上讲,战国小农经济中,已经包含了部分商品性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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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术界不少人主张“均地”是实行土地国有制下的授田制,我认为授田制只是一个虚壳,农民份地巳实际私有化,此问题,容另文详述。关于“均地”的实际意义是“相地衰征”、平均税负,可参阅巫宝三《管子经济思想研究》第二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2] 参见昊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

[3] 参阅李学勤《银雀山简<田法>讲疏》,载《中国文化与中国哲学》,东方出版杜1986年板。

三、农村集市的出现

 

    “市”在我国起源很早。相传神农氏之时“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周易·系辞下》)。这实际上是原始部落间互通有无的交换活动,这种“市”未必形成固定的地点与时间。固定的“市”出现在原始时代向文明时代过渡之际。这些“市”是设在城中的,一直到春秋时代仍然是这样。《揆度》说“百乘之国,中而立市”,“千乘之国,中而立市”,“万乘之国,中而立市”,就是指这种市。《考工记》:“匠人营国,方九里,……面朝后市,市朝一夫。”“国”即都城,其布局中,宫室前面是“朝”,后面是“市”,市的面积占有“一夫”、即方百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之地。《国语·齐语》载春秋初年管仲相齐,对国都和鄙野居民分别进行编制,“国”中居住士、商、工,商人安排在“市”区附近,划分为三乡。而野只居住农民,无市,无商。《左传》中所载的“市”,都是指“国”中之市。可见,我国春秋以前不存在农村集市,起码不存在有一定普遍意义而足以引世人注意的农村集市。在封建领邑制和井田制尚未瓦解,农民还离不开他依以生存的共同体的条件下,要形成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村集市恐怕是不可能的[1]

    战国时代情形不同了,农村集市的确出现了。《乘马》[2]云:

    方六里命之曰暴,五暴命之曰部,五部命之曰聚。聚者有市,无市则民乏。

    方六里,一乘之地也。……则所市之地六步一斗,名之曰中,岁有市,无市则民乏。

    方六里名之曰社,有邑焉,名之曰央。立关市之赋。黄金百镒为一箧,其货一谷,笼为十箧,其商苟在市者三十人,其正月(按正月指征税之月)十二月,黄金一镒,命之曰正布。   

暴、部、聚是《乘马》作耆设计的各级行政组织(“官制”)的名称,聚之上还有乡和方。一聚包括25个暴。(有些学者认为聚是方150里,不确。这是把暴、部、聚当作土地面积依次递进的计量单位。而据“方六里命之曰暴”推算出来的。如果按这样计算,暴方六里是36方里,聚方一百五十里是22500方里,聚相当于625暴。显然是不对的。)暴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呢?《乘马》在谈到“邑制”即居民组织时说:“五家为伍,十家为连,五连为暴。”一暴50家,要承担一乘之赋。可见,“暴”实际上是一个村邑,或在村邑基础上编制的基层组织,是一个经济实体。聚是一级行政单位,未必是经济实体。所谓“聚者有市”,是指在“聚”这一级行政单位管辖范围内必须设市。市实际上设置在位置比较适中的村邑中。所谓“方六里名之曰社,有邑焉,名之曰央,立关市之赋”,应即指此。《说文》:“央,中央也。”《玉篇》:“央,亦位内,为四方之主也。”从集市的要求看。这个置市的“邑”的应在“聚”的中央。名之为“央”,也就是中心村邑的意思。显然这是农村集市,而不同于以往的“国”中之“市”。这种集市的交易圈的半径有多大,我们也可以根据《乘马》的记载作些推算。如果把一个“聚”范围内的25个“暴”依次排列为一个整齐的方阵,如下图。

 

 

    在这个方阵中,每一小方格代表一暴,方六里,每一行代表一部,整个方阵代表一聚,方三十里。中间那个方格代表的“暴”是设市的“央”邑。从“央”的正中心到正方形每边的中点距离为15里,到四角的距离为21里。折算为公里则分别为6.24和9.73[3]。我们可以大致把6—9公里视为《乘马》所设计的农村集市制度的交易半径,而把一聚的范围方三十里(即900方里=l55.6平方公里)[4]视为交易腹地。《乘马》作者的这种设计是合理的,有根据的,因为在古代农民赶集主要靠步行,顶多是用牛车,走6—9公里大约需3小时左右,符合农村集市在一天内往返并完成交换活动的要求[5]。这和近世山东农村集市的布局相当接近。例如据许檀等的研究,明清山东农村生产资料集市的交易半径一般在4~8里之间,个别最长也只10.3公里[6]。从战国到明清相隔二千余年,在同一地区的农村集市竟有如此相似之处,这不应该是巧合,而是由农村集市活动的内在规律所使然。由此可见,《乘马》所载并非向壁虚构,一定是农村中相当普遍地出现了集市,《乘马》作者才会据此作出上述设计,试图使农村集市制度化,并把它纳入封建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体系之中,对农村集市的参与者征收摊位税和货物税。

    《乘马》的这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是曾付诸实施的。设市的村邑人物荟萃,为了管理方便,“聚”的行政机构很可能设置于此。因此,市与聚结下不解之缘,其影响及于后世。朱桂昌先生育《古“聚”考说》之作。他认为“聚”作为里落的一种的名称与一般里落的区别,正是聚中有市。除举《乘马》上引文为证外,又指出汉代长安西的细柳聚有市,故又称“柳市”,王褒《僮约》中也有“担荷往来市聚”句等。他从《史记》三家注、《汉书》及颜注、《后汉书》及李注、《续汉书》及刘注、《晋书》、《水经注》等文献中收集了专称聚的地名99个,详细列表,并绘出分布图[7]。这篇文章的贡献在于突破了中国农村集市到唐宋时代才出现的流行观点。但文章认为市聚形成于西汉则是可商的。这与作者把《管子》当作西汉作品有关。其实,即使在认为《管子》中许多篇章出于汉人之手的学者中,也几乎一致认为《乘马》是战国时代作品。因此,把《乘马》“聚者有市”看作汉代情形反映显然是不妥当的。

    战国时代的其它文献也能证明当时农村集市的存在。

    例如《战国策·齐策五》载苏代对齐闵王说:如果打起仗来,“通都小县,置社有市之邑,莫不止事而奉王”。这种“置社有市之邑”,与上引《乘马》所述完全一致。

    临沂银雀山汉墓中出土的战国竹书中有《市令》一篇。其中谈到了两种市。一种是“国市”:“国市之法,外营方四步,内宫爯(称)之”。规模比《考工记》所载的市还大。其中还有“肆邪市列之数”。另一种是“邑市”:“……吏者具,乃为市之广陕(狭)小大之度,令必爯(称)邑,便利其出入之门,百货财物利。市必居邑之中,令诸侯、外邑来者毋□□□……”。前一种是传统的都城中的市场,后一种与《乘马》、《齐策》所载的“市”性质相似,属于新兴的农村集市。但从参与交易的有从“诸侯外邑来者”看,某些邑似有向小城镇发展之趋势[8]

    上举诸例,恰好都是属于齐地的。这说明战国时齐国的市场与商品经济相当的发达。不过,当时的农村集市,并非只存在于齐国。例如《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载:“郑县人卖豚人问其价,曰:‘道远日暮,安暇语汝’。”这就很象到农村集市中赶集卖猪的。《韩非子》还有类似记载。不过这些记载尚欠明确,我们不妨从另一个角度作些考察。

从上引《乘马》文得知,农村集市是要征税的,摊位税征粮食,货物交易税征货币。农村集市中虽有商人插足其间(详后文),但市场主体仍为农民。关市之征遂成为农民负担之一。如《治国》就把“关市之租、府库之征(军赋)、什一之粟(田租)、厮舆之事(力役)”并列为农民对国家的四大负担。对关市之征应该采取何种政策,是战国思想家们讨论得沸沸扬扬的一个问题。以荀子为代表主张“平关市之征”。《荀子·富国》提出“裕民”主张,认为“裕民则民富,民富则田肥以易,田肥以易则出实百倍”。如何“裕民”呢?政策措施是“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民时”。这里的“民”明明白白指农民,其政策建议条条都是为农民排忧解难。这里的“市”主要应指农村集市,起码是包括了农村集市。盖荀子看到农村集市与农民再生产关系密切,“平关市之征”意在降低农民的交易费用。以商鞅为代表则主张“重关市之赋”。《商君书·垦令》说:“重关市之赋,则民恶商。”他也看到农民要把他们的产品(主要是粮食)拿到市场上(主要是农村集市)出售,他设想用“重赋”限制农民在集市中的交易活动,又用“出粟授爵”的办法吸收农民余粮,使“农不得粜”、“商不得籴”。主要用意在“抑商”,而迫使农民专一勉力于农业生产。荀、商所代表的政策思路可以说是截然相反的,但却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战国时农村集市的普遍存在。



[1] 何休《公羊解诂》宣公十五年论“并田之义”,“五曰通财货,因井田以为市,故俗曰市井”。望文生义,主观臆断,实不足为凭。《周礼·遗人》:“遗人掌邦只委积……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候馆有积。《周礼》成书较晚。而且这里的设计是为了向商旅宾客提供食宿方便,而不是面向农民。故不能视为春秋以前存在农村集市之证据。

[2] 下述引文据《<管子>经济篇文注译》(江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对原文有所校改。

[3] 周制300步为里。6尺为步,每1周尺=0.231米,则1周里=1800同尺=415.8米=0.4158公里。据此15周里约为6.24公里;21周里约为8.73公里。

[4] 据上注,1周里=0.4158公里,则1平方周里=0.173平方公里。

[5] 西周实行公田劳役制时,要到同一“藉田”上服役的农民的住所和私田,也是分布在围绕藉田纵横三十里的范围内,为的是往返劳作的方便。《诗·周颂·噫嘻》:“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讲的就是公田播种完成后,放开农民在三十里范围内的私田上抓紧春耕的情景,这“终三十里”和一聚方三十里是一致的,均是一天内往返操作的内在要求所决定,虽然公田服役和农村集市往返操作的内容是不同的。又,古代行军一日三十里,为一宿,或一舍,这包括了粮草辎重的搬运在内。赶集简单得多,十五里路一日之内往返并完成交易活动,是比较合理的界限。

[6] 许檀,经君健:《明清时期山东生产资料市场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按据许檀最近研究清中叶山东农村集市交易半径平均为4~6公里,山区稍大些,见本期第60页。

[7] 朱桂昌:《古“聚”考说》,《纪念李埏教授从事学术活动五十周年史学论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8] 东汉王符《潜夫论·浮侈》:“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这种“市邑”与《乘马》、《齐策》、《市令》所载一脉相承,这种邑中之市,主要为农村集市,每县中有市之邑十数,颇可观。说明从战国到汉代,农村集市是普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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