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集市的出现
“市”在我国起源很早。相传神农氏之时“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周易·系辞下》)。这实际上是原始部落间互通有无的交换活动,这种“市”未必形成固定的地点与时间。固定的“市”出现在原始时代向文明时代过渡之际。这些“市”是设在城中的,一直到春秋时代仍然是这样。《揆度》说“百乘之国,中而立市”,“千乘之国,中而立市”,“万乘之国,中而立市”,就是指这种市。《考工记》:“匠人营国,方九里,……面朝后市,市朝一夫。”“国”即都城,其布局中,宫室前面是“朝”,后面是“市”,市的面积占有“一夫”、即方百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之地。《国语·齐语》载春秋初年管仲相齐,对国都和鄙野居民分别进行编制,“国”中居住士、商、工,商人安排在“市”区附近,划分为三乡。而野只居住农民,无市,无商。《左传》中所载的“市”,都是指“国”中之市。可见,我国春秋以前不存在农村集市,起码不存在有一定普遍意义而足以引世人注意的农村集市。在封建领邑制和井田制尚未瓦解,农民还离不开他依以生存的共同体的条件下,要形成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村集市恐怕是不可能的[1]。
战国时代情形不同了,农村集市的确出现了。《乘马》[2]云:
方六里命之曰暴,五暴命之曰部,五部命之曰聚。聚者有市,无市则民乏。
方六里,一乘之地也。……则所市之地六步一斗,名之曰中,岁有市,无市则民乏。
方六里名之曰社,有邑焉,名之曰央。立关市之赋。黄金百镒为一箧,其货一谷,笼为十箧,其商苟在市者三十人,其正月(按正月指征税之月)十二月,黄金一镒,命之曰正布。
暴、部、聚是《乘马》作耆设计的各级行政组织(“官制”)的名称,聚之上还有乡和方。一聚包括25个暴。(有些学者认为聚是方150里,不确。这是把暴、部、聚当作土地面积依次递进的计量单位。而据“方六里命之曰暴”推算出来的。如果按这样计算,暴方六里是36方里,聚方一百五十里是22500方里,聚相当于625暴。显然是不对的。)暴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呢?《乘马》在谈到“邑制”即居民组织时说:“五家为伍,十家为连,五连为暴。”一暴50家,要承担一乘之赋。可见,“暴”实际上是一个村邑,或在村邑基础上编制的基层组织,是一个经济实体。聚是一级行政单位,未必是经济实体。所谓“聚者有市”,是指在“聚”这一级行政单位管辖范围内必须设市。市实际上设置在位置比较适中的村邑中。所谓“方六里名之曰社,有邑焉,名之曰央,立关市之赋”,应即指此。《说文》:“央,中央也。”《玉篇》:“央,亦位内,为四方之主也。”从集市的要求看。这个置市的“邑”的应在“聚”的中央。名之为“央”,也就是中心村邑的意思。显然这是农村集市,而不同于以往的“国”中之“市”。这种集市的交易圈的半径有多大,我们也可以根据《乘马》的记载作些推算。如果把一个“聚”范围内的25个“暴”依次排列为一个整齐的方阵,如下图。
在这个方阵中,每一小方格代表一暴,方六里,每一行代表一部,整个方阵代表一聚,方三十里。中间那个方格代表的“暴”是设市的“央”邑。从“央”的正中心到正方形每边的中点距离为15里,到四角的距离为21里。折算为公里则分别为6.24和9.73[3]。我们可以大致把6—9公里视为《乘马》所设计的农村集市制度的交易半径,而把一聚的范围方三十里(即900方里=l55.6平方公里)[4]视为交易腹地。《乘马》作者的这种设计是合理的,有根据的,因为在古代农民赶集主要靠步行,顶多是用牛车,走6—9公里大约需3小时左右,符合农村集市在一天内往返并完成交换活动的要求[5]。这和近世山东农村集市的布局相当接近。例如据许檀等的研究,明清山东农村生产资料集市的交易半径一般在4~8里之间,个别最长也只10.3公里[6]。从战国到明清相隔二千余年,在同一地区的农村集市竟有如此相似之处,这不应该是巧合,而是由农村集市活动的内在规律所使然。由此可见,《乘马》所载并非向壁虚构,一定是农村中相当普遍地出现了集市,《乘马》作者才会据此作出上述设计,试图使农村集市制度化,并把它纳入封建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体系之中,对农村集市的参与者征收摊位税和货物税。
《乘马》的这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是曾付诸实施的。设市的村邑人物荟萃,为了管理方便,“聚”的行政机构很可能设置于此。因此,市与聚结下不解之缘,其影响及于后世。朱桂昌先生育《古“聚”考说》之作。他认为“聚”作为里落的一种的名称与一般里落的区别,正是聚中有市。除举《乘马》上引文为证外,又指出汉代长安西的细柳聚有市,故又称“柳市”,王褒《僮约》中也有“担荷往来市聚”句等。他从《史记》三家注、《汉书》及颜注、《后汉书》及李注、《续汉书》及刘注、《晋书》、《水经注》等文献中收集了专称聚的地名99个,详细列表,并绘出分布图[7]。这篇文章的贡献在于突破了中国农村集市到唐宋时代才出现的流行观点。但文章认为市聚形成于西汉则是可商的。这与作者把《管子》当作西汉作品有关。其实,即使在认为《管子》中许多篇章出于汉人之手的学者中,也几乎一致认为《乘马》是战国时代作品。因此,把《乘马》“聚者有市”看作汉代情形反映显然是不妥当的。
战国时代的其它文献也能证明当时农村集市的存在。
例如《战国策·齐策五》载苏代对齐闵王说:如果打起仗来,“通都小县,置社有市之邑,莫不止事而奉王”。这种“置社有市之邑”,与上引《乘马》所述完全一致。
临沂银雀山汉墓中出土的战国竹书中有《市令》一篇。其中谈到了两种市。一种是“国市”:“国市之法,外营方四步,内宫爯(称)之”。规模比《考工记》所载的市还大。其中还有“肆邪市列之数”。另一种是“邑市”:“……吏者具,乃为市之广陕(狭)小大之度,令必爯(称)邑,便利其出入之门,百货财物利。市必居邑之中,令诸侯、外邑来者毋□□□……”。前一种是传统的都城中的市场,后一种与《乘马》、《齐策》所载的“市”性质相似,属于新兴的农村集市。但从参与交易的有从“诸侯外邑来者”看,某些邑似有向小城镇发展之趋势[8]。
上举诸例,恰好都是属于齐地的。这说明战国时齐国的市场与商品经济相当的发达。不过,当时的农村集市,并非只存在于齐国。例如《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载:“郑县人卖豚人问其价,曰:‘道远日暮,安暇语汝’。”这就很象到农村集市中赶集卖猪的。《韩非子》还有类似记载。不过这些记载尚欠明确,我们不妨从另一个角度作些考察。
从上引《乘马》文得知,农村集市是要征税的,摊位税征粮食,货物交易税征货币。农村集市中虽有商人插足其间(详后文),但市场主体仍为农民。关市之征遂成为农民负担之一。如《治国》就把“关市之租、府库之征(军赋)、什一之粟(田租)、厮舆之事(力役)”并列为农民对国家的四大负担。对关市之征应该采取何种政策,是战国思想家们讨论得沸沸扬扬的一个问题。以荀子为代表主张“平关市之征”。《荀子·富国》提出“裕民”主张,认为“裕民则民富,民富则田肥以易,田肥以易则出实百倍”。如何“裕民”呢?政策措施是“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民时”。这里的“民”明明白白指农民,其政策建议条条都是为农民排忧解难。这里的“市”主要应指农村集市,起码是包括了农村集市。盖荀子看到农村集市与农民再生产关系密切,“平关市之征”意在降低农民的交易费用。以商鞅为代表则主张“重关市之赋”。《商君书·垦令》说:“重关市之赋,则民恶商。”他也看到农民要把他们的产品(主要是粮食)拿到市场上(主要是农村集市)出售,他设想用“重赋”限制农民在集市中的交易活动,又用“出粟授爵”的办法吸收农民余粮,使“农不得粜”、“商不得籴”。主要用意在“抑商”,而迫使农民专一勉力于农业生产。荀、商所代表的政策思路可以说是截然相反的,但却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战国时农村集市的普遍存在。
[1] 何休《公羊解诂》宣公十五年论“并田之义”,“五曰通财货,因井田以为市,故俗曰市井”。望文生义,主观臆断,实不足为凭。《周礼·遗人》:“遗人掌邦只委积……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候馆有积。《周礼》成书较晚。而且这里的设计是为了向商旅宾客提供食宿方便,而不是面向农民。故不能视为春秋以前存在农村集市之证据。
[2] 下述引文据《<管子>经济篇文注译》(江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对原文有所校改。
[3] 周制300步为里。6尺为步,每1周尺=0.231米,则1周里=1800同尺=415.8米=0.4158公里。据此15周里约为6.24公里;21周里约为8.73公里。
[4] 据上注,1周里=0.4158公里,则1平方周里=0.173平方公里。
[5] 西周实行公田劳役制时,要到同一“藉田”上服役的农民的住所和私田,也是分布在围绕藉田纵横三十里的范围内,为的是往返劳作的方便。《诗·周颂·噫嘻》:“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讲的就是公田播种完成后,放开农民在三十里范围内的私田上抓紧春耕的情景,这“终三十里”和一聚方三十里是一致的,均是一天内往返操作的内在要求所决定,虽然公田服役和农村集市往返操作的内容是不同的。又,古代行军一日三十里,为一宿,或一舍,这包括了粮草辎重的搬运在内。赶集简单得多,十五里路一日之内往返并完成交易活动,是比较合理的界限。
[7] 朱桂昌:《古“聚”考说》,《纪念李埏教授从事学术活动五十周年史学论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8] 东汉王符《潜夫论·浮侈》:“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这种“市邑”与《乘马》、《齐策》、《市令》所载一脉相承,这种邑中之市,主要为农村集市,每县中有市之邑十数,颇可观。说明从战国到汉代,农村集市是普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