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主要不是来自地租,而带有原始积累性质。
农业资本家并不是把地租转化为资本,而是依靠货币积累,其条件是地租之外,出现经营利润。地租转化为资本(经营地主),也需要同一条件,而这个条件直到二十世纪还很微弱。前面我说旧式富农不是资本主义,就因为他们的财富(和新式富农不同)大半还未转化为资本。不仅在农业上,在采矿业、山林业以至四川井盐业中,有些人的投资也是不能作资本看待的。乃在农产品加工中,也有这个考虑,如甘蔗制糖,台湾有富户开设的“头家廓”,广东有上农开设的“一人一寮”,文献未详,只好存疑。
在富户以及小生产者分化出来的富裕户雇工中,还有个雇工数量问题。过去我们常把自己参加劳动、雇工不多的小业主,即所谓上层小资产阶级,划入资产阶级,这是不科学的。1980年才把他们划出来,“资产阶级”一下子少了四、五十万人。最近,又有雇用师傅一人、学徒三人、帮工二人都不算资本主义的规定。在考察资本主义萌芽时更要注意,因为当时的手工劳动中剩余价值率是很低的。史料往往不分业主、家属和雇工,笼统提若干人,我想如所讲在十人以下,可以不去考虑它。
在小生产者分化的场合,还有一种情况。有个大家熟悉的材料,即苏州丝织业中,“大户张机为生,小户趁织为活。每晨起,小户数百人,嗷嗷相聚玄庙口,听大户呼织,日取分金为饔飧计。”(蒋从化:《西台漫记》卷四)这些小户,虽出卖劳动力,仍然是机户,不过是失业户。大户也是机户。大小户之间的关系是临时性的,今天你呼我织,明天另走他家。“在那里也存在着对资本的依附和雇佣劳动,但还未形成任何牢固的形式”,“业主同工人之间的差别较小”。(《列宁全集》第3卷,第393页)这种雇佣劳动,我看不能算资本主义。这是明代的事。依此,元末《织工对》中的织工竟那样来去自由,也就不足为怪了。自由,自由,正因为他们还未牢固地依附于资本。
另一方面,也有雇工不很自由以至很不自由的情况。其一是许多雇工并没有脱离土地,有些还是一到耕种季节就要回家去种地。“因为简单协作和工场手工业的资本主义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没有使工人完全离开土地,可是,它丝毫也不因此就不成其为资本主义。”(《列宁全集》第1卷,第189页)事实上,直到二十世纪,我国许多近代产业工人仍然没有完全脱离土地。其二是行帮的束缚。不入帮的不能就业,入了帮的又不能自由就业。行帮以清代为盛。它当然有封建性质。但它是由雇工组织的,是因有雇佣劳动制度才产生的,只能说是资本主义中的封建主义。后来,在民族资本的大机器工业中,以至在外国资本的大机器工业中,也都存在。其三是把头制,走到极端的如煤矿业的关门锅伙,“一经诓入,即同黑狱”。这也延续到后来的外资企业和华资企业中。它不仅是封建性的东西,还有奴隶制的东西。这只能依靠具体分析。如清前期北京西部的煤矿,有关门锅伙,有开门锅伙,也有自由雇工。就我们所见材料,自由雇工还是主要的,总的说,仍然可算是资本主义萌芽。但是别的地方的煤矿,就不能一概而论。
资本主义萌芽的形式
撇开农业上经营地主和富农,我国资本主义萌芽大体可归结为两种形式,一是商人支配生产,一是工场手工业。这实际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两个途径。
马克思称之为“商人直接支配生产”,直接一词未悉何意。不过,象列宁在《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中所列包买商的五种形式,其前三种我看不能算是资本主义萌芽。这里,商人是通过买卖关系、借贷关系、交换关系来支配生产,尽管可以控制市场、价格以至原料供应,并没有改变小生产者的生产关系。否则,买青苗的情况非常普遍,亿万农民都进入资本主义了。其比较直接的,如江西纸坊的压槽,广东糖房的贷本,也还是停留在借贷关系上。以棉纺织业而论,明代嘉兴已有商人“以棉换布”之事,清代续有发展。但这种交换是“较其中幅以时估之”(《南浔镇志》卷二四记1809年左右事),即先估时价,只是成效时免除秤银找钱手续而已。并且布产区多在棉产区,商人亦无垄断作用。大约在棉纺织业中,“以棉换布”不能形成资本主义萌芽,到“放纱收布”阶段,才产生真正的包买主;而“放纱收布”和“放机”是在二十世纪有了洋纱(机纱)之后才出现的,土纱不能放(甚至在洋经土纬时还不能放机)。这也是我国棉纺织业未能出现萌芽的一个重要原因。
清代丝织业中的帐房可称为包买主的典型。它不仅支配织绸的机户,而且支配染坊、掉经娘、络纬工,牵经接头工等,并且大多是计发工资形式。因而掌握全部生产过程,是相当完备的资本主义。这就不难明白,为什么丝织业在明后期已有工场手工业出现,而到清前期反而基本消失;它被较完备的包买主制所代替了。和过去我们的想法不同,在资本主义萌芽中,并没有一条由商人支配生产向工场手工业发展的规律。
善于包买主的言论虽然很多,但作为资本主义萌芽,我产还只是在丝织业中看到;另外,佛山的铁钉、土针业,景德镇和石湾的红炉业(釉上彩)中有一些,只不过是冶铁、瓷器中工场手工业的附属物。在农业和农家副业中的包买主制,主要还是在鸦片战争以后发展起来的,我们不作萌芽讨论。这大约和明清两代的牙行制度有关,商人不能和小生产者直接打交道,也就无由产生包买主。
在资本主义萌芽中所见的商人支配生产,主要不是包买主制,而是商人雇主制,即商人雇工生产。
商人雇工生产,在农产品加工中最为普遍,从砻、磨直到油、酒、酱、醋。它们多半是前店后厂,也有的是附设作坊。按说既是商人雇工,即是受雇于资本,为市场而生产。但是,要确定它资本主义性质,还必须有雇工规模和生产关系的具体材料。据我们考察,还只有某些地方的制茶、刨烟二项比较肯定。此外,棉布加工中的踹房,虽已独立出来,但实际是布商发工资,仍可视作商人支配生产。至于商人开设的纸槽、糖房,则多半已独立成为工场手工业了。
商人投资设厂和商人雇主制的区别,在于他们的投资是否转化为产业资本。例如商人在陕南开设的园木厂、枋板厂,投资颇巨,但所产木料,一般仍是由该商人运出山来,以至运往外省销售。这里,投于木厂的资本并未转化为产业资本,其利润也主要是运销利润,并由信在大城市的商号统一核算。反之,如京西煤矿,也是商人投资,而所产的煤大都是就地卖给贩运商,煤矿的资本也就转化为产业资本,它就不是商人支配生产,而工场手工业了。 商人支配生产,还有一种形式,即商人租地种植茶、果木、蔬菜,以及如在陕南所见的木耳厂、黄连厂之类,也都是雇工生产。并且,商人是把种植、加工、运销联合起来,统一经营,可说是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一种高级形式。它和经营地主不同的是,它已摆脱土地权力,单凭资本权力来经营的(也有商人购买茶园之例,但那也是资本购买生产资料)。
说商人支配生产不改变生产方式,那是指包买主而言,在商人雇工生产的场合,就多少改变生产方式了。不过,更多的革命作用,还是工场手工业。在我国的资本主义萌芽中,也是以工场手工业为主。
工场手工业的一个特征是劳动分工,这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但是,恐怕不能过于强调,不能和《资本论》中所述西方工场手工业时代(而非萌芽时期)的情况并论。有些行业,如采矿以至航运业,本来没有多少劳动分工。有些行业,如造纸,虽说“过手七十二”,实际一人可兼不同工种。而更多的是,由于场外分工发达,场内分工反而简化。如景德镇的瓷器业,即因过分专业化,窑、作、行、店林立,乃至一行只生产一种产品,其工场手工业的规模也就十分可怜。重型的如四川井盐业,轻巧的如苏州丝织业,都有类似情况。一方面,小生产的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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