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等,商品量并不大,但行销甚远,以至出口海外,它们在生产上都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
商人资本的大规模货币积累,也要靠长距离贩运贸易。小地区的封建剥削可以积累财富,但不能积累资本,所谓里有人君之尊,邑有公侯之富,但出不了资本家。因为资本作为货币财产,原与土地财产相对立的,它需要大市场。我们所见明中叶以来兴起的大商人,如徽商、山西商、陕西商,都是在盐、茶、布、丝等长距离贩运贸易中发家的。这种大商人的资本量,在明代一般是五十万两级、最高百万的规模;到清前期,连同粤商、行(洋)商等,就进入百万两级、以至以千万两计了。
但应看到,直到清前期,我国的国内市场仍然是一种以小生产生之间的交换为基本的封建性市场,有很大的局限性,农村则基本上还处于自然经济状态。
据我们估算,鸦片战争前,我国国内市场的商品流通总量约合三亿九千万银两,其中第一位是粮食,约占百分之四十二;第二位棉布,约占百分之二十四;第三位盐,约占百分之十五。粮食的流通的特殊意义。在封建社会,差不多所有其他商品都是直接或间接(通过租赋)与粮食相交换。在一定意义上,农村有多少余粮进入流通,成为市场总量的一个限界,而粮食的商品率,成为自然经济解体的指标。我们估计,这时侯粮食的流通量约为二百四十五亿斤,占产量的百分之十点五,不算很小。但它主要是在地方和区域内进行调剂,进入长距离运销的,包括不是真正商品的漕粮在内,还过五十四亿斤。
粮食虽然重要,但流通发展的真正动力还是工业品。正因工业(这时是手工业)从农业中逐一分离出来,市场才能不断扩大。工业的部门组成决定市场结构,工业的布局决定商品流转方向。这时侯,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工业品是棉布,它的商品量约为三亿一千万匹(按标准土布5.45平方码计),为数不少。但它主要是在地方小市场上换取粮食、进入长距离流通的还占不到百分之十五。
问题还不在此。按上述估计,粮食、棉布、盐三者占有市场交易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就是说,市场上最大量的交换是粮食和布(以及盐)的交换,这构成了鸦片战争前国内市场结构的基本模式。在这个模式中,不仅粮食,占主导地位的布 也是农民家庭生产的,并没有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绝大部分商品布是农民自给生产有余的布,只在少数集中产区才有为市场而生产的织户,即使这种织户,他们卖布也主要是为了补充口粮。在整个粮和布的交换中,两者都是作为自然经济基石的“男耕女织”的产品,这种交换,无异于小农业与农庭手工业另一形式(在市场上)的结合。
这就可以看出我国国内市场的狭隘性。这种狭隘性又成为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阻力。 在西欧,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海外市场促成的。我国从来不是一个海上国家,明清以来又受到禁海政策的限制,这也是资本主义萌芽发展迟缓的原因。 四 雇佣劳动的变化
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核心。但是,雇佣劳动是从奴隶社会以来就存在的社会现象,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标志,(1)必须是受雇者具有基本人身自由;(2)他们又必须是受雇于资本;(3)并且在同一资本下雇有一定的数量。
原来在我国封建社会的等级观念中,佃户、雇工、奴婢都属贱民,在封建家长制一上,他们与主家都是主仆关系,人身是不自由的。这种情况,宋代有所变化。明洪武定刑律,废除主佃条例,田主与佃户之间变成长幼关系,但雇工人身的解放却迟缓得多。明后期刑律中规定的“雇工人”身份,其与奴婢的区别,主要只在仪有年限而已。清代刑律迭经修订,最后是按雇主的身份划定,“农民全户”(庶民地主、自耕农、佃农)的雇工,基本上是近凡人论科了,但仍存在着“官民之家”的身份制雇工,以及典当家人、白契义男等。这是指农村长工。在城市,明代商业上还主要是使用奴仆,清代逐渐改为雇工;手工业则一直延续着师徒关系。
不过,有自由身份的雇工,在历史上也是早就存在的。据我们考察,我国农村的短工、忙工,本来就没有什么人身从属关系;这可追溯到唐代,不是要到万历年间的立法才得到解放,只是没有形成象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一个“短工阶级”而已。[12]①城市中,原属手艺人的临时性雇工,也是这种情况。我国历代都有大量流民,他们已摆脱土地束缚,并且是“无族姓之联缀,无礼教之防维”,除乞讨寇盗外,就会流入城、垦区、矿场,形成自由身份的雇工。
对于封建社会的这种自由雇工,马克思曾计过三种情况:(1)他们不是被用于生产劳动,而是用于增加雇主享受的服务。(2)他们已被用于生产劳动,而且规模很大,但是为了生产使用价值,而不是生产价值。(3)雇主也出卖商品,“因为自由劳动者为他创造了价值”,但出卖的只是多余的产品,以换取奢侈的消费,因而只是“对这种劳动进行的伪装的购买”。在这种三情况下,支付给雇工的都不是垫支资本,而是雇主的货币收入。而“货币作为收入,作为单纯流通手段同活劳动相交换,决不可能使货币变为资本,因而也决不可能使劳动变为经济学意义上的〔指资本主义意义上的——引者〕雇佣劳动。”[13]①
到清代,尤其乾隆以来,农民佃户的雇工,以及“店铺小郎”之类,绝大部分已是“无主仆名分”“同座共食”的自由劳动者了。但是,我们仍需要考虑马克思所说的上述三种情况。郭老(沫若)说,他研究奴隶制和封建制,先看劳动者,分不很清,因为奴隶和农奴都很苦;后来看奴隶主和地主,倒比较容易辨别。我们研究资本主义关系也是这样。不能单看劳动者是否有人身自由,更重要的是看雇主,考察雇主的经营性质。就是说,要看他们是受雇于资本呢,还是受雇于别的东西。
“资本以雇佣劳动为前提,而雇佣劳动又以资本为前提。两者互相制约;两者互相产生。”[14]②
资本的古老形式是商人资本,它代表货币权力,与土地权力相对立。所以,如果雇主是商人,问题比较简单。如果是地主,或其他具有封建权利者,就麻烦了。原则上讲,地主作为地主,不能变资本家。因为土地不是资本,也不能转化为资本,只能在外在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转化为虚拟资本。然而,我们所遇到的,往往不是单凭土地权力,而是凭他们积累的财富来雇工的。因而,双要对他们的积累的性质,也就是对他们工资基金的运用进行考察。
先从农业方面看。据我们考察,我国农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不外三各形式:(1)地主雇工经营商品性生产;(2)自耕农或佃农雇工经营商品性生产;(3)商人租地经营农业。
第(1)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经营地主。明代大的经营地主还都是使用僮仆劳动,到清代则大量雇工了。但从经营上看,除了个别从事经济作物者外,还没找到一个资本主义经营的实例。例如有一个农庄,雇有五十到六十个工人割麦,按日发工牌、领工资。但这个是公主的庄园,公主家族怕有百十口人吃饭(方苞说他家连奴婢有四十口人,需一百家佃户来供应消费);那么,这些雇主就仍然是生产使用价值,所付工资也就只是公主的收入,不曾转化为资本。看来,封建积累之转化为资本是不容易的。[15]①
第(2)种即通常所说富农。史料所见又主要是山区和新垦区的佃富农。他们雇工不多,但商品性强。佃富农雇工是利用他们的劳动积累,这比较容易资本化。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资本的形成不是来自土地财产(在这种场合,至多是来自作为农产品商人的生地农民)”[16]②。不过,这种佃农多数是自己和家属参加劳动,要他们雇工剥削收入占到主要比重,才算得上是资本主义生产。
第(3)种商人租地经营农业,性质比较明确。尽管他们所付地租还带有封建地租性质,至少还没有在量上达到平均利润的水平,但他们的积累已是资本了。不过我们能找到确切史料的,也只有商人经营茶、药材、果木等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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