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伦·萨缪尔斯:《经济学中的意识形态》,见西德尼·瘟特劳布主编:《当代经济思想:若干专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马尔科姆·卢瑟福(Malcolm Rutherford)从三个方面对方法论个人主义进行了解释,(1)只有个人才有目标和利益;(2)社会系统及其变迁产生于个人的行为;(3)所有大规模的社会学现象最终都应该根据只考虑个人,考虑他们的气质、信念、资源以及相互关系的理论加以解释。(注:(英)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老制度主义和新制度主义》(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38页.)以上两个定义指出了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本质,即研究社会想象必须从个人入手。对方法论个人主义比较早地进行详细研究的可能要数哈耶克和米塞斯。(注:有人认为:是米塞斯使方法论个人主义众所周知,第一个在经济学论文中强调了其隐含的问题。霍奇逊(G.M.Jodgson)著:《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中译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4页。邓正来指出,马克斯·韦伯(Max Weber)与米塞斯一起创立了方法论个人主义这个概念。是米塞斯将韦伯所使用的“关于方法的个人主义”或“个人主义方法论”转述成了“方法论个人主义”。有人甚至认为,这一转变是20世纪哲学实践中最重大的变化之一。见邓正来为《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写的中译本序言《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的研究》,F.A.冯·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序言第10页.第12页.) 1945年,哈耶克(F.A.Hayek)出版了《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在这本书中,他区分了真个人主义和伪个人主义。他认为,真个人主义起始于约翰·洛克(John Locke),后来经过了伯纳德·孟德维尔(Bernard Mandeville)、大卫·休谟(David Hume)、亚当·斯密(Adam Smith)、约翰·穆勒(John Mill)等人的发展。他指出,真个人主义认为,“惟有通过理解那些指向其他人并受其预期行为所指导的个人行为,方能达到对社会现象的理解”;“通过对个人行动之综合影响的探究,……第一,人类赖以取得成就的许多制度乃是在心智未加设计和指导的情况下逐渐形成并正在发挥作用的;第二,套用亚当·弗格森(Adam Ferguson)的话来说,‘民族或国家乃是因偶然缘故而形成的,但是它们的制度则实实在在是人之行动的结果,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第三,自由人经自生自发的合作而创造的成就,往往要比他们个人的心智所能充分理解的东西更伟大”。(27) 1949年,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出版了《人类行为》。在这本书中,他提出了构成方法论个人主义的三项内容:(1)任何行为都是由一些个人做出来的。一个集体之有所作为,总是经由一个人或多个人的行动而表现出来。一个行为的性质,决定于行为的个人和受该行为影响的各个个人对于这一行为所赋予的意义。(2)人生来就是个社会动物,但这个过程是发生于人与人之间的。个人行为的变动不拘,就是这个过程的进展。除掉了个人,也就没有这样的过程。除掉了个人行为,也就没有任何社会基础。各种分工下的社会合作,只有在某些个人的行为中才能看得出来。(3)集体是无法被具体化的。集体被认识,总是由于那些行为的个人赋予他的意义。(注:Ludwig von Mise,Human Action:A Treatise on Economics,William Hodge and Co.Ltd.,1949,pp,41~43.)另外,米塞斯还分析了方法论的个体主义(Methodological Singularism)。 2.方法论集体主义。作为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对立面,方法论集体主义是指最恰当或最有效的社会科学认识来自对群体现象或过程的研究。(注:沃伦·萨缪尔斯:《经济学中的意识形态》,见西德尼·温特劳布主编:《当代经济思想:若干专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同样,根据马尔科姆·卢瑟福的概括,方法论集体主义包括三层含义:(1)社会整体大于部分之和;(2)社会整体显著地影响和制约其部分的行为或功能;(3)个人的行为应该从自成一体并使用于作为整体的社会系统的宏观或社会的法律、目的或力量演绎而来,从个人在整体当中的地位(或作用)演绎而来。(注:(英)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老制度主义和新制度主义》(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33~34页.) 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特别是古典经济学家大多对方法论集体主义持批评态度,例如哈耶克指出,集体主义“谎称它们有能力直接把类似于社会这样的社会整体理解成自成一体的实体,……这类实体乃是独立于构成它们的个人而存在的。”(注:F.A.冯·哈耶克(2003),第12页.)方法论集体主义虽然遭到了许多批评,但是许多学者都自觉不自觉地将方法论集体主义作为自己方法论的核心。如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法、汤因比历史研究中采用文明作为分析单位等。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写道,“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在“我们的时代,……整个社会日益分裂成两大敌对阵营,……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1页.)它们各有自身的利益,即相互对立的阶级利益。马克思成功地运用了方法论集体主义,并且揭示出不仅存在超越个人利益的集体利益,而且对集体利益的考察较之对个人利益的考察更具科学性。但是,也有学者对马克思的这一做法进行批判,因为他没有说明个人利益如何形成集体利益,阶级是如何形成的(注:曼瑟尔·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对马克思的国家理论和阶级理论进行了专门研究。见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在马克思之前,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明确将“阶级”作为基本分析单位,“无疑,人们会拿单个人的例子来反驳我:我谈的是阶级,惟有阶级才能占据历史。”(注: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中译本),1992年版,第158页.) 汤因比(Arnold J.Toynbee)在《历史研究》中可谓把方法论集体主义运用到了极点,他的研究单位或基本单元不是个人,也不是团体或群体,甚至不是国家民族,而是文明,是通常以民族国家为组成部分的文明。(注:汤因比:《历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另外,保罗·肯尼迪在《大国的兴衰》中以国家为分析单位,奥尔森在《国家兴衰探源》中以个人组成的利益集团为分析单位,这都是方法论集体主义的运用。(注:保罗·肯尼迪:《大国的兴衰》,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 3.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方法论集体主义的关系。从前面对这两个概念的分析看,它们似乎势不两立,但就其本质而言,它们又是相互补充的。有一段话很恰当地说明了这个问题,“我们的研究对象,不是一些简单的个体,而是一些在社会秩序中占有一席之地的社会个体……为了了解这种个体,我们必须把它放在其群体环境中来加以研究;而为了了解这种群体,我们又必须考察那些个体,因为正是这些个体之间相互关联的行为组成了社会群体。”(注:转引自霍奇逊著:《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中译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1页.) 就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而言,应当承认,它们都存在于我们这个世界中。如果没有个人利益,个人行动就成了无源之水,集体行动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换个角度看,如果集体利益不存在,社会、国家又怎么会有如此多的合作与阴谋呢?我们认为,不在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是否存在,而在于二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个人利益能否与集体利益统一?个人利益是否构成集体利益的前提条件?个人利益能否合成为集体利益? 例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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