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以劳动时间确定报酬。在农村公社时期,同样劳动一天,女人挣的工分就比男人低,这主要在于男人支出的体力更大。 任何分配规律的作用都是以其在时间上的延续而体现出来的,这就是说任何分配规律中都有时间因子。这一点将决定大多数分配标准中也有时间因子[9],从而分得财富的多少始终与时间正相关。如权力作为一种分配标准,不管权力是大是小,权力只有在时间上延续时才能依权分得财富,且分得财富的多少与权力延续的时间成正比。很显然,假如一个人今天是官,今天便有权力收入,明天不是官,明天便没有权力收入。很显然,明星的名气再大,如果不“做”是不会有名气收入的。从人类已走过的路程看,这种时间大多是定义为“做活”的时间,而非玩乐的时间,这仅在于“做活”仍是必须的。假如将来只要10%的人做活时,我猜测那时会定义玩乐(或玩乐时间)作为分配标准,玩得多分得的财富也多。从某种意义上讲失业金、养老金及带薪休假就是以“玩”作为分配标准的,而我国农民要因这种“玩”得到财富也仅在于中央点个头。可以肯定,一旦农民得到这份财富,粮价将直接或间接上涨,农民也可以带薪去旅游。 正式因为大多数分配标准中都暗含“时间”这一因子,于是迷惑了斯密和马克思,使他们以为价值就是劳动时间。事实也是这样,“报酬与‘做活’的时间成正比”一直是他们最有力的论据。天才的斯密和马克思能被这种假象迷惑,只在于他们相信“谁创造归谁所得”这一个分配法则,以为得到的就是创造的。 我国许多研究按劳分配规律的人士似乎都有这种倾向,将权力时间、名誉时间等统统归纳于劳动时间,从而将按劳分配规律的作用范畴无限放大。如何区分按劳动分配、按资本分配、按名誉分配等,关键是区分它们的特征因素,劳动的特征就是劳动力,名誉的特征就是名气,权力的特征就是职权,稀缺的特征就是供小于求……。 [1] 平均化规律的定义是:群体中各同类等位体获益均等。这是维护系统存在和稳定的一个分配规律,它主管宏观分配。 [2] 卫兴华、吴易风等进一步限定说,马克思价值论只解释一个国家的经济现象,但是外贸是马克思讨论过的。 [3]通常认为不同商品价格的量纲不统一,这不完全对。假如定义“元、角、分”为财富量的量纲,则在此时不存在量纲不统一问题,因为价格量纲的分母只是形态量,在于说明商品是什么,与“财富”这一内涵无关。比较重量陈述,一头牛重1000公斤,一头猪重150公斤,这不影响一头牛比一头猪重850公斤的说明。重才是“公斤”对应的量,牛和猪不是。“一头牛”和“一头猪”只是形态量,指明重的对应物,即分别指明1000公斤和150公斤的对应物。 [4] 见本人“西经版·价格四大运动规律”一文,可在网上直接收索文章名查阅。 [5]见本人“西经版·价格四大运动规律”一文,可在网上直接收索文章名,查阅。 [6]见本人“价值(价格)叠加原理”一文,新加坡《远东经济评论》,2004.4,或网上查阅。 [7]见曹国奇《价格论》,延边大学出版社,2002年;或曹国奇“价值三大定律”一文。 [8]注意,(一)这表明财富量等于生产力乘生产时间,即Q = FT。谷书堂也有这种公式,但是他说不清所以然,只是感知而已。(二)生产力是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这种能力怎么能又反过来包含人和土地这些要素呢?说某人的工作能力包含他的头和脚等要素,这说得通吗?马克思的“生产力”是生产状况与生产力的二合一,整个马克思理论体系中差一个概念——生产状况。在马克思理论体系中,应该是“生产状况决定生产关系”。加入生产状况这个概念后,不可能得出马克思说的那种线性社会发展规律,而得出的是社会制度多元化——树式社会发展规律。其实我国的封建制度根本不是马克思讲的那种封建制度。当今资社两种制度并存也是事实。我们谈制度时是不可能不谈国情的,可是只有在加入生产状况这个概念后的理论中“国情论”才有理论依据。不用多说,只有树式社会发展规律才能说明邓小平的改革理论。 [9]是不是所有分配标准中都有时间因子,本人还不能确定,故用“大多数”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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