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获得的收益的加总必定小于它们联合运用于经济活动时的收益。这种互补性包括两个方面:(1)知识沿时间的互补性,即对同一个(个人或群体的)知识传统而言,尚未获得的知识与已经获得的知识之间存在着强烈的互补性(例如个人数学知识传统里面的小学数学与中学数学之间);(2)知识沿空间的互补性,即对不同知识传统(个人的或群体的)而言,各个传统内已经积累起来的知识,通过传统之间的交往而获得强烈的互补性(例如个人知识传统当中汉语知识与外语知识之间)。是否存在着“ 互替性”的知识呢?就我所知,互替性的知识总是孤立地个别地存在着,例如录像机的各种制式之间往往相互竞争,网络浏览器里面的IE与Netscape之间相互竞争,还可以列举一些重要的知识互替性。但是,即便在这些互替性的例子里,仍然存在着基本知识结构之间的互补性(录像机基本原理,浏览器的基本语言)。只要知识是稀缺的,知识互补性就必定占据经济上的主导地位(即“按照互替性生产知识”是奢侈的行为)。可以想象,当知识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会出现“知识过剩”以及相应的占据主导地位的“知识互替性”。
知识互补性是收益递增现象的本质。所谓收益递增,就是产品的平均成本随着产品总量的增加而下降。通常所谓的“知识经济”,是指经济的主要产品的主要成本含量从古典的资本与劳动投入转换为“知识性”的投入。严格地定义“知识性投入”需要很大的篇幅[3]。在古典的要素投入(资本与劳动)与现代的知识性投入之间并不存在概念的鸿沟,我们面对的其实是一系列可以视为“连续性”的、要素含量的结构性变动。例如“劳动”这一要素,当培养劳动力所需要的教育投入的价值增加到超过该劳动力简单再生产所需要的日常消费投入的价值时,我们就认为该 “劳动”已经从古典的“劳动”要素演变为“后工业社会”的知识资本了。当我们试图界定劳动力的教育投入时,我们会进一步发现所谓“教育”,既包括专业化训练,也包括业余消闲(电影、画报、体育、旅游、美食、恬睡、畅饮,等等同时增长体力和智力的消费活动)。这一现象已经日益被经济学家所重视并且在当代经济学文献里被定义为 “生产性消费(productive consumption)”。
不论如何,要素(资本或劳动)当中包含的知识含量具有与其他要素单位所包含的知识含量的互补性。这一知识互补性产生了所谓“收益递增现象”,后者引发了当代经济学的“收益递增”革命[4]。当要素所有者(资本家和劳动者)意识到他们自身知识与他人知识之间存在强烈互补性时,他们就会意识到潜在的利润机会。这一机会导源于这一基本事实:要素联合运用与经济活动所带来的总产出减去要素单独运用于其他生产过程所带来的各自的收益所得的差远大于零。这就是收益递增经济里面的“经济租”。人们通过分工与合作试图获取和分享这一“经济租”。后者为分工与合作提供了强烈的经济激励,这一激励强烈到足以使人们为了分工的好处而自愿放弃离群索居所具有的自由。 三、“知识救国”吗?
人们通过分工制度的协调来获取大量的知识。因为在分工制度下,每个人都可以专业化为某一狭隘知识领域的专家,而后通过与他人“交换”知识而获得生活与生产资料。心理学研究自19世纪初已经发现,学习一项知识所花费的平均时间总是随着学习者在该项知识上投入的学习时间总量的增加而下降。而这一发现在当代脑神经研究与认知科学中又获得了新的神经网络理论的支持(神经网络均衡点的稳定性与学习时间之间的关系)。历史观察表明,那些更加依赖于分工制度来获取知识的社会比那些主要依赖于传统方式(例如师徒制度、家族传承、个人探索)来获取知识的社会,表现出高得多的知识积累速度,从而可以在短短几百年或几十年时间里获得传统社会在几千年时间里所积累的知识存量。
理解了分工制度对获取知识的重大意义之后,我们就可以讨论分工的协调问题了。协调分工是一个制度问题,不是单纯的知识论问题。制度问题的本质特征在于:收入分配的方式决定性地影响到分工条件下生产出来的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也因为这一特征,当经济学在90年代以来进入“博弈论”理性主义阶段时[5],它才真正开始接触到制度问题。
对于可供选择的各种各样的协调分工的“制度”——我还没有定义“制度”概念,如果我们仅仅从经济学角度考虑问题,即仅仅考虑效率问题,那么我们可以把各种制度按照它们的经济效率排列出来。所谓“效率”,就是节约经济资源的程度。如果我们把知识列入稀缺的经济资源的话,那么对于“知识经济”极端重要的制度问题就是寻找那些最小限度地闲置知识的协调分工的制度。而这是很难很难的,因为知识存储在每个人的脑子里,以“观念” 的方式运行着,任何违反了知识主体的主观意志的制度都很难避免巨大的知识浪费。我们不难想象一个处于奴隶地位的知识主体与一个处于企业家地位的知识主体之间可能表现出的巨大的知识运用能力的差异。
在没有给出“制度”定义之前,让我先提出协调分工的最有效率的制度的第一个判据:生产的效率越是取决于要素投入主体的主观意志与主观努力,协调生产的制度的效率就越是依赖于“自愿原则”。
读者或许已经想到,“市场”机制(与传统的中央计划机制相比而言)是一个比较尊重自愿原则的制度,所以应当表现出高得多的协调分工的效率。这个判断,或者上述判据的这一运用,大体上是正确的。不过,我愿意指出,即便是“市场”制度里面,也存在着严重的压抑主体意志的现象,典型如“垄断”,或者为了生存而不得不做的某些事情,等等。
现在我必须澄清两个概念:(1)“自愿”,(2)“制度”。哲学家们长期以来讨论不清楚“自愿”这个概念的实质。我甚至可以声称,自从西方人获得了神学(始自摩西),他们就不得不在自由意志的自愿性与上帝的秩序的必然性之间纠缠不清[6]。
当我们说到“自愿”这个语词时,它指涉这样两方面的情况:(1)被指涉的主体必须是免于明显的外力强迫的。注意,我使用的语言:“强迫”在语义上明显地不同于“控制”,后者可以包括受控主体“间接地施加影响”(通过语言、感觉、意识)。在这一点上,你可以争辩说“市场”经济制度其实是很虚伪的,它表面上尊重你的自治权利,实际上控制你的主观意志。对此我表示同情的理解,却无法为此而修改我对“自愿”原则的定义。(2)被指涉的主体必须在主观上意识到他所做的事情及其各种可能的后果。这一条件可以有效地减弱上述的“控制”所施加的影响,因为主体明白他在做什么,这意味着外界施加的“间接的影响”必须在很大程度上尊重主体意志的选择。这两个条件意味着两个推论:(1)主体对自己的行为负有道德责任,因为他事前意识到了他所做事情的各种后果并且他是主动地(不受外力胁迫)从事这件事情的;(2)主体有知的权利,因为不如此便无法承担道德责任。这就是为什么在一个自由社会的宪法里面,在确立了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之后,第一项重要的补充条款就是“新闻自由”条款(公众对信息的权利)。
现在可以定义“制度”了。事实上,对制度的定义需要整整一门“制度分析基础”课程作为定义的展开。简单地说,制度就是群体内部有自由选择权利的成员之间就协调分工所达成的均衡的从而是可预期的和稳定的行为模式。这一行为模式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可见的行为。很明显,不可见的行为是别人难以预期的;(2)对可见行为的公认的阐释。关于这一点我要补充两条:(a)人们尽可以对行为作出极为不同的阐释,但只要这些阐释没有得到公认,它们就难以获得制度力量。任何制度条款都是在获得多数人的公认理解下发生其协调人群行为的效力的。典型的例子如交通规则,只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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