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这些出让土地永佃权(或产权)的农民工建立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保障账户。 第四步,国家将从农民工那里获得永佃权(或产权)的土地进行分类,有必要用于城市建设或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规划后使用,按市场价格进行计价;可以整理为大片土地的可以成片转让给专业农户或其他经济主体;其他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租或转让。所有获得的收入作为政府对“农民工”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的主要来源。 第五步,允许农户将从国家那里购买的永佃权或产权(二级永佃权或产权)可以自由买卖,建立土地二级永佃权(或产权)流转市场。 2. 2操作方法 农民工转让给国家的土地初始永佃权(或产权)再转让的收入由国家统一收取(必要的情况下可设立专门政府职能部门),并在此基础上参照农民工所在城市的保障水平建立由国家、企业、个人多方筹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足部分由国家财政补足或由农民工个人补足。同时,考虑到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为农民工所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与现存的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有一定的差异,最好将他们的社会保障金以个人账户的形式存在。这些个人账户基金在必要时可以与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金统筹使用,但一旦当一个农民工需要流动时,其个人账户应该跟随他一起流动,带到另外的城市。这种做法我们可将其称之为流动人口“个人账户”的边际做实制度,即当某一流动人口事实上将长期留在其工作的城市时,“个人账户”是否“做实”是不重要的,但是当他流动时,他的个人账户必须是“实”的。通过这种将农民工个人的社会保障账户边际做实的方法我们就可以解决因农民工的高度流动性所带来的困难,因而从操作的角度来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可行的。 3. 以“土地换保障”方案的主要优点 第一,有利于农民工市民化。社会保障是农民工市民化的瓶颈,通过“土地换保障”,农民工完全可以被纳入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农民工在城市就业与定居并成为城市居民,进而有利于促进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的进程。 第二,不会给国家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如果国家转入农民工社会保障账户的资金主要是出售(租)土地初始永佃权(或产权)的收入,即使由国家财政补足也不会给国家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如果不足的缺口很大,在保证最基本的社会保障的前提下,也可以考虑通过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多积累多收益的原则由农民工自己来补足,如果农民工想要得到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则应根据相关标准补交应积累的资金差额,如果不愿意或无力补交,则只能享受较低层次的社会保障,这样同样不会给国家财政造成太大压力。 第三,有利于农村土地的整合与流转。我国农地制度存在一个问题:一些专业农户苦于土地经营规模太小而仍然只能进行精耕细作,而一些农民工却存在比较严重的抛荒现象,这些劳动力在农村所承租的土地,要么荒芜,要么就交给老弱者管理,所以对这些土地进行合理的集中是必要的。“土地换保障”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整合农村的这一部分土地,使我国本来就人多地少的农村土地能得到更有效更充分利用,并使我国农村土地经营规模在局部能得到扩大,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四、安排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初始永佃权(或产权)的定价问题 由于农产品的附加值较低,根据本金化率估算的农村土地的影子价格也一般较低,有关专家估算大概在3300-5000元/亩(姚洋,2002)。但是,这种计算方法不能正确反映我国土地稀缺状况,同时也没有考虑到我国农村土地潜在的增值能力。有以下几个原因将使我国农村土地存在增值潜力:一是在土地制度规范化以后,农民对土地的预期收益将增加,有可能增加他们对土地的投资规模;二是土地改革的趋势是土地负担将会减轻(比如赋税减免、农业补贴等),相应地会增加农民收入;三是在土地制度规范化及土地经营规模扩大之后,农村土地将以更有效率的方式被使用。所以,正确反映我国土地稀缺状况并考虑我国农村土地潜在的增值能力的土地价格应该高于5000元许多,考虑到一些工业用地的价格较高,全国农民工转让初始永佃权(或产权)的土地的平均价格应该不低于10000元,到2000年底,全国人均耕地为1.51亩,农民人均耕地约2亩,也就是说,农民工人均可以从土地初始永佃权(或产权)的转让中得到20000元左右的社保基金,这样的水平足以为农民工提供基本社会保障。 2. 可能出现的侵占农业生产资金问题 由于农民工转出的土地初始永佃权(或产权)最后还是要转换成在市场上流通的二级永佃权(或产权)并回流至农民手中,因此,就有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如果要求农民用自有资金购买则有可能出现大量侵占农业生产资金的现象。因此,在政府向农民转让土地永佃权(或产权)的时候要么加大对农民的金融支持力度,向他们贷款,要么允许他们根据“购得”土地的收益情况分期付款。 3. 地区之间地价与社会保障水平不平衡问题 土地的用途与所处地域不同是影响土地价格的重要因素,比如,工业用地价格往往比农业用地价格高,城市化用地与城市周边的土地价格往往比偏远农村的土地价格要高。同时,农民工所处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保障水平也往往不一样,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城市社会保障水平往往也比较高。因此,要解决地区之间地价与社会保障水平不平衡的矛盾就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基金进行调节,根据不同城市的不同保障水平有区别地进行支付。
参考文献: [1] 资料来源: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十一五”时期我国城镇化战略[J].经济学动态,2004.11(P23) [2] 资料来源:http://www.acftu.org/ycweb/m8 [3] 秦晖.谁是农民?[J].中国农民,1996.3 [4] 陈光金.中国乡村现代化的回顾与前瞻[M].湖南出版社,2001 [5] 资料来源:杨翠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及统筹改革思路[J].浙江大学学报,2004.3 [6] 马小勇、薛新娅.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种“土地换保障”的方案[J].宁夏社会科学,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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