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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制转轨时期的地方保护主义研究      ★★★ 【字体: 】  
体制转轨时期的地方保护主义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0-07-05 18:48:44   点击数:[]    

方保护提供“歪理由”。只是想说明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中央和地方分权制下有其客观性,或者说是市场经济和分权制必然伴随的一种“缺陷”(针对全国的资源配置或者社会总福利而言),这种客观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是不能从根本上消灭的,只能尽最大可能予以遏制。

    (二)地方保护主义的体制根源

    1、经济体制上,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定位不清,使地方保护主义不可避免。虽然我国已经进行了二十多年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路径依赖性质和意识形态刚性,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能没有完全厘清,地方政府应该干什么,怎么干不太明确。政府决策中,传统计划经济管理方式比较普遍。政府常常越位,替代市场,干预市场微观主体决策。因为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没有准确的定位,而地方政府又不可能主动削弱自己的权利,反而会利用这种模糊性强化已有的权利。错位的权利在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导向下,地方保护主义就不可避免。

    2、政治体制上,干部选任考核体制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当前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发展成为考核地方官员业绩的最重要指标,地方干部政绩的评价与考核过分强调与其管辖地区经济发展业绩直接挂钩,又主要以一些标志性成绩,如上了多少项目、建了多少企业、经济增长速度是多少,这些标志性的成绩可能不是经济持续发展所需要的。这些考核指标本身无可厚非,是一种正确的激励导向。但是实践中许多地方政府为自己提拔积累政绩,会采取一切手段,不管是不是实施保护主义损人利已,也不管是破坏了生态环境,而且还打着为地方利益着想的旗号。考核制度的不全面就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有机可趁。

    (三)地方保护主义产生制度根源体制与制度有一定的区别也与一定的联系,本文把体制定义为政治和经济体制等核心制度,而把制度定义为在一定体制下的各种制度安排的集合。我国的地方保护主义除了体制层面的原因外,制度层面的原因也有不少。

    1、行政体制条块分割,政府利益主体(实施地方保护主义的主体)过多。我国是较为典型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中央各个部委与地方各个部门存在着业务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每一个部委有本身的特殊利益,各级地方也是一个利益主体,更是一个利益主体。纵横交错的行政级次、级别,就把我国分成了多个行政区域。我国行政级别有中央、省、地、县、乡镇和村,一般而言,每多一个行政级次,就按几何级数增加新的行政区域,即新的利益单位,或者说新的有可能实施保护的区域。目前,我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域,236个地区行政区域,2109个县级行政区域,45000个乡镇。如果再加上条条(即部门纵向的利益关系)垄断,独立的利益主体同样呈几何数级增长。另外,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阶段,即有计划经济管理部门,又有新增的市场经济管理部门,可以说当前的政府机构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比较,其机构又多出了“一块”。这又使可能实施地方保护主义的区域多出若干倍。

    2、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制是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制度原因。分权制使地方有一定的制度安排权,为地方政府实施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因为地方政府可以利用这种权利选择利于本地区的保护性制度和政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一定的地方法规的制定权。在目前的体制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安排也是以地方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这一点上与地方政府的目标是一致的,地方政府也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为实施地方保护主义提供法律支撑。许多执法机构以地方管理为主,为地方实施保护主义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如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医药监督等执法部门都是以地方管理为主,地方政府可以较轻松的利用执法部门来实施保护主义。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财政体制改革,实行“税政包干制”和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赋与地方政府税收自主权,同时也给予地方政府以自行决定投资项目、外贸及自由配置资源使用之权限。自主权的扩大就使地方政府干预经济提供了经济基础。

    地方政府承担了过多的事权,财政压力过大。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税也成为了地方实施保护主义的财政压力,对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尤为如此。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国民收入再分配体制应先划分事权,然后再根据事权确定支出,最后确定各级政府应得的收入。而我国现行的分税制则先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在事权的划分上,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管理体制仍很混乱,造成了事权与财权的分离,地方政府往往有事权,但是财力不够,而这些事权又是刚性,不办不行,这就会诱使地方政府实施保护主义,以尽可能的为地方增加财政收入。

    下压型财政体制也是诱致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原因。一是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采取的是“基数法”,而不是“因素法”,在一定的程度上固化了原有的地方利益格局。二是中央和地方固定收入划分没有完全脱离隶属关系,如中央企业的所得说归中央,地方企业的所得税归地方,地方政府存有保护本地企业的强烈动机。三是双轨运行的财政体制也在一定程度加剧了地方保护。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与谋求地方预算外资金有关。预算外资金不受财政预决算的约束,不受任何财财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小钱柜”。为了最大程度的获取预算外资金,地方政府不仅用行政手段向本市场企业和居民征收,还利用地方保护性制度或者政策来达到增加预算外资金的目的。

    3、中央权威受影响,宏观调控的力度不够。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整的、统一的宏观调控体系,还不能有效的摧毁地方保护主义的樊篱,全国市场被地方保护主义所分割,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又使中央的权威进一步被削弱,反过来中央权威的削弱使宏观调控的难度加大,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加剧。特别是分税制后,中央一般不能干涉地方的财政支出,这就为地方政府在实施地方保护主义上有更多的财力。一方面,地方政府对于歧视性财政补贴有一定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分税制后,中央影响和约束地方政府行为的主要手段是转移支付,但是中央政府对地方转移支付一般没有指定使用方向,所以中央利用转移支付影响地方政府行为的能力就有限,而且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还进一步增加地方政府实施地方保护主义的财力。地方政府财力的增加反过来又进一步削弱了中央宏观调控的能力。

    4、税收制度对地方保护主义具有一定激励。税制立法权的统一性使地方政府的收入不能随经济的发展和需要而逐步递增。实行分税制后,地方税立法权依然在中央,地方财政既使再困难也不得自行开征新的税种。地方政府的收入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需要而增加,地方政府为了能够多享受经济发展的好处,就只能从保护主义中捞一些好处。这也是诱发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原因。税收制度所安排的纳税环节对地方保护主义具有激励导向。我国对企业征税,主要是在生产环节征收企业增值税和消费税,从企业经营效益上征收所得税。目前这两税在税收总额中占绝大部分。这种税收体制就产生一个最坏的影响就是地方政府具有投资冲动,有保护本地企业的内在动力,还有鼓励企业过度生产的内生需求。对地方政府而言,多一个企业就多一份税收。

    5、法制不完备,执法机构受地方制约太多无法独立执法。一是法制不健全。我国已经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是从保护消费者利益角度制订的,没有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反垄断法》至今没有出台,这在客观上为地区封锁提供了生存空间。

    (四)地方保护主义的历史根源

    1、计划经济产业布局的路径依赖。在传统体制下,中央政府除了强调在全国建立独立的工业体系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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