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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保理:中小型出口企业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利器问题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0-06-21 21:49:0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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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让曾经高速增长的世界经济陷入低迷。受世界经济增速放缓、国内经济减速、主要行业投资率下降以及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等不利因素影响,我国出口增速明显回落,企业利润严重压缩,贸易环境急剧恶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以更有效的贸易方式扩大产品出口,扭转我国出口颓势,已成为我国政府、理论界和外贸企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国际保理业务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已成为欧美发达国家贸易商吸引客户、拓展市场的一种有效手段,在金融危机时期,保理业务的优势更为突出。国内企业应顺应国际发展趋势,重点采用保理业务,以加快我国出口贸易的复苏。 一、国际保理概述 国际保理是指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当供应商以商业信用方式(赊销或承兑交单)向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买方出售商品或服务时,供应商将其与买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则为供应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这四种服务中两种以上或全部服务。 国际上最常用的无追索权出口双保理业务的具体做法为:当国内出口商在采用赊销或承兑交单进行贸易并对进口商资信状况没有很大把握的情况下,为保证收汇安全,可以向国内出口保理商申请叙做国际保理。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出口商所在地商业银行或保理公司)签订保理合同后,出口保理商寻找合适的进口保理商(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或保理公司),由进口保理商提供进口商的信用风险担保、应收账款催收服务。出口商在得到进口保理商审批的信用额度后,出运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如遇进口商破产或违约拒不付款的情况,进口保理商负责赔偿信用额度内的全部款项。此外,出口商发货后,可把货运单据、发票副本交给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还可以为出口企业提供不超过信用额度80%的融资。 以目前国内中国银行开展的保理业务为例,其基本做法是:需要采用保理方式的出口企业与中国银行承办保理业务的部门签订保理合同,并送信用额度申请表,列明进口商名称、地址等相关情况,中国银行将信用额度申请表转送与其有业务合作关系的进口地保理商,进口地保理商对申请表中所列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并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4天内将是否批准意见通知中国银行转告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在批准的额度内用托收或赊账方式与进口商成交,出口单据交中国银行相关业务部门。如果在付款日期满90天尚未收到客户付款,中国银行在第90天向出口企业按发票金额全部保付。 二、金融危机对中小型出口企业造成的影响 (一)资金短缺且融资困难 从总体来看,企业总是资金需求者,金融危机时期对资金的渴望尤其明显,虽然我国投入了4万亿人民币刺激经济复苏,但是“马太效应”决定了这些资金只会投向大型项目、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几乎没沾到光。 (二)国外订单锐减 金融危机时期,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购买力都会明显下降,居民储蓄意愿增强,从而减少了对外国产品的需求。中小型出口企业本来占有的主要是非生活必需品市场,现在国外进口商减少进口,其实压缩的就是对非生活必需品的需求,中小企业又缺乏自己去开拓新兴市场的能力,前景堪忧。 (三)买家信用风险加大 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坏账率大幅攀升,几乎所有企业的风险戒备心理上升到了一个最高的层次。中小企业限于自身规模实力,不可能对每个国外客户进行详尽专业的资信调研,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对进口商抱怀疑态度,甚至出于保守而不敢接单。 (四)无法抛弃传统的信用证支付方式而造成签约困难 出于安全收汇考虑,很多中小型出口企业几乎是死死抱住信用证支付方式不放。殊不知,在欧美,代表商业信用的赊销、承兑交单等贸易方式早已成为主流。如果不能尽快接受如赊销、承兑交单这类交易方式,那只能错失市场机会。众多企业也期盼着能够有更好的风险保障与风险转移机制来尽快适应国际市场交易的需要。 三、推广国际保理业务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中小型出口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 1.从国际结算的发展潮流来看,国际保理业务已成为目前最主要的结算融资方式。根据联合国贸发中心的统计数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的使用率已降至16%,在发达国家甚至降至10%以下。据国际保理商协会发布的统计数据表明,2008年欧洲地区的保理业务额达到1.25万亿美元,而中国的保理业务量仅为775亿美元;中小型出口企业必须要尽快适应国际保理这种支付方式,方能更好地打开发达国家市场。 2.从目前主要的国际贸易方式来看,商业信用交易成为主导趋势。据资料统计,目前赊销贸易已占全球贸易总额的70%左右,赊销贸易方式是对买方最为有利、最具有吸引力的贸易方式,但同时也加大了出口商出口收汇的风险。国际保理业务所具有的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却能较好的消除这种负面影响。只要出口商在保理商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履行合同,由于保理商承担了100%的买方信用风险,出口商就可从保理商处获得无追索权的融资,将信贷风险和汇率风险都转嫁给保理商。这种操作能使企业更好地进行信用销售,扩大市场占有率,加快企业货物和资金的流动,进而增加企业的利润。 3.新出现的“反向保理”业务更有利于拓展市场。“反向保理”是一种以进出口商为开端,由保理商主动为出口商提供订单,从采购需求而引发的国际保理业务。一般的操作方式是通过进口保理商先行为进口商垫付部分资金,使出口商获得境外融资的国际保理业务。对中国出口商而言,不仅能够获得有进口保理商担保的订单,还能通过国内的出口保理商获得进口保理商为买家提前支付的融资款项。 4.大大简化了进出口手续,节约了成本和时间。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进口商不办理任何手续,也不承担任何费用,而是由出口商在合同签订之前,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出口商承担相关的保理费用。而传统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要办理信用证的开证手续,承担信用证的开证手续费及保证金。保证金的比例不等,中小企业的保证金往往为开证金额的10010—60%,有的甚至高达100%。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还要支付开证金额1.5‰左右的手续费。出口商要承担催证、审证、改证等一系列单证手续,贸易实践中,还要承担信用证的通知、汇票的承兑等项费用。保理业务与信用证相比,费用上大致相差不多,但保理业务中进口商无须办理开证、改证等繁杂手续,大大简化了进口手续,提高了效率。
(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型出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通过国际保理业务,中小型出口企业可获得贸易融资。以赊销方式为例,中小型出口企业与保理商签订无追索权的保理协定后,出口企业发货并把货运单据寄给进口商,同时把发票副本交给保理商。按照保理协议,保理商将不超过发票额800/0的货款预付给出口企业,对于中小型出口企业而言,缩短了资金回收的周期,加速了资金运转。在当前情况下,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对于企业渡过金融危机无疑是雪中送炭。而且,通过保理方式融资比通过贷款融资更有利于中小企业塑造良好的财务报表。由于应收账款和银行贷款都在财务报表上表现为负债,而通过保理融通资金不但不增加负债,反而表现为应收账款减少、现金流增加。这对于中小企业向投资者和银行交出一份业绩良好的财务报表时绝对有好处。 (三)节约交易成本 出口企业采用保理业务可以借助保理商了解客户的资信及销售状况,并减轻自身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成本。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追收都由保理商负责,减轻业务负担,节约管理成本;保理商拥有专业人员和专职律师为企业提供应收账款的催收服务,也
免去了后期追账所花的财力人力,即使发生坏账也可由保理商承担损失。虽然从表面上看,保理的收费似乎比信用证或托收的费用高一些,从而会增加出口商的成本,但其实不然。采用国际保理业务,出口商虽然可能增加一定的费用,但因此而获得的风险担保、资金融通以及管理费用的降低等带来的收益足以抵消保理费用的开支。
四、中小型出口企业采用保理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保理业务适合于结算周期较短,贸易条件和贸易合同简单且买卖双方对商品质量容易达成共识的商品和服务。就中小企业出口的产品结构来看,一般是发货数量小、批次多的消费品,如服装、针织品、鞋类、小家电、玩具、文体用品等。这些产品可直接进入进口地商店销售,进出口双方对产品质量易达成共识,不易引发贸易纠纷。而象大型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一般不适合采用保理业务,可考虑出口信用保险或信用证。 二是根据经营产品的利润率选择采用保理业务还是其他支付方式。目前,国际上保理业务的收费项目有申请费、(进出口保理商)保理费、单据处理费和应收账款托收费,如果保理商预付货款,还涉及到利息,一般占贸易额的0.7%~1.2%。对于出口盈利率较高的企业适合采用出口保理业务,利润较薄的企业,可选择费率较低的出口信用保险或信用证支付方式。 三是目前国际保理业务主要针对赊销或承兑交单的结算方式,以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凭单付现或任何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除外。赊销和承兑交单作为完全建立在商业信用上的贸易形式,对出口商来讲风险极大,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而一旦有进出口保理商介入后,就可以把这种单纯的商业信用提升到介于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之间的保理商信用,这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扩大。中小型出口企业如果在贸易中遇到进口商坚持采用保理方式支付,只要有合适的保理商愿意叙做保理,这种贸易方式值得一试。 四是部分保理商出于安全性和盈利性的考虑,往往只将保理业务限于政局稳定、经济较发达国家。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采用赊销方式比例较高的区域主要集中于欧美发达国家。事实上很多经济欠发达国家还没有开办保理业务,也难以找到能提供进口商信用风险担保的进口保理商。因此,中小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也应根据地域考虑能否采用保理方式进行国际结算。 五是中小型出口企业一般适合叙做无追索权的国际保理业务,这样收回货款才有100%的保障。在无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根据出口商提供的进口商名单进行资信调查,并为出口商核对相应的信用额度,在已核定的信用额度内为出口商提供坏账担保。出口商在有关信用额度内的销售,因为已得到保理商的核准,所以保理商对这部分应收账款的收购没有追索权。由于债务人资信问题所造成的呆账、坏账损失均由保理商承担。 六是严格控制在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发货。保理商对其所核准的信用额度内承担信用担保,对超过信用额度的金额,不负担保责任。因此,出口企业发货应严格控制在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内。如果进口保理商核准的是循环额度,出口商应掌握好发货节奏,把已发运的货物金额控制在信用额度之内。当前一笔应收账款未收回或者出现争议未能及时解决时,就应停止发运下一批货物。 七是对于中小型出口企业而言,真正能得到保付代理的关键还在于全面切实地履行合同。虽然保理合同和销售合同主体不同、标的各异,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但是出口商是保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同时也是销售合同的当事人,这样两个原本独立的合同就通过共同的一方当事人——出口商联系起来:保理合同的标的是产生于销售合同的应收账款权利,销售合同中的条款影响产生于该合同的应收账款能否成为保理合同的标的,并制约保理商的收款权。因此,保理商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就会通过保理合同要求出口商在销售合同中列入某些条款。而身受两个合同约束的出口商,应切实全面地履行自己在两个合同项下的义务,做到在两个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协调,从而使保理业务带来的效益达到最优。 综上所述,国际保理业务是当今世界国际贸易结算中最普遍采用的方式。目前,国际上已成立包括我国在内的130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保理联合会(FCL),并公布了世界各国保理商所接受的统一惯例——《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国际保理业务在西欧和亚太地区的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尤其迅速,2008年,全球保理业务量已达18 600亿欧元,虽然目前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业务量还是业务经验都无法和发达国家相比,但金融危机却为保理业务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契机。一方面,国内各商业银行应尽快推出与国际保理业务接轨的相关保理服务品种;另一方面,对中小企业来讲,也要利用与自身条件相适应的保理业务规避国际结算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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