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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决支持国企产权改革,坚决反对掌勺者占大饭锅——听听秦晖教授的声音(二)      ★★★ 【字体: 】  
坚决支持国企产权改革,坚决反对掌勺者占大饭锅——听听秦晖教授的声音(二)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32:09   点击数:[]    

就是原所有者。国有资产法理上属于“国民”----如果分级管理,就是属于该级行政区内的全体公民----决策官员只是看守这些资产。但如今条件下产权改革却是一场国民无法参与的“看守者交易”,看守者出售归其看守却非其所有的东西,其目的就是要产生“卖方”。然而“卖方”既尚未产生,“交易”又从何进行?在逻辑上解决这个悖论无非只有两种途径:一是把国有资产公平量化给国民(如东欧一些国家出现的“证券分配法”)以产生初始“卖方”,然后由他们来交易;二是建立以公共选择-监督机制(即民主机制)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使“看守者交易”成为合法的“代理交易”。我们不采取捷克式的分配方式应当是明智的,但这就提出了在决策领域亦即行政领域建立公共选择-公共监督机制的问题。如果“看守者交易”无需授权也不受监督,那就很难避免这样的产权改革变成“监守自盗”。相反,如果建立了这样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规范化的代理交易中正如通常的市场交易那样,定价与买主(“能人”)问题都是好解决的。
  进一步分析可知,“卖方缺位”的“交易”不可能是通常所说的“双方交易”,它实质上是关于初始交易权利设置的公共选择。我曾通俗地讲:经济转轨好比“分家”。这个比喻不能狭义地只理解为公共资产的“量化到个人”。从实质上讲,计划经济就是“交易权利”高度集中于计划者的经济,而市场经济则是交易权利高度分散的经济,因而由前者向后者的转轨,不管形式上有没有“分配资产”的程序,实际上都意味着初始交易权利的分配。这样一个过程是不能只有看守者与买主“双方”讨价还价的。即使最终交易在“双方”之间达成,由看守者成为公众委托与监督下的代理交易者的过程也离不开公共选择。“国有股减持”引起的广泛讨论及其对决策的影响就是一个例证。
  无庸讳言,公共选择过程就是民主过程。国有资产“减持”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没有民主是不行的。这也就是十六大在加快国企改革的同时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道理。其实如果要讲“经济民主”也只有在这里才有意义:市场经济讲的是自由交换而非“多数决定”,在逻辑上自无所谓“经济民主”;计划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父子”经济,“儿子”固然不能选择“父亲”,“父亲”却也不能不照管“儿子”。这样也就谈不上“经济民主”。只有在由后者向前的“转轨”中,人们不能再指望看守者承担“父亲”的责任,自然就要对交他看守的“家产”多留意,如何处置也得有个商量了。不是吗?只有通过经济民主实现公正地“减持”之后,那时才能形成“亲兄弟,明算账”的正常交易秩序。当然,民主对于公正“减持”是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俄罗斯的教训既表明那里的民主还不健全,也表明对于公正的转轨而言仅有民主是不够的。例如,“减持”作为一种程序需要法治来提供基本的规则,可是我们的“产权明晰”、“乡企转制”、“国资减持”已经进行了很久,却一直处在“摸石头过河”的状态。这倒不见得会影响“进度”----这样的转轨也完全可以雷厉风行,只是这样的做法难免有过浓的黑箱操作色彩,很难做到公正。当然,搞产权交易所、让评估公司为国有资产定价,比某些决策者靠红头文件强行界定产权要算进步,但非常技术化的评估也许只能成为交易价格的标准,最后成交价还是要在交易过程中产生,这仍需要一个代有公众利益的人去讨价。
当今世界转轨虽已是大趋势,但“自发私有化”无论在东西方都是个贬义词,就是这个道理。尽管已有“立法太滥有法不依”之说,但是对于处置公共资产这样的大事,我们是不是应该先立个法呢?比方说叫《国资减持法》、《产权明晰法》,不管叫什么,它应该既体现公共委托与监督下代理交易的公正精神,也有关于资产评估、公开竞价、过失问责等程序性规定,以便“减持”过程能够合乎程序正义。
七、国企产权改革首先应公平(公正与清白),有公平才有合法性,如此产权明晰后才通过公平竞争形成最佳配置提高效率
有人把我的国企产权改革主张简化为“只分不卖”、“民主先行”。这种归纳是有误差的。我的确相信,公正的改革应当“在起点平等之下产生最初的所有者,在(竞争)规则平等之下产生最终的所有者”。我认为产权改革不能追求所谓的“最优配置”而只能追求最公平的配置,配置的“优化”应该在产权明晰后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在此之前以权力指定“优者”并使其拥有特殊“配置”是不合理的。
月 但是,起点平等并不等于“只分不卖”。由于过去“左右”两边都借斥责“证券私有化”来否定起点平等与公共参与,我们不能不澄清与此有关的事实:实现了证券私有化的捷克是中东欧发展得最好的国家之一,而为人诟病的俄罗斯虽然声称搞了,却并没有真正搞过证券私有化。但是,我们并没有忽视这种方式的局限性,包括捷克1997年后显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们更没有“只分不卖”的主张,实际上只要在公共选择的原则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像捷克那样在公民中进行平等的初始分配以产生“卖者”,或像匈牙利那样由一个具有充分的公共选择-监督代理功能的政府把公共资产变现后用于提供转轨时期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所需,都是可以的。起点平等也并不等于起点平均,毋宁说它更强调起点的公正与清白:只要在转轨中能够制约权力,尽量避免“抢来本钱做买卖”,在此过程中各阶层都有利益表达的机制,都有集体谈判的功能与参与博弈的途径,在公共资产的处置上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争取自己的诉求,那么,由此形成的配置即使最终并不平均,也会为公众所认可,所愿意接受,从而具有公信力,具有不仅是成文法而且是自然法意义上的(即道义上的)合法性,不至于一有风吹草动就产生翻盘的社会冲动——那么从最基本的底线上讲,这样的配置也可以被认为是接近于起点平等的。
  关于民主也是如此,“民主先行”并非一步到位的激进变革,它应当实现上节所述的那些公共参与,至少应当使这种参与的进步与公共资产处置行动的公共性或“外部性”相适应。而且应当注意参与的大致均衡:事实上,按“交易费用”理论的本意,减少交易费用的途径也决不是剥夺人的交易权利,而是通过契约组织整合交易行为,例如,集体谈判就要比分散的个人非理性抗争更能节省全社会支出的交易费用。所以,问题不在于国资与民资之间谁消谁长,谁流向谁,而在于这种流向是否符合公义。以强权化公为私和以强权化私为公都是不公正的,而且这两种不公正其实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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