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保障“私有”财产的。保卫私产与保卫公产,真有什么矛盾吗?这些年来,有人抱怨公共资产被盗窃,也有人批评私有财产受侵犯。其实在一个“权力捉弄财产”的社会里,无论公产私产都是权力刀俎下的鱼肉。人们常说西方国家私有财产是不可侵犯的,其实在这些国家,公共财产受到的保护也比我们这里严密得多。福利国家瑞典的公共财力堪称雄厚,自由市场美国的私人财富也很惊人,但无论瑞典还是美国,公私财富的比例也许不同,但公产私产同样是不可侵犯的。 真正的问题是:第一,何谓保障财产权?第二,财产权为什么会受侵犯?先说第一。谁都知道西方国家是实行所谓私有制的,据说那里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我早就指出过,“世上只有计划经济国家禁止私有制,从来没有市场经济国家禁止‘公有制’的”。像美国这样的国家,不仅从最早的“五月花号”船民的公社生活,中经欧文、卡贝等人的世俗社会主义实验区,直到摩门教等宗教公社,只要是自愿者的结合,从来受到保护。而且美国也是世界上公益基金制度最发达的国家,每年都有数目惊人的私人财产与遗产被自愿捐献给公益基金。这些自愿性质的“化私为公”从来受到社会道义的赞扬和国家政策(如捐款免税)的支持,谁也不认为这样的“化私为公”构成“私有财产流失”或者对“私有制”的侵犯。为什么?因为所谓保护财产所有权,就是保护财产所有者的意志受到尊重,而决不是说财产不可转移。相反,财产依所有者的意愿而转移,包括自愿地转为“公有”,本是保护私有财产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样,所谓公产不可侵犯,就是要尊重作为公产所有者的公众之处分意志,亦即公产不能违背公意地被某些人私占私吞。因此,基于公意的公产分配与流转,经由公共选择程序的产权变更,当然不能说是“侵犯公产”,也不是什么“公有资产流失”。这正如任何保护私产的法治国家都只是禁止把私产强行充公,而不会禁止私人公益捐赠一样。在中东欧的经济转轨中,捷克是经由民主程序向全体公民免费(只交登计费)公开、公平分配国有资产的典型,而俄罗斯虽然如今许多人特别喜欢骂它的“证券私有化”,但实际上俄罗斯的私有化主要形式是“卖”不是“分”,如今不得人心的“寡头”都是直接从国家那里通过“内部交易”获得资产,而不是从据说已经分得了国有资产的民众手中收购证券来发家的。但是,俄罗斯私有化的道义合法性饱受质疑,而捷克的证券分配就连当时的反对党捷共也不持异议,以反“新自由主义”著名的马克思主义者佩里.安德森也说捷克的做法是“好的资本主义”。 可见,如今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立双方说法都很值得质疑。这次“非主流”方面把“国有资产流失”简单地看成一个“贱卖”问题,而“主流”方面则以“只卖不分就不算流失”来应对。事实上,如果从总量来讲,国有资产如今至少在账面上看不但未减,反而显著增加。这次争论双方都提到了这个事实。“主流”方面的赵晓说这不是好现象,“非主流”方面的杨帆同样认为这是权力作用下民间资产“流失”到国有部门的结果,他也认为这是非正义的。所以,问题不在于国资与民资之间谁消谁长,谁流向谁,而在于这种流向是否符合公义。以强权化公为私和以强权化私为公都是不公正的,而且这两种不公正其实一脉相承。对公产的侵犯与对私产的侵犯同样是“权力捉弄权利”的结果。今天有人抱怨“崽卖爷田不心痛”,其实“崽”本来就没有把“爷”当爷,而是当孙子,何时把他的意志当回事?我不知道“新自由主义”是不是个坏东西,也许它的确很糟糕。但我们的情况无疑并不是它弄糟的。如果“崽”的权力不受制约,总把“爷”当孙子,那么不管它搞什么“主义”,“爷”都不可能得到公正对待。如果说以强权化公为私是“新自由主义”,那么杨帆也斥责的那种不公正的“化私为公”又是什么“主义”呢?其实杨帆讲的这种现象我在两年前已经讲了:出现这类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缺少一个权责对应的机制,即“自由放任”与“福利国家”共同以为基础的机制。没有这样一种机制,权力太大责任太小的国家就不可避免。这样的国家可能一直“左”着,或者一直“右”着。前者如我国“文革”时,后者如苏哈托、皮诺切特时代的印尼与智利,两者都会造成积弊。所以我奉劝今天的“主流”派与“非主流”派:纯从理论上讲,你们的争论如同“左”与“右”、自由放任与福利国家的争论那样永远不会有个终结的。但是你们应当想想:你们是“天平”的两头呢,还是“尺蠖”的两端?让我们先设法走出“尺蠖”的轨迹,再继续争论吧。 六、国有资产要“减持”,“减持”国有资产要公正,坚持反对“抢来本钱做买卖” 尽管如今已有“立法太滥有法不依”之说,但是对于处置公共资产这样的大事,我们是不是应该先立个法呢?比方说叫《国资减持法》、《产权明晰法》,不管叫什么,它应该既体现公共委托与监督下代理交易的公正精神,也有关于资产评估、公开竞价、过失问责等程序性规定,以便“减持”过程能够合乎程序正义。前些时候“国有股减持”引起的轩然大波表明:如今国有股能否减持已经不是问题。但国有股如何公正地“减持”,仍然会引起尖锐的矛盾。十六大以后随着国有资产分级管理,各级政府有了明确的处置权。人们普遍预料国有资产“减持”的进程会加快。但正如“减持风波”表明的,国有资产能否“减持”也早已不是问题,但如何公正地“减持”?这个问题恐怕比“减持”之争更尖锐。表面上看,“减持”问题似乎存在着“效率与公平”之争。重“效率”者认为关键在于把国有资产交给“能人”以尽快改进经营绩效,重“公平”者认为关键在于国有资产必须卖个高价以避免公共财富流失。那么剩下的问题就是:假如“能人”不愿出高价怎么办?然而这样看问题未免太简单了。实际上真正的问题在于:在人力资本与资产要素并未市场化的情况下,谁有权、并且依据什么来确定“能人”?谁又有权、并且依据什么来给企业定价?众所周知,如今公共(不仅仅指国有)资产转制归原负责人的情况很多,而且在不少地方得到“转制应当让经营者持大股,经营者中让法人代表持大股”的红头文件鼓励。但是如果原来企业经营得很差以至资不抵债,那经营者能算“能人”么?如果他确系“能人”,但却故意把企业搞成“穷庙”以压低资产价值,低价买下后才发挥“能人”本事使企业妙手回春。那么这人岂不是有犯罪之嫌?反过来说,如果他转制前经营极好,又不挖“庙”自肥,致使企业升值,如今却要他出高价赎买,岂不是惩能奖庸乃至惩廉奖贪?但是假如反其道而行,优质资产贱卖而“穷庙”贵售,那能行得通么!常规市场经济中的产权交易并不存在这类问题。道理显而易见:市场机制本身既是一种有效的定价机制,也是一种“能人”凸显机制。只要交易权利得到公认,交易双方根据自己利益讨价还价的结果,各种要素自然会以合适的(各方合意的)价格聚集到能人(最能有效利用此要素者)手中。如果企业是出售者自己的,谁也不必提防他可能会贱卖了它。如果购买者掏的是自己的钱,他是否“能人”还用得着别人操心? 然而问题在于,作为“国有资产减持”程序的“产权交易”并不是通常意义的“交易”。我曾指出过产权改革中最大的悖论即“卖方缺位”:产权改革不管是“卖”还是“分”,形式上都可以说是交易行为。但产权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使产权“可交易”,而不是如表面上那样似乎是要找到“能人”或确定“价格”。道理很简单:如果产权已经可交易,资源自可优化配置,“能人”与“价格”都不会成为问题,何必还要改革?从逻辑上讲,要交易必先有“卖方”,而卖方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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