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个监督管理的部门来监督制度的运行,即对那些违反规则人给予惩罚,这时制度是否能长期存续下去呢?这要取决于监督和惩罚的力度。比如在中国很多城市,汽车一般不敢闯红灯,而行人过马路闯红灯的却处处都是,就是因为汽车闯红灯都能被抓(拍)到并会受到相应惩罚,而行人却很少被监督和处罚。在一些国家行人不闯红灯,是因为大环境完全不一样,在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的理念下,如果有人违规可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尽管可能不是罚款,却有如朋友对他的不再信任等风险)。本文的案例中,显然没有对司机违规时的明确的惩罚制度,反而对违规者来说还会增加他们的收益,他们的承诺当然不是可信承诺。破坏有序的制度至该制度的瓦解也是自然之事了。 秩序的形成的一个重要力量来源于竞争,在本案例中,除了一方参与人(司机)之间的竞争之外,还有乘客与司机的竞争。在乘客等车太久的情况下,有的会选择骑自行车或步行到途中乘路过的车,这会迫使司机们尽早发车。同时也促使司机内部达成共识即同意按顺序一辆一辆的发车而不过度的争夺乘客资源。这会增加所有面包车每天载客总量,同时减少运送次数而节约成本,乘客则减少等待时间,这种形成有序竞争状态的过程是一个对于总的两方参与人——司机和乘客的帕累托最优改进的过程。
四 理论的应用 诺思和温加斯特(2003)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案例来说明秩序源于竞争的结论。在他们的论文中较详细的描述了英国“光荣革命”后的宪政制度变迁过程。虽然他们也阐述了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但他们更重要的侧重点在于证明制度是如何在经济和政治自由中起着必要作用的。用本文观点来解释英国当时的宪政制度变迁过程则是我们所关注的。我们强调秩序源于竞争,英国的宪政制度得以实现,是国王与议会之间竞争的结果。在斯图加特王朝时期,国王的权利是至高无上的。“首先,国王拥有的主要权力就是王室的特权,国王通过它必须公告或皇家法令。这意味着它可以颁布新法律,也就是说它拥有撇开议会的准立法权……,第二,同时具有立法、执法和司法的皇室法庭起着关键的作用,在与特权有关的问题上,皇室法庭必须要做出最终解释,并且能够在特定背景下修改不利于国王的裁决。最后,由于国王亲自负责日常的政府工作,他给法官们发放工资,所以法官们当然乐于为他效劳。”(诺思、温加斯特,2000)显然,在这样牢牢控制执法、立法和司法权的国王,在当时便是无可约束了。在这种掌握不受制约的权利下,国王的一些公然违反法律的行为便会屡屡出现。在斯图亚特王朝掌权初期,公法的执行和公共开支无须经过公共预算程序。而议会的权利很小,在开支和投资决策过程中只可能起很小的作用。诺斯和温加斯特(2003)并没有搜集到斯图亚特王朝的开支的详细资料,但可以肯定的是支出水平非常大,从国王想方设法的增加收入可见一斑。为了增加收入,开辟新税源是其方法的一种;另外便是进行“强制借款”,还款经常是不能按照协议按时还清的;出售垄断权;出卖准男爵爵位头衔等都曾在斯图亚特王朝期间出现。并且在这些具体的操作中,国王往往是不遵守承诺的。在国王权利至上的时期,很多本应受到保护的权利往往遭到损害。因此,一个反对国王的联盟便形成了,他们的目的是保护个人自由、权利和财富。由于反对联盟的公开挑战,英国陷入了内战。战后,反对联盟夺取了政权。但与此,国王的权利并没有被完全废除。在英国国内便有了两股互相抗衡的力量进行竞争。反对联盟掌权后制定了一系列削弱国王权力和保护私人产权的制度。而在光荣革命后,更是建立起了议会至上的政治制度 。议会拥有了绝对权力会不会像国王那样滥用权力呢? 事实证明议会不会像国王那样滥用权力。在议会和国王的竞争中,双方达成了共识:即一方面减少和限制国王的权力;另一方面,议会同意提供充足的税收 。这种制度形成后的直接结果便是私有产权得到了保护。在我们的观点里,英国的宪政的转变不是别的原因,正是国王与反对派之间的竞争形成的。 张维迎和栗树和(1998)的文章对本文的观点有很大的启发作用。但他们只侧重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制度转变。我们同意他们的基本观点,即地区间的竞争促进了民营化进程。经济学家多数应该相信民营企业是比国有企业更有效率的,仅张维迎就写了多篇论文进行论证(参见张维迎,1999)。他们在文章中表明,中国经济至改革开放以来的高速增长并非像其他经济学家同意那样是分权化导致的,而正是民营化带来的。中央政府在70年代后期实行分权政策后,地方政府有了更大的管理地方经济的权力。对国有企业实行何种政策来提高其效率,各地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尝试。地方政府的官员的政治业绩的衡量指标中,当地的经济的高低显然是一个重要的考察项目。地方官员会制定有利于地方经济繁荣的经济政策来使自己的政绩加分,在不同的政策中,民营化才是关键。尽管在一段时期内,民营化是不被允许的,但各地都出现了不同形式的民营化改革。但张维迎和栗树和(1998)只阐述了导致民营化的原因和过程,至于各地方政府的经济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他们的文章中没有涉及。在我看来,这些政策能否持续执行,取决于当地官员对自己在当地的执政时间的预期,如果预期执政时间不长了,则可能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因此,经常会出现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但总体来说,保护私有产权和信守承诺的制度仍然正在形成(现在已正式进入了宪法,当然,仍有不少侵犯私有产权的事情发生,但这种现象会越来越少)。政府官员制定政策的过程是重复博弈的过程。一般来说,继任的官员会延续前任的一些有利的政策。显然,中国的经验支持张-栗的观点,也是本文的一个证据之一。某些制度的改变源于地方政府的竞争,也有一些制度的转变来自于国家间的竞争。国际组织的游戏规则显然出于国家间的竞争。一个有趣的观点来自张五常(1996),他对腐败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同时指出腐败会受到竞争的限制——地方的、全国的和国际间的竞争。各国之间要吸引资金,就必须降低资金在该国的使用成本,减少腐败显然是其中政策之一。各国制定对腐败的控制或反腐败的法律法规。有这方面的原因。通过国与国间的制度竞争,各国会争着制定更好的政策减少腐败,放松管制能达到直接效果。因此,适合经济只有运行的机制便在这良性循环中得以产生。
五 小结 本文对秩序如何自发的产生给予了说明,这是哈耶克没有明确阐述的。秩序的形成或者说制度的转变尽管有诺思的精彩结论,还有其他学者将制度改变分成不同的形成(强制性和诱致性),但严格来说,它们也没有本质的区分。我们不分制度变迁的形式,只是要阐明到底是什么导致制度的变迁或秩序的产生。它们源自于参与主体的竞争。中国的制度转变和创新中,主要是来自于政治家们和专家们的设计。这种设计必然陷入哈耶克所批判的建构论谬误。尽管有些设计的制度会引致中国走向正确的改革道路,但这些制度只是与自发的制度相符合时才出现的,而多数设计出来的制度往往在执行不久后就急需重新改变。一些经济学家的案例研究表明 有些市场上自发形成的制度会促使政策的转变,这些制度的效率往往高于设计的制度。而中国缺少的正是这类自发的制度(出现时也常常得不到认可)。要激励自发的制度的不断出现,所需的并非是要制定多少“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是要让社会拥有更充分的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哈耶克,1963: “大卫·休谟的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中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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