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造成的结果是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适当差距或财产分配的合理差距、适当差距。……收入分配的过分差距、财产分配的过分差距有较多的部分与机会不均等条件下的竞争有关,……把公平放在优先地位,就是把反对机会不均等,反对收入分配的过分差距放在优先地位。([厉文]P.13P.15P.16) [评论]平心而论,厉以宁简要而比较中肯地阐述了“机会均等”优先的含义。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厉以宁在这里大大缩小了公平这一概念所涵盖的领域和范围。且不说公平本身即含有最低限度的社会意义,即使仅限于经济领域,公平至少应该具有起点公平、规则公平和结果公平三重含义。我们再退一步说,即便如厉以宁所界定的那样,把公平仅限于“机会均等”的范围内,那么他也还是故意“遗漏”了它的最为重要的一项理由:被视为公平的机会均等,会使人的能力获得巨大的解放,从而极大地提高经济效率。这在美国著名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的《自由选择》(商务印书馆1982年5月第一版P.136)中有着充分的论述:“内战后,在公众普遍接受的价值等级中,机会均等居于优先地位,这特别表现在经济政策上。……另一个必然的结果自然是人的能力获得了巨大解放,它使美国成为生产率日益提高、越来越生气勃勃的社会。”我们有理由相信,作为著名经济学教授,厉以宁先生不会不知道这些常识性的道理和事实。在缩小公平概念涵盖范围、有意忽略“公平优先”重要理由的同时,厉以宁却给效率加上了它原本没有的东西,从而增强了“效率优先”理由是说服力。 [厉文]不妨把前面列举的效率优先论的三项理由简单地作一概括,这就是: 第一,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就是把自由参与放在优先地位,生产要素供给者的自由参与权是不应该受损害的。 第二,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就是把个人努力程度放在优先地位;效率高和由此得到的收入多,是对个人努力的一种奖励。 第三,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就是尊重生产要素供给者个别的努力与主动性、积极性,这种努力与主动性、积极性是自发性质的,不同于外来干预性质的社会权威机构或政府的参与。([厉文]P.17) [评论]针对这三条理由,我们逐条来进行分析、评论。第一条理由应该是站得住脚的。但它与“公平优先”的第一条理由非但没有任何矛盾,而且简直就是重合的:效率优先的自由参与权不就是机会均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天赋权利吗?据此可以认为,公平可以促进效率。也可以理解为,机会均等的公平是会产生效率或效率优先的;而自由参与权体现的效率优先又是公平的。因此,它并没有证明效率应当优先于公平,亦即作为效率优先的理由它并不成立,反而证明了公平可以促进效率的实现。 第二条理由则犯了一个逻辑常识的错误,把必要条件视为了充分条件。我们知道,效率提高离不开个人努力,也就是说个人努力是效率提高的必要条件。但效率提高仅仅依靠个人努力是远远不够的,也就是说个人努力并不是效率提高的充分条件,还必须有其他条件的配合参与,才能提高效率,获得效益。厉教授只要走出官邸,看看那些仅靠“个人努力”的农民工提高了多少效率,获得了多少收入,就会知道这个道理了。其实在我们的现阶段,在很多情况下,“效率的提高和由此得到的收入”并不仅仅是靠个人的努力,有些时候,甚至不是靠个人努力,而是靠政策倾斜、靠行政垄断、靠国家巨额投资、靠强权和优势地位、靠信息的不对称、靠对资源的掠夺和对环境的污染、以及权钱勾结的腐败……因此,如果不具体分清效率是如何提高的,收入是如何获得的,而只是认为“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就是把个人努力放在优先地位;效率高和由此得到的收入多,就是对个人努力的一种奖励,“那么无疑是对上述行为的支持、纵容和鼓励。这第二条理由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第三条理由,实际上是认为,效率是由市场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取得的,那么,“效率优先“就是对这种主动性、积极性的尊重。而”公平“则是由”社会权威机构或政府“的“外来干预”才能产生,从而认为市场主体的作用应该优先于政府及权威机构的作用。作为经济体制改革早期的特定阶段,它指向政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或干预企业生产经营的现象,这条理由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我们对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和作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之后,这条理由也逐步失去了说服力。目前人们常说的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越位、错位和缺位”,就表明了这种认识的深化。除了政府从市场直接经营中退出,解决“越位”的问题之外,“错位和缺位”的问题也必须加以解决。现在我们已经比较清醒地认识到,市场主体的“自发努力”与“权威机构或政府”的“外来干预”二者均不可或缺。杨小凯说的好:“经济发展不但需要自由市场,更需要适当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南方周末》2002-08-08)我们不能指望没有规则和监管的市场会产生高效率,就像不能指望一场没有裁判的篮球赛会是一场完美的比赛一样。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与政府具有不同的职能,产生不同的作用。萨缪尔森、诺德豪斯在《经济学(十六版)》(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1版p.31)中认为:“一个有效率并且人道的社会要求混合经济的两个方面——市场和政府的同时存在。现代经济的运作如果没有市场或政府,都会孤掌难鸣。”因此,在倡导市场主体的“个别努力与主动性、积极性”的同时,没有理由赋予它较之“权威机构或政府”的优先性。至此,第三条理由也站不住脚了。 [厉文]效率之所以应当放在优先地位,正是因为没有效率或效率低下,生产力就发展不了,产品与劳务的供给就不可能充裕,因而无论从哪种意义上来理解公平一词,公平都是实现不了的。就以公平等同于机会均等来说,假定效率不增长,生产力不发展,机会均等的实现仍会遇到困难,这可以从两方面来解释: 一方面,机会均等并不是可以脱离生产力水平而单独存在的。……机会均等只能在市场体系发展过程中实现。 另一方面,机会均等的实现与市场参与者没有足够的市场意识、市场规则意识、机会均等意识密切相关。……而生产要素供给者的市场意识、市场规则意识与机会均等意识的具备,则是以生产力的发展、市场体系的发展为前提的。([厉文]p.18-19) [评论]厉以宁在最后总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理由时的这段话,意思无非是说,“效率”是发展生产力,而“公平”属于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只有生产力也即“效率”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公平”——作为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才可能进一步发展和实现。这其实是机械地理解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上面我们已经说过,“机会均等”作为优先观念曾使美国的生产力获得巨大的解放,它不但不会影响、反而是极大地促进了经济效率的提高。并且,“机会均等”的公平并非在厉以宁所认为的生产力相当发达后才会产生。美国的“机会均等”的公平观流行于1860年的内战之后,而在更早的法国大革命时期,就已经提出了“机会均等”的观点,当时的口号是“机会向一切人开放”。在工业革命的早期,“机会均等”作为优先观念就已经提出并被实践着了,那么,在飞机、电脑时代的中国,是什么阻碍了“机会均等”作为优先的观念呢?很清楚,不是生产力的不发达,而是厉以宁们的“权威‘论证——它来自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想。 厉以宁还认为,由于市场参与者缺乏足够的市场意识、市场规则意识、机会均等意识,只有等到生产力和市场体系发展了之后,才能提出并实行“机会均等“的观点。这条理由同样是站不住脚的。任何人都知道,市场参与者的这些”市场意识“只有在市场的参与过程中逐步培养和建立,而不是等着厉以宁们灌输教育好了之后,才能够进入市场。用这条理由来否定机会均等,显然是排斥一部分人进入市场,然而同时,先期进入市场者又能够借口”效率优先“而肆无忌惮地掠夺财富,瓜分市场。 以上我们逐条批驳了厉以宁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辩护和论证。我们发觉,他的论证是多么的苍白无力、逻辑混乱甚至是牵强附会的。可以看出,厉以宁是为了辩护而辩护,为了辩护而论证的。如果作为律师,为当事人而辩护,那么他是成功的。但作为著名经济学家,作为学者,他的辩护是彻底失败的。尽管我尽量用客观、公平的眼光来看待他是文章,但我不得不承认,在这篇文章中,厉以宁丧失了作为学者的”学术立场“。看到最近主流经济学家们的“集体失语”,我想,也许与此有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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