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观察事实检验的地位,并通过不断的验证来推进对规律的认知。从这一点看,经济研究要把真实世界里的产业和市场作为实验室,以便观察现象、面对问题、验证假说。但是很不幸,社会的经济实验室里一般没有“受控实验”这回事。因此,验证关于经济行为的推断,要看实际的机会。 比如“数网竞争”论的推断,只有当政府在基础电信网络层面,承认并保障市场准入和市场竞争的权利时,重复建设数网的成本才不至于大过其收益。很清楚,验证这个推断,要具备这个推断所指明的限制条件,然后才可观察是不是出现了推断所指明的结果。 但实际情况是,几年来我国电信市场的变革,远没有形成数网竞争论所指明的限制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广电部门的宽带有线电视传输网与电信部门的通讯网络,依然维持“井水不犯河水”的体制格局,依然还是“分立但不竞争”;第二,从承认和保障竞争权利的角度看,虽然存在着多家电信公司,但各家从事电信业务的权利被行政力量分割,限制在特定的业务范围,电信竞争实际是非常有限的。 因此,我们不能粗粗看到市场上有“数个电信公司”,就以为验证“数网竞争”的条件就成熟了,更不可图所谓“学者影响力”的虚名,勉强宣布数网竞争含有的推断已经得到了验证。其实,我呼吁了多少年的“广电、电信交互进入”,以及“给每个电信公司发全业务许可”,根本没有人听。这就是说,我的“学者影响力”等于零。 不过,受各种合力推动的我国电信产业的实际变化,也提供了某些命题的局部验证条件。于今回顾,以下四条可圈可点:第一,对电信经营主体用公司化改组并上市,为电信基础网络的建设筹措了以千亿计的资本,这是政府垄断“国家基础信息网络”构想根本不可能做到的;第二,在“建设并利用自己网络”的权利得到承认之后,移动通讯、IP电话、小灵通等等才在竞争中得到发展机会;第三,在基础电信网络的独家垄断被打破后,天价的初装费才被取消,电信资费才得以大幅度下调,电信服务质量才有显著提高;第四,电信增值业务如互联网接入和内容提供服务,才在接入费竞相降低的环境下得到发展。 令人耿耿于怀的事情也有两件:一是在全球范围内,中国四大电信上市公司的市值,极不相称地低于其经营状况和利润表现。究其原因,是投资者认为中国电信市场的政策风险偏高——谁也不知道政府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又来一场“重组电信”,各种传言和猜测不断扰动各方的预期。这在我看来,政府光开球还不过瘾,非要用“看得见的手”继续“优化电信市场结构”,而完全不顾为此付出的巨大财务代价;另外一件,虽然我国的电信资费有了革命性的降低,从而大大刺激了电信的消费需求量,为发展我国电信产业提供了市场条件,但是环顾世界,在各国电信资费下降的竞赛中,中国的成绩并不是最显眼的。别的不论,今天从中国打到美国的电话比美国打回来的贵很多,从内地打到香港的电话比香港打回来的也贵很多,究竟有什么道理吗?我的看法,惟有一个道理,就是电信网络层次的竞争开放还远远不足。 至于当年商榷过的“垄断网络、开放服务”论,我认为至今也没有在电信产业得到验证的机会。不过,在其他产业领域,例如铁道和电力,分别提出了类似“垄断控制网络、开放服务竞争”的构想。铁道部门的“网运分离”方案,正式提出了但没有实行,主要难题正是无从约束铁路的网络垄断控制者。电力部门实行了“网电分离”——电力传输网络并由几家国家电力公司分区域垄断控制,然后实施发电的竞争上网。可是似乎有迹象表明,拥有网络垄断权的电网公司可以轻而易举地“入侵”发电,“统吃”发电利润并延伸完成对发电的垄断。 这些局部的、尚不充分的“实验室证据”,当然不可以看作是对“数网竞争”论的全面验证。但是,它们至少也没有推翻理论的推断。所以,我不认为现在需要放弃“数网竞争”论的基本主张。相反,因为受到了局部经验验证的鼓励,我们仍可以满怀信心地坚持数网竞争论,坚持参与市场竞争是我国各类经济主体的一种正当权利,并等待经济实践提供全面验证这些主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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