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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竞争是一种权利      ★★★ 【字体: 】  
市场竞争是一种权利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21:31   点击数:[]    

激电信需求量的增加,改革的收益成本要动态来算。更重要的是,一旦开放电信网络的市场进入,重复建设的收益和成本由各个投资和经营的主体分别做出。在这种情况下,怎样保证加总的重复建设预期收益,一定就抵得过加总的重复建设成本?
  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要害在于投资和建设主体的产权约束。如果投资主体的产权边界清楚,投资主体就必须承担投资行为的后果。本来,有效的产权就是用来约束分权投资必定要带来的风险的。竞争性投资体制虽然不能完全消灭“错误的重复建设”,但它可以通过产权约束投资冲动,加上信息交流机制和学习机制,竞争性投资的“失误”就可以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因此,问题不在于重复还是不重复,而在于投资责任的约束。缺乏有效的投资约束,就是“单一建设”也可能错误百出。比如,耗资百亿建成的上海磁悬浮铁路,在全世界范围内没有第二条,绝不可能是“重复建设”,但一定就是成功的投资吗?
  总之,我从来不否认数网竞争要支付重复建设的代价。我的意见不过是,我们不能仅从重复建设的绝对量就定案。合理的经济思维是,坚持在重复建设的代价与坚持独家垄断的代价这两个量之间反复权衡。为防止重复建设超越合理的限度,我认为电信改革不但要打破电信主体公司的独家垄断,而且要打破国有制的垄断。允许非电信的、非国有的以及境内外多种投资主体一起来参与,才能有效约束电信的投资和建设行为。
  政府开球与市场继续
  在论证了数网竞争后,我们要进一步回答:怎样从电信的行政独占走向基础网络的竞争开放?从其他国家的经验看,起步的途径有两条:一是所谓“英国模式”,即允许原垄断电信营运商继续拥有完整的电信网络和全套业务,同时设立新的全能电信公司与之展开竞争。与这条“分立”路线并行的,是美国的“分拆模式”,即以法律手段分拆原先的独家电信商,其中,按业务分拆叫“竖切”,按地区分拆叫“横切”。
  我的看法是,无论“分立”还是“分拆”,也无论“横切”还是“竖切”,统统不过是实现基础网络竞争的手段。只要认定了基础网络层面的可竞争准则,条条大路通罗马。从历史经验看,当年中国设立联通与原中国电信竞争,选的就是“分立”策略。因为进展不顺利,才又转过头来借重“分拆”对在位超大垄断商竖切又加横切。这无非说明,行政垄断的产业,非政府有所作为就不可能开放竞争。要是政府不“开球”,谁动作得了?
  问题是当政府开启了电信市场的开放后,要知所适从。既然各国电信开放最后是殊途同归——都形成数个综合性电信公司支撑起竞争性市场的基本构架,中国为什么就不可以放手让经由分立和分拆而来的每一家电信公司,都成为有权经营多业务的综合电信营运商?为此,只需给每家电信公司颁发所有国际、国内、长途、市话、移动、IP通讯的经营许可就可以了。余下的问题——主要是电信市场结构的进一步变化——完全可以交给完成股份化改造的电信公司通过市场重组去继续推进。
  恰恰在增发电信经营许可、形成综合电信营运商的问题面前,中国止步不前。其结果,就是迄今拥有数亿用户的中国电信市场,居然没有一家公司可提供全方位的电信服务。那么,为什么拒绝增发基础电信经营许可?我的看法,撇开既得利益,思想上的原因是人们共享一种从来没有清楚讲出来的假设——似乎政府发出的每一个电信经营许可,都可以在市场上取得成功。在这个假设的前提下,增发许可就等于增加重复建设,就可能带来“过度竞争”的危险。
  问题是政府发出的许可和牌照,并不一定在市场上成功。仅以联通为例,那是目前我国惟一拥有经营各项电信业务许可的电信公司。但是,联通事实上还不就是一家移F动通讯公司吗?为什么政府不可以只管发牌,而把能不能在市场上取得成功以及怎样成功的问题,交由市场竞争过程去决定呢?
  市场竞争是一种权利
  其实,早在1998年我就指明数网之“数”,不是任何一个政府或专家事先划定的电信经营商的具体数目,而是一种“可以存在数个基础电信网络并彼此竞争的权利”。原话是这样讲的:
  要注意,我的论点不是每种电信服务都必须自建自己的网络,而是必须有可竞争进入(和退出)的数网并争的架构可供各类电信服务商选择。从技术上讲,电信服务可以租借别人的网络。从经济上看,在现有网络供给能力过剩的条件下,只要租价合理,“以租代建”就是合算的。但是,必须知道,在只有一个出租者(或者只准一个出租者合法存在)的条件下,由于不存在(或不准存在)出租者之间的竞争,就没有产生租金合理化的机制。于是,“租不如建”。如果法律允许别人另起炉灶修建网络,那么甚至在新的网络建成之前,网络的租金价格就可能下降,因为原来那个惟一的出租者,面临自己的网络能力过剩,客户被潜在的网络商“抢”走的威胁。市场的力量会迫使它坐到网络租借的谈判桌旁来,并进行竞争性的讨价还价。
  于今回顾,这里面包含着一个更一般的论点,即市场竞争实际上是一种准入的权利。这就是说,我们要从市场之门是不是开放、是不是准许进入的角度看问题,而不能简单地从市场上究竟有一个、还是有几个供应商来判定垄断和竞争。只要市场的进入之门开放着,即便只有一个在位供应商,他还是会受到无数潜在进入者的竞争压力。反过来,市场的进入之门紧闭,那么里面的“玩家”——不论一个还是几个——对潜在竞争的惧怕就成为多余。
  从行为逻辑看,我认为只有以“进入权利”才能清楚地界定垄断和竞争。在法律充分保障进入权利的场合,无论实际进入的技术、资本和经验的门槛多高,当进入的诱因足够,总可以刺激潜在的竞争转为现实的竞争。但是,当政治、法律或政策禁止或限制市场进入的时候,即使拥有技术、资本和经营优势的后来者,也不能得市场之门而入。
  如果上述逻辑成立,政府的职能就是维持市场竞争的权利结构,特别是致力于消除市场进入的法律和政治障碍,而不应该勉强以行政之手,煞有其事地为决定每个产业里的最优公司数目而操劳。
  “数网竞争”论从来无意对“应该”有几家电信公司的问题贡献意见。那是作者根本不可能知道的。“数网竞争”主张的不过是政府开放电信市场、尤其是开放基础电信网络的准入经营权利。我相信,只要数网竞争的权利是合法的,市场力量不但会确定合适的经营商数目,也会推进拥有网络资源者与不拥有网络资源者之间的多种多样的合作。我的结论是,越是维持数网竞争的权利结构,“过度重复建设”的危险就越小;反过来,坚持基础网的行政垄断,反而越刺激部门分割、“分立而不竞争”,从而就无法有效利用我国众多的网络资源。
  基于以上认识,2001年7月我在提交给当时国务院体改办的一份背景研究报告中,明确把“行政性垄断”与市场里的其他垄断区别了开来:
  我国基础设施产业的现行体制,主要特征是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是以政府名义实施的市场禁入,不同于市场经济里其他的垄断形态……由于行政性垄断能够排除在位垄断经营者的所有当期和潜在的合法竞争对手,因此,它常常违背政府垄断基础设施行业的初衷,导致经济行为的扭曲,经济效率的低下,抑制基础产业的供给和需求。更严重的是,长期的行政性垄断所形成的特殊既得利益和行为惯性,将妨碍国民经济的这一重要部门对技术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做出灵敏和有效的反应。
  这个意见认为,真正妨碍产业发展的是行政性市场禁入,应该开放市场准入,奠定普及到我国各个产业领域里的市场竞争权利的框架。
  验证的机会
  作为经验科学的经济研究,当然要把理论命题、推论和政策建议,置于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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