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暑期将近,这正是许多大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集中就业的高峰。每年暑期,天津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都会接到群众投诉,反映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扣押劳动者的相关证件,或者以报名费、保证金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举报投诉。为此,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提醒求职人员,在求职过程中要注意维权,一旦发现侵权行为,要及时拨打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举报投诉电话:12333,执法人员将在第一时间帮助求职者维权。
据介绍,目前有个别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往往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延长试用期等违法行为。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防止求职者不辞而别,采取扣押求职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等做法。不少求职者由于求职心切,被“黑中介”蒙骗,缴纳了保证金、体检费,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指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应当如实告之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求职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应注意收集、保留招聘单位的招聘广告、双方在招聘会上签订的合同意向书,以及工作证、胸卡、考勤记录、工资条等。一旦用人单位出现侵权行为,劳动者应该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强调,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讯员晁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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