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 脱稿时,笔者得阅台湾学者梁庚尧先生的大作《宋代太湖平原农业生产问题的再检讨》,获益良多,并吸收了其中的若干资料和观点,然亦有所讨论。 [2] 本文使用的"长江下游"的概念与广义的"江南"接近,包括宋代行政区域两浙东、两浙西、江南东、江南西、淮南东、淮南西诸路的全部或大部。这一地区的中心是长江三角洲的太湖地区,亦即江南平原。包括现在的苏南、浙北,过去的苏、松、常、杭、嘉、湖六府。 [3] 刊登在中国农业博物馆内部刊物《古今农业》1989年第1期上。 [4] 李伯重:《我国稻麦复种制产生于唐代长江流域考》,《农业考古》,1982年第2期。作者的结论是:"稻麦复种技术,大约在高宗武后时期,在长江流域少数最发达的地方已出现;作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制度,则大約形成于盛唐中唐时代,实行的地域主要是在长江三角洲、成都平原和长江沿岸地带。到晚唐以后,更加进一步扩大。" 本节引李氏观点均出自此文。 [5] 原文是:"自曲靖已南,滇池已西,土俗唯业水田。……从八月获稻,至十一月十二月之交,便于稻田种大麦,三月四月即熟。收大麦后,还种粳稻。" [6] 韩茂莉:《宋代农业地理》第213-214页,山西古籍出版社,1993年。 [7] 李根蟠:《中国古代耕作制度的若干问题》,《古今农业》,1989年第1期。文中还指出:"类似的情形还出现在新疆的吐鲁番。当中原禾麦复种还处于偶发和散在阶段时,那里禾麦复种已经普遍化。《魏书·高昌传》说当地’气候温暖,厥土良沃,谷麦一岁再熟’。在吐鲁番出土的汉晋文书中,亦有关于麦粟两作的明确记载,有的租佃契约规定了夏秋两季交租。吐鲁番自古也是盛产麦类的。由此可见,耕作制的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有自然因素,有社会经济因素,其中还包括生产传统和民族习惯,应该联系起来对它们进行综合的考察。"需要补充的是,在制约耕作制发展的诸因素中,还有属于消费范畴的饮食习惯等。 [8] 其实古人已有见及此。宋陈振孙《白文公年谱》宝历"二年丙午"条下云:"公之去苏盖在秋冬之交,有《自问行何迟》诗,除日有《答梦得同发楚州》诗。"见汪立名编《白香山诗集·年谱旧本》。 [9] 水稻从插秧到开花大概两个月左右,由此推断,白居易去苏时所见之稻插秧已届初秋,张氏疑为双季稻的晚稻。按,宋代江南少量的双季稻是可能存在的。《宝祐琴川志》载有"乌口稻",是"再莳晚熟"的品种。此品种又见于明黄省曾《稻品》和清道光《苏州府志》;后者称它"晚熟,秋初亦可莳,以备潦余补种,下品也"。 [10] 张泽咸:《中国魏晋隋唐时期粮食作物的复种及其他》,《高敏先生七十华诞纪念文集》,中州古籍出版社,2001年。张氏又说:"关于人口密集问题,《新唐书·地理志》记唐代320余直属州中,苏州人口数位居全国第32位,岳州是第183位,说苏州岳州的人口密集而发展复种,说服力恐怕不够强。" [11] 例如吴存浩《中国农业史》就主要以此为据论证稻麦复种产生于唐代,参见该书的第673页,警官学校出版社,1996年。 [12] 吴存浩《中国农业史》也沿用了李氏的这一错误。 [13] 所谓"开元令"是指开元七年和开元二十五年对职分田收获物归属的交接断限的规定,上引《唐会要》文开头对陆田、水田、麦田断限的规定即属开元令的内容。此外,《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注,《通典·食货二·田制下》、《通典·职官十七职田公廨田》、《册府元龟·邦计部·俸禄》等,都记载了有关内容。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唐令拾遗》"田令"部分比较全面地搜集和整理了有关记述。 [14] "今条"是针对"元阙职田"的,"阙"通"缺","元阙职田"似指对职田中原本没有考虑到的情况的补充规定。 [15] 《齐民要术·水稻第十一》:"三月种者为上时,四月上旬种者为中时,四月中旬种者为下时。"《齐民要术·种谷第三》:"二月、三月种者为上时,四月、五月种者为下时。" [16] 李文说:"据这个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当时南方水稻尚以一年一作为主,而且多为早稻,故在四月底以前已将稻田耕种完毕。"事实上,唐代南方稻作是以晚稻为主的(本篇第四节还将详论),有的插秧较晩,四月底以前已种稻完毕是北方情形。 [17] 夏谷子可以在麦收后播种,现在一般要在阳历6月15日左右播种,最晚可至7月1日。如果这和"今条"6月30日这个期限不是巧合,那么,这个期限可能意味着北方禾麦复种的发展。唐代关中已有禾(粟)收获后种麦的记载;不过,迄今还没有发现麦收后种禾--夏谷子的记载。 [18] 张泽咸:《中国魏晋隋唐时期粮食作物的复种及其他》。 [19] 李伯重:《宋末至明初江南农业技术的变化--十三、十四世纪江南农业变化探讨之二》,《中国农史》1998年第2期。 [20]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史稿》第341页注②,农业出版社,1989年。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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