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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下游稻麦复种制的形成和发展(一)——以唐宋时代为中心的讨论[1]      ★★★ 【字体: 】  
长江下游稻麦复种制的形成和发展(一)——以唐宋时代为中心的讨论[1]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09 23:21:12   点击数:[]    

插秧联系起来,可见二者当有一定关系。

按,既然苏州的稻麦复种北宋已有明确记载,则其历史追溯到唐代不无可能。但白居易的诗却不能证明这一点。张泽咸已对此作了令人信服的分析,他指出:江南一般小满前后(四月中下旬)收麦,白氏宝历元年五月之所以还看到"麦穗黄离离"的景象,是因为当年闰七月,节气偏晚。又据《白居易集》记载,宝历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白氏还在苏州以"前苏州刺史"的身份给"华严经社石"写题记,因此他离开苏州最早也是九月底,而不是李文说的八月[8] ,这时看到"稻花白霏霏",则这些稻田插秧应已入秋。稻麦复种一般是四五月间麦收后立即耕田插秧,不应拖到七月。因此,白诗描述的现象不可能是稻麦复种[9] 。其实,即使季节上没有矛盾,白诗也不可能成为唐代苏州实行稻麦复种的确证,因为复种是在同一块田上实行的,而白诗是泛指苏州的情况,不是讲发生在同一田块上的事情。不过光指出这一点,辩者还会说:白氏诚然是泛指,但也可能包括了同一田块的情况;张氏的分析则把可能辩解的口子给堵死了。关于元稹的岳州诗,张氏指出这是元稹路过岳州时写的,"全诗40句,只有两句提及’麦秋’和’拔秧’,诗篇赞美贤刺史对那些不事生产争相竞度的人加以节制,这怎么能证明是描写稻麦连作的呢?""岳州不同于苏州,唐宋人的论著包括范致明的《岳阳风土记》等在内,并不见有稻麦复种的记事,甚至在本世纪四五十年代以前,除洞庭湖岸圩田外,岳阳一般田地也未见有复种,说一千多年前的唐代岳阳稻麦复种恐怕是望文生义的事。"[10] 

论据四:唐代关于官员替代时职田收获物处理办法的变化。李氏指出,职田收获物一般归"耕种时在职者";开元年间的规定的期限分别是:陆田3月30日,稻田4月30日,麦田9月30日,与粟、稻、麦三大谷物播种期的后限一致。大中元年屯田的奏文引述开元令后说:"据今条,其元阙职田,并限六月三十日,宿麦限十二月三十日,以前上者入新人,以后上者入旧人。"这个"今条",大概是对开元旧令的补充规定。以六月三十日为断的田应是五六月栽插的中晚稻田,以十二月三十日为断的宿麦田,是由于在稻田种麦,使麦类的播种期延后。"因此’今条’所提到的六月三十日为断的田和以十二月三十日为断的田,实即同一块田--一块实行了稻麦复种的田。宣宗对该奏书而发出的诏书明确地提到了’二稔职田’(即一年二熟田),即是指这种稻麦复种田。"而"仅有在长江流域的稻麦复种区,才存在二稔之田"。李氏认为,这是唐代长江流域实行稻麦复种的"更为有力的证据"。

按,这一"证据",常为主张稻麦复种产生于唐代的学者所援引[11] ,但尚未见到对"稻麦复种产生于唐代"质疑者对此"证据"的正面讨论。因为这是一个关键性的论据,我们不能不详加分析。为了讨论的方便,兹把《唐会要》中的有关记载迻录于下:

大中元年十月屯田奏:应内外官请职田,陆田限三月三十日,水田限四月三十日,麦田限九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后人;已后上者,入前人。伏以令式之中,并不该闰月,每遇闰月,交替者即公牒纷纭。有司即无定条,莫知所守。伏以公田给使,须准期程,时限未明,实恐遗阙。今请至前件月,遇闰即以十五日为定式,十五日以前上者,入后人;已后上者,入前人。据今条,其元阙职田,并限六月三十日,春麦限三月三十日,宿麦限十二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新人,已后上者,并入旧人。今亦请至前件月,遇闰即以十五日为定式。所冀给受有制,永无诉论。敕曰。五岁再闰,固在不刊;二稔职田,须有定制。自此已后,宜依屯田所奏,永为常式。--唐会要卷

谷物成熟曰"稔";"二稔职田"应指职田中一年收获两次者。但"二稔职田"是否专指实行稻麦复种制之田,"今条"是否专门为这种"二稔职田"规定的,则大有疑问。李氏引用"今条"时,把"春麦限三月三十日"一语漏掉了[12] 。实际上"今条"规定的是三个期限,而不是两个期限;因而不能与"二稔职田"直接挂钩。"今条"有"并限六月三十日"的规定,为什么要说"并"呢?把"今条"与开元令 对照一下即可发现,"并"是兼指陆田和水田而言的。可见,"六月三十日"的期限並非专指水田,更非专指中晚稻田。"今条"在把陆田和水田合并规定同一期限外,又把麦田分解为两种情况,即种春麦的田和种冬麦("宿麦")的田,从而规定了两个期限。

这些规定意味着什么呢?说"今条"是开元令的补充规定大概是正确的[14] ,但需要补充的是什么呢?

从开元令规定的期限看,它主要是根据黄河中下游的情况做出的,如水田的期限是根据北方水稻的播种期制定的,陆田则似乎只考虑了北方早谷子(稙禾)的播种期[15] 。对中原以外的情况,如南方稻作区、西方春麦区的情况,没有充分予以考虑。从开元到大中,一百多年过去了,情况发生了不少变化,经济重心已经逐渐向南方(主要是江南地区)转移,麦作和轮作复种制都有新发展,原来的规定已不完全适应这种情况,因此需要有所补充。"今条"中6月30日的期限,充分照顾了南方稻作区的情况。因为唐代南方(尤其是江南)稻作以晚稻为主[16] ,有的稻田插秧是相当晩的。如杜甫《行官张望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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