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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山陕地区地理环境与水权保障系统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0 12:44:4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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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水程相吻合的灌溉田亩 “利户”只是农户中的一部分,获得“利户”资格在于兴建渠道的资金、劳力投入,没有付出前期投入的农户不是“利户”,也没有使用渠水灌溉农田的权利。清雍正年间河东总督王士俊曾就河东水利留下这样的记述:“未曾始事协工之地,虽水绕四周,不得取用。如同开此渠则许用此渠之水……每岁修筑仍按地助工,若始事不与,则工无可助,水在地边,不许灌溉。”①王士俊记述的十分明白,“利户”的资格取决于“始事协工”。在“始事协工”者中灌溉田亩的多少又与“始事协工”过程中的投入量相辅相成,一般“始事协工”过程中投入大的灌溉田亩就多,投入小的灌溉田亩就少。与王士俊记述的情况类似,民国《襄陵县志》溥利渠条下也记载了这样的事例:“自光绪二十七年知县曾光文欲就汾流引水灌田,令汾东、邓村、荆村等十村人民按地亩起夫摊款,开渠打坝。”②需要指出的是溥利渠按地亩起夫摊款,不是渠道运行以后的经济摊派,而是渠道开凿之初“利户”的前期投入,由于“利户”的前期投入是与地亩相挂钩的,因此有了这份投入就使“利户”获得了日后浇灌相应地亩的资格与同等份额的水权。 通过以支渠、村落为单元两层水权分割,至“利户”才从对水资源的占有权转向水资源利用,由于资源利用量即“利户”受水量是水权的体现,因此与“利户”受水量直接相关的是灌溉田亩的数额。山陕地区各灌渠均实行依时计程灌田的水程制,“利户”受水时段长,其水田数额就多;受水时段短,水田数额就少,因此在受水过程中“利户”保全了自己名下的水程,就等于维护了水权。 为了分析便利,将刘丝如所录道光陕西泾阳县高门渠渠册源头“利户”水程列表如下:
———————————— ①[清]徐栋编:《牧令书》卷9,“王士俊:水利”,第7页。 ②民国《襄陵县志》卷2,“沟洫志”,第79—92页。 “利户”田亩与受水量的一致性是实现水权逐层分割的关键,上表清楚地显示了各“利户”受水时段与田亩数额之间的关系,即单位受水时段内灌溉田亩数额基本相等。在这一前提下,“利户”之间受水时刻紧密衔接,分秒不敢浪费。过去农户均没有钟表,靠焚香把握接水时刻。“额定一个时候,香长一尺,一尺又分为十寸,一寸又为一刻。一刻又分为十分,一分又分为十厘。”①焚香计时的规则通行于各渠,焚香长短标定了时限,时限又与灌溉地亩相对应,“地论水,水论时,时论香,尺寸不得增减”②,如冶峪河高门渠“各‘利户’每月到期灌地一次,每时点香一尺,大约灌地五十亩上下,即或水小,灌地不完,亦无异言”③。 “地论水,水论时,时论香”虽然是各灌区遵循的准则,但在水资源短缺的背景下,违规逾程“强者多浇,弱者受害”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水资源分割到“利户”层面水权变得实际而具体,为防范“强者多浇,弱者受害”的现象,许多灌渠实行持牌接水制度,如洪洞县通利渠由官府颁发木质灰印一颗,“当渠水行到之日,迅即限定时刻,无分风雨昼夜赶即浇完,由渠长督催沟首转牌”,以防逾程现象。④即使这样,因用水不足破坏水序而引起的水事纠纷时有发生,水事纠纷发展到极端往往会出现人命官司,官司由地方报到中央,在大内档案中就留有记载。光绪二十八年刑部档案中就有一桩由破坏水序而导致的命案,命案的肇事者赵白蛋、高黑蛋、王青沅为山西赵城县人,三家“地亩均在东王村,地居下游,杨顺仔地亩在涧头村,地居上游”。“光绪二十七年正月十七日,轮应赵白蛋等使水,是日早间赵白蛋、高黑蛋、王青沅赴村外浇地,因地内无水,同往上游查看,见杨顺仔截住水道,在伊地内灌浇,王青沅向其理论,杨顺仔不服、混骂……赵白蛋与高黑蛋等兴殴致伤,杨顺仔移时身死。”⑤与杨顺仔一案相类,案发地点也在赵城县,光绪二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黄昏时分,张福锁与张照大赴村外广济渠放水浇地,水忽停流,料是有人堵截,张照大在地看守,张福锁前往查看,见郭喜锁携铁锨在渠口堵截水道,张福锁向其理论,郭喜锁不服、混骂以至于导致人命。⑥这类由违反水序而导致命案的事例在陕西同样屡屡发生,光绪二十年七月“蓝田县民蔺添寅因事用渠水争殴打死王怀贤案”起因也是违反水序,蔺添寅口供:“光绪二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午后,小的正引渠水浇地,王怀贤前来阻秤,他地在上,争要先浇”,并由争骂、斗殴导致人命。⑦我们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查阅的刑科案卷中看到的仅是农户之间由于违反水序殴打致命案例中的很少一部分,事实上类似的水事纠纷很多。 ———————————————— ①刘屏山:《清峪河渠点香计时说》,民国《清峪河各渠记事簿》,见《沟洫佚闻杂录》,第130—132页。 ②刘屏山:《清峪河源澄渠记》,民国《清峪河各渠记事簿》,见《沟洫佚闻杂录》,第61—63页。 ③刘丝如:《<刘氏家藏高门通渠水册>序》,《沟洫佚闻杂录》,第13页。 ④《通利渠渠册》,孙焕仑:民国《洪洞县水利志补》,第37—49页。 ⑤护理山西巡抚布政使赵尔巽:《奏为审明寻常共殴命案人犯按律定拟照章恭折仰祈》(光绪二十八年九月初九),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21—22页。 ⑥护理山西巡抚布政使吴廷斌:《奏为审明寻常斗殴命案人犯按律定拟照章恭折仰祈》(光绪二十九年五月初十),《光绪朝朱批奏折》,第373—374页。 ⑦《蓝田县蔺添寅因争用渠水争殴打死王怀贤案》(光绪二十一年六月初九),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部档案,18568。 水程与浇灌地亩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不完全固定,灌渠水源减少也会影响额定燃香时间内的浇地数额,陕西泾阳县清峪河源澄渠就是一个这样的事例。源澄渠开凿初期水源充足,“以一月为满,故每亩以三分香受水,共三百四十八时”。后利用同一水源开凿了八浮渠,源澄渠从此少了初一至初八共八天的水程,后又因移堰而少了初九、初十两日水程。由于这样的变故,香时与田亩的对应量也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来一亩三分香受水,降至一亩二分香受水,用水量减少了1/3。①用水量的减少意味着“利户”水权的含金量不断降低,这一切更加重了用水者之间的矛盾。 水程是“利户”权益的体现,无论经历了几级水资源分割,最终直接与“利户”相关的是实际灌溉田亩的多少,因此维护水程就是维护水权。规定每隔一定时间修订渠册,卖地必须带水,都是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保障“利户”水程的制度措施。 (二)大户轮流构成的渠道管理层 黄宗智肯定过宗族对于水利事业的独有贡献:“长江下游和珠江三角洲,家族组织比华北平原发达而强大,长江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宗族组织的规模与水利工程的规模是相符的。”“华北平原多是旱作地区,即使有灌溉设备,也多限于一家一户的水井灌溉。相比之下,长江下游和珠江三角洲的渠道灌溉和围田工程则需要较多人工和协作。这个差别可视为两种地区宗族组织的作用有所不同的生态基础。”②如果我理解不误的话,应该说黄宗智先生看到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中国南方宗族跨政区、跨流域的分布特征,对于兴建较大规模水利工程具有形成超越其他民间组织之上的力量,有助于水利工程的兴建与管理,而北方宗族力量较弱,因此民间兴修水利的数量与规模均低于南方。确如黄先生所看到的那样,山陕地区与整个北方一样缺乏强劲的宗族力量,因此也鲜见一族独立兴建水利工程的记载,但这并不意味着血缘家庭的力量在水利保障系统中无足轻重,代表血缘家庭的大户始终在渠道管理中充任主角。 大户在渠道管理中发挥作用主要通过渠长来实现。渠长是近代山陕地区灌渠的主要管理者,既在地缘水权圈中成为平衡全渠水权的重要砝码,同时也是“利户”中的一员,拥有家族或家庭水权,并在以家族为核心的血缘水权圈中同样显示出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血缘水权圈中渠长的作用仍然通过限定性的人选条件而实现,“利户”的社会层面各不相同,《洪洞县水利志补》所录《通利渠渠册》规定:“选举渠长务择文字算法粗能通晓,尤须家道殷实、人品端正、干练耐劳、素孚乡望者,方准合渠举充。不须一村擅自作主,致有滥保之弊。”《南霍渠渠册》规定:“各村沟头,所管上中水户,轮流充当。毋得雇觅狡猾,(若)以下水户应当,罚白米五斗。”渠长“随村庄于上户每年选补平和信实之人,充本沟头勾当”。《晋祠志·河例》规定:“各村士庶会同公举,择田多而善良者充应。”晋水总渠长“岁以惊蛰前,值年乡约会同阖镇绅耆秉公议举,择田多公正之农。至身无寸垄者,非但不得充应渠长,即水甲亦不准冒充。”晋水总渠设水甲三名,“择田多而贤者举之,其市侩、游民并奸猾、诡谲之徒,一概不许充应”。上述列举渠册记载的十分清楚,渠长、水老人等基层水利管理者来自“利户”中的中上户,下户与无地者不得充任此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刘屏山:《清峪河源澄渠记》,民国《清峪河各渠记事簿》,见《沟洫佚闻杂录》,第61—63页。 ②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53—56、243—247页。 从某种意义看,水渠兴建过程类似于企业中股东的投资,凭借修渠前高于一般“利户”的预付投入,“利户”中的上户不但成为水资源的主要受益者,而且为自己赢得了大股东的地位。大户在渠系水权分割中占有的优势,使他们具备了渠系水权代表者的资格与掌控水利管理的社会基础,与企业中大股东执掌董事会类似,渠长人选自然落在这一层次“利户”中。其实大户执掌水利组织不仅限于山陕地区,美国学者杜赞奇注意到华北农村水利组织存在“闸的领导权往往掌握在拥有较大‘水股’家长手中”的现象,掌控大水股的家长不一定是一家一户的代表,同宗数家合为一大股的情况较多,这种宗族联合保证了他们在闸会中的地位①,这一点与山陕一带大户充任渠长的现象极为相似。 对于以渠系或村落为单元的使水空间,具有大股东地位的“利户”往往不只一个家族,这些“利户”都有资格充任渠长一职,因此近代山陕地区各灌渠渠册都有渠长任期的规定。《洪洞县水利志补》录《涧渠渠册》规定:“本渠渠长二人、沟头三人、巡水三人,一年一更。”《普润渠渠册》规定:“每年各村公举有德行乡民一人,充为渠长。”《均益渠渠册》规定:“每年掌例按册内夫头名次一位轮膺。”《晋祠志·河例》规定:“各河渠甲一岁一更,不得历久充当。”晋水总渠长“中、南、北三堡轮流充应,周而复始,不得连应”。从目前所看到的山、陕一带渠册记载,时至清中后期多数地方采取一年一次更换渠长制度,这种以年为时限更换渠长的制度将具有大股东资格的“利户”联成水权控制圈,并通过周而复始的任免将水资源的控制权掌握在具有实力的大户中。 乡村中具有实力的大户不仅有高于一般“利户”的经济地位,而且在经济力量的支撑下家族中往往不乏生监上役,同时兼具乡绅的身份,他们既是乡村中的实力派,也是乡村中的精英。杜赞奇指出:“村落组织是由拥有共同祖先的血缘集团和经济上相互协作的家庭集团组成。”其实这两种类型集团存在于各类乡村组织,山陕两地水利组织中渠长人选就是这样,站在渠长背后的一方面是血缘家族,另一方面则是利益上互相关联的诸大户,这些大户就属于经济上相互协作的家庭集团。 山陕地区大户轮流执掌水权是建立在大户对灌渠贡献大致相当的基础上,即兴建水渠前大户间的预付投入不相上下,他们彼此之间以轮流出任渠长的形式维持平衡。在灌渠的发展历程中,如果渠系中一个家族或家庭对于灌渠付出重要贡献,这份贡献就打破了大户间的平衡,作为贡献的回报,这个家族就有了连续充任渠长的资格。《晋祠志·河例》就有这样的记载,晋水北河设渠长六名,其中“花塔村一名日都渠长,为北河之首,张氏轮流充应”。中河渠长一名,由“长巷村张氏轮流充应,他姓不得干涉”。陆堡河渠长两名,“北大寺村武氏轮流充应”。水甲一名,“北大寺杨氏轮应”。以上列举的事例之中北河花塔村渠长出自张姓与赴入鼎镬的传说有关,据传兴渠之初,南北两支渠分水,以入鼎镬中取钱数目定分水量,当时北河张姓人氏于沸油鼎中取出十钱中的七钱,为这一渠系赢得了七分水,为了报答张姓一族,渠长世代由张姓充任。这虽然仅是传说,但却说明了一族连任渠长不寻常的背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第83—86页。 地方乡绅、大户是地缘利益与血缘意识的双重代表,当以灌区或村落为空间的水权受到冲击的时候他们代表的是地缘利益;如若家族利益受到影响时他们则是血缘家族的代表。正由于地方乡绅、大户的双重属性与特殊地位,他们在灌区管理中所担任的角色也不同,既有代表灌区利益、维护渠道管理的一面;也有仗势欺人、侵夺邻里的一面,渠长长期连任或出自同一家族,为提升家族权益创造了条件。晋水北渠渠长世代由张姓家族出任,明代张宏秀任渠长时置“军三,民三”行水规则于不顾,擅自将三分夜水卖于晋王府,使灌渠百姓失去了夜间使水的权力。此后张姓“恃家族强梁,徒党众盛”,卖水事件不仅一例,而“侵霸水利,妨害孤独”更是张姓家族经常所为。①至于《晋祠志》所载雍正年问侵夺晋祠水利的晋水南河渠长王杰士,来自王郭村,在王氏家族为当地大姓的背景下,充任渠长长达十六年,俨然成为地方一霸。同样的事例不仅仅发生在晋水灌区,太原县引汾灌区也有类似的情况,雍正七年太原县知县龚新巡视境内汾河灌区时发现,辖内“汾水二十七渠皆不能无弊,惟县东河其弊尤甚,实不亚于晋祠南河也”。探寻东河之弊的原因,原来这段水渠“名七段,实灌八村。管事者一十五家,总渠长段姓,世传不替”。段姓渠长世传不替得益于其祖,“此渠从前屡淤屡浚,至明崇祯年间渠复淤。有段姓以生员而为总渠长者,倡议重浚。于是段姓董其众姓助其成,并重修河神庙,私立石庙中。从此总渠长即为段姓世传之物。而生监上役,历世把持渐至任意营私,穷民受害不可枚举”。太原县将段姓渠长劣迹与前述南河渠长王杰士并论,可见两者有其相同之处。面对渠长世传不替带来的恶果,太原县知县龚新令“将总渠长按年轮应”列为水规,以绝弊端。②时至民国时期,渠长由一户垄断的现象仍然不少,1998年我与法兰西远东学院蓝克利(Christian Lamouroux)、魏丕信(Pierre-éitienne will)教授在陕西泾阳县等地考察,走访了部分当地水利工作者与当年的渠长、水老人,获得了很有价值的访谈资料,其中泾阳县水利局白尔恒讲到:冶峪河灌区“渠长多是乡绅,任期很长,有的长达几十年”。均在渠长的人身之后附着了多元的社会关系,各种关系与利益需求交织在一起,构架出乡村社会最复杂的层面。 轮番更换渠长既是防范水蠹擅权营私的举措,同时也是大户间平衡水权的办法。一姓长期专权,不仅威胁到下户的利益,更多的则是大户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民间基层水利系统能够长期稳定存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水利系统中存在由大户共同维护的利益圈,一旦这个利益圈失衡,建构在水权分割基础上的水利系统必然会出现不稳定现象,以致于导致更大的社会问题。 近代山陕地区水权控制圈的成员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时光的推移,有的大户或许破落为下户,下户也有可能升为上户,与经济实力变化同步,“利户”在灌渠中的权益份额也出现变化,面对这样的变化,继续在原来的家族中推选渠长必然行不通,雍正年间刻立的《晋水碑文》就记述了这样的现象:“渠甲世代相传,历年不换,甚至身无寸垄,犹恃祖遗霸充。”③从碑文“犹恃祖遗霸充”来看,显然这些身无寸垄者并非原本如此,他们的祖上属于水权控制圈的成员,子弟充任渠甲的资格来自于祖上为灌渠作出的贡献。随着家道没落,身无寸垄的现实使这些人已经失去大股东的地位,无法跻身于水权控制圈之中,而新涌现出来的大户祖上虽然谈不上多少贡献,但凭借“地多者”的优势成为现实中的强者,于是强者进入,弱者退出,“以地多者充渠长,次者充水甲,每年一换”,水权控制圈的成员进行新一轮的调整,并以现实的地亩状况为基础,形成新的水权控制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清]刘大鹏:《晋祠志》卷30,“河例·水利禁例移文碑”,第580—583页。 ②《太原县东河碑文》,汾河灌区志编纂委员会:《汾河灌区志》,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3页。 ③[清]刘大鹏:《晋祠志》卷32,“河例·晋水碑文”,第615—616页。 近代山陕两地水权保障系统中所包含的规则在执行中往往存在偏离走样的现象,出现这样的现象与乡村社会的复杂性相关,“地多者”轮流出任渠长虽已成为定规,但也不乏地少者充任渠长的事例,地少者充任渠长的事例多数出现在下游渠段的支渠,下游支渠的地理位置决定了这里“利户”的水权保障率最低,每逢缺水年份只要出现截水违规现象,最可能得不到灌溉的就是这些支渠,这种时候仅凭正常途径维护权益完全不现实,械斗往往成为下游“利户”讨回权益的举措。械斗的领导者多为渠长,强悍勇猛成为“利户”推选渠长的重要条件。1998年我们对陕西泾阳县冶峪河流域水利组织进行调查时,20世纪40年代后期曾任仙里渠渠长的苏士廉老人告诉我们,他家中有水地60亩,比起中游地段支渠高门渠、天津渠等渠长李万祥水地10余顷、韩树澜3顷、刘春葛10顷、刘镇汉80亩少了一些,但他强悍勇猛,17岁就带人参加械斗,一次械斗中仅作为武器的木棍就拉了几大车,双方参战人员站满了河滩,危情时刻他勇猛异常,被人们推举充任渠长近10年,一直到1949年才由新的管理系统取代。 大户是“利户”中的特殊层面,他们既拥有大股水权份额,也是乡村中的实力派人物,虽然这些大户本人并不涉身政权机构,但在乡民中的实际影响不亚于乡约、保甲这些基层小吏,因此由这一社会层面构成的水权控制圈不仅在资源占有上对普通“利户”形成优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左右乡民的力量。 水权保障系统的核心在于水资源,系统之内虽然也存在着与空间、利户对应的组织体系、管理制度,以及依附于水利组织的经济摊派规则,但它不同于政权,政权是国家对民众的施政体系,水权保障系统则是以获得水资源为目的的民间组织,农户以自愿的形式介入系统,目的在于寻求维护自身水权的保障。为了维护地缘、血缘两个层面的水权,山陕地区农户不仅在面对水资源的每一次分割时,都在“权益”与付出之间进行了认真的斟酌,而且形成一套有别于政权体系的管理原则。由于水权直系民生,因此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的运行牵动乡村社会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大户兼乡绅把持水资源控制权,往往将家族因素渗入到管理之中,加大了水权保障系统的复杂性与多面性。另外,水权保障系统虽然不是政权组织,但始终没有脱离官方力量的参预。官方力量参预民间水利管理,并非在组织构成中占有一席之位,而是通过处理诉讼、协调水事纠纷、承认渠长任免等途径控制水权管理,通过官方的参预,不仅使各种水利条文更具有合法性,同时也增加了国家政权的权威。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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