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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弘治年间的黄河灾害及治河活动      ★★★ 【字体: 】  
明代弘治年间的黄河灾害及治河活动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0 12:44:37   点击数:[]    

府带管堤防参政李瓒按照管河、管屯官事例常川巡视,听其便宜行事,巡抚等衙门不得有所阻扰;四建议安平镇、黄陵岗、荆隆口及新筑于家店以下堤防俱用人守视,水涸则积土备用,水涨则防护修筑,如有重大工程,临时调集附近丁夫协同修理;第五指出大名府所筑长堤必须递年增修,才能保证长久安全,要求下令参政李瓒将所属堤北人户编定班次,每年农隙之时调发若干增修一月,堤北军屯与寄居人户也同样从轻编定,轮流调发,以免起夫科扰之弊;第六指出济宁迤北南旺开河、戴家庙一带比其他地方更为紧要,安平镇地方土脉疏薄,新筑决口尤须提调官员不时检点,如自济宁至通州一千八百余里仅由一人提调管理,恐致误事,要求将运河分为三段,南北各设工部郎中一员,中间增设通政一员提调管理。这六条建议经工部复奏,全部为明孝宗批准。(《孝宗实录》卷105。)

弘治六年到八年刘大夏对黄河的治理,进一步推行了白昂“重点防北”的治河思想,确立了“北堵南分”的治河策略,北岸堤防开始形成,向南则分支泄洪。刘大夏的这次治河,基本消除了黄河自河南境和山东境内向北决口的威胁,张秋一带运河的安全得到了保证。

弘治中刘大夏筑断黄陵冈,清代学者胡渭在他的《禹贡锥指·例略》中称之为黄河史上的第五大变迁,认为形成了以一淮受全黄之水的局面。(第一次大变为周定王五年(公元前602年)决于宿胥口;第二次为王莽新朝始建国三年(公元11年)黄河决东去,由千乘入海;第三次为宋仁宗庆历八年(1048)黄河决于澶州商胡埽,分为北、东二支;第四次为金章宗明昌五年(1194)黄河决阳武而东,入梁山泊分为南北二支。)这种说法多被后来的学者承袭。但经现代学者的研究,胡渭的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参见岑仲勉《黄河变迁史》第15—23页、第474—478页。)因为以淮河受全黄河之水并不是始于刘大夏治河,早在南宋建炎二年(金天会六年,1128年)为了阻止金兵南进,东京留守杜充决开黄河,黄河即由泗水进入淮河,这才是黄河历史上长期南流入淮的开始。即使在弘治前,虽然黄河多次进行南北摆动,但明初黄河大部分时间还是夺淮入海。现在的黄河史、水利史著作基本上不再采用胡渭的这种说法。
三、 小结

从永乐时期开始,保护运河、保证漕运畅通就成为明清两代治理黄河的目的和指导原则,这一原则对明清时期黄河治理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弘治年间白昂、刘大夏的两次治黄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进行的,不但明孝宗几次明确指示“古人治河只是除民之害,今日治河乃是恐妨运道,致误国计,其所关系盖非细故”,当时大臣们和白昂、刘大夏的治河方略、治河措施也都显示治理黄河已变成为保证漕运畅通服务的手段,“北堵南分”的治河方略正是这一原则的产物。这种治河方略对黄河的影响比明初的治黄更为严重,它不顾自然规律,明知黄河在河南、山东、两直隶交界处的地势为西南高、东北低,却逆水之性,堵绝黄河北流,迫使黄河河水全部南流。同时由于当时认识水平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只知道分流可以减杀水势,提高各支流行洪能力,而一味向南多支分流泄洪,既没有考虑到黄河多沙的特点,分流也没有节制设施,向南分流实际处于没有控制的状态。由于黄河多沙,水分则势缓,降低了大水刷沙冲沙的能力,必然导致泥沙沉积,南流各支时间稍久,即纷纷淤塞。弘治十三年黄河在丁家道口(河南商丘县东北三十里,接虞城县界。)上下黄河溢决堤岸十二处,河道淤塞三十余里,“上源奔放则曹、单受害,而安平可虞;下流散溢则萧、砀被患,而漕流有阻”,(《孝宗实录》卷160。)造成徐州及萧、沛、单、丰诸县多被河患。(《孝宗实录》卷167。)弘治十七年五月又因曹县黄河决口,上流淤浅,造成徐州小浮桥一带河道干涸,妨碍粮运。(《孝宗实录》卷212。)由于当时“南河故道淤塞,水惟北趋”,黄河不得不仍然向北冲决,在刘大夏治河的以后几年中,黄河就数次北决,弘治十八年黄河北徙三百里,至宿迁小河口;正德三年又北徙三百里,至徐州小浮桥;四年六月又北徙一百二十里,至沛县飞云桥,这三次北徙“俱入漕河”,仍然影响运河的安全和漕运的畅通。(《明史》卷83,《河渠一》。)刘大夏筑北岸太行堤后,对开封一带黄河形成屏障作用,开封以下的“单、丰之间河窄水溢”,容易决溢,黄河善决地段自河南境内下移至河南、山东、南直隶交界处的曹县、单县、丰县等地,“曹、单田庐多没,至围丰县城郭,两岸阔百余里”,正德、嘉靖间黄河屡决于曹、单、丰、沛等地,“曹、单间被害日甚”。(《明史》卷83,《河渠一》。)嘉靖以前明政府在这一带不断进行北堵南分,却总是随浚随淤,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不仅给黄河两岸广大地区造成严重灾害,尤其是曹县、单县、丰县、沛县、徐州、砀山一带更是糜烂不堪,而且黄河河道更加恶化,实际上也不能确保运河安全、漕运畅通。

北堵南分这种治河方针单纯从保证漕运畅通出发,不顾黄河的内在自然规律,实际是以明朝的政治经济需要干扰水利决策,必然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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