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独立制度意义和作用。这里并不是说道德与国家无涉,国家可以提倡一些符合自身目的的道德制度和价值观念,而是说国家不可以强行推进某种道德,道德之所以为道德就在于与国家法律的差别,道德制度成为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作用的发挥正是建立在其自身固有的特质的基础上,国家的过多介入反而会破坏其生成的土壤和应有的功能。要想充分发挥道德的作用,就要给道德留有充分的生长空间和运行机制10。因此,对道德等非正式制度应有一个客观的评价,尽管其作用不可或缺,但也不能过分夸大。 注释 1 刘武俊:《享受法律──一个法律人的思想手记》,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6页。 2 万州日报评论员:〈把党的宗旨融入移民攻坚〉,《万州日报》,2002年6月4日,第1版。 3 关于万州区龙宝移民开发区思想政治工作的资料,参见张慧胜:〈克难制胜、创新争先──龙宝二期移民纪实〉,《中国三峡建设》,2003年第1期,第40-41页。 4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73页。 5 帮扶单位主要是行政机关,所以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但普通老百姓是不可能区分行政权、司法权和立法权的,在他们看来这都是国家权力。 6 参见陈道斌:《三峡库区农村老年移民状况的调查与分析》(未刊稿)。 7 参见(美)詹姆斯·布坎南著,韩旭译,:《财产与自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布坎南在本书第4章和第5章的讨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的,这一潜在对话一直延伸到书尾第16章和第17章里。 8 (美)皮文睿著,张明杰译:〈论权利与利益及中国权利之旨趣〉,载夏勇编:《公法》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07-108页。 9 (美)波斯纳著,苏力译:《道德和法律理论和疑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1年,第4页。 10 参阅蔡宝刚:〈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制度解析──新制度经济学的阐释及启示〉,《法学》,2004年第6期,第22页。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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