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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4:07:45   点击数:[]    

这种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的双重标准或冲突的原因是复杂的,甚至难以辨识。但有一点很清楚,这就是从一开始人们就夸大了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的差异,人为地将虚拟社会从现实社会中剥离出来。这种观念的泛化与尼葛洛庞帝、托夫勒和奈斯比特等人具有历史先声意义的布道不无关系。正因为如此,“数字化生存”的布道者尼葛洛庞帝等人有时也被称为“狂热鼓吹者”。 或者说,一些追随者对他们某些观点的渲染使大众相信虚拟社会是一个超然现实社会的全新的世界,是一个需要重新开拓、重新确立游戏规则的新大陆,这种认识常常成了人们在网上可以肆意妄为的藉口。我们不难听到这样的声音:“现实社会中的伦理、法律规范在网络中没有用了”,“网络上无法可依”。正如著名作家莫言所说,人一旦上网就变得厚颜无耻。这种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就在于人们对虚拟社会近乎科幻似的想像,这实际上是一种“数字假相”。指称这种数字假相最具代表性的说法就是“因特网伟大的地方是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是描绘因特网早期生活一幅漫画的旁白,它的确揭示了早期网络行为与现实行为的不同之处,后经比尔·盖茨的传播广为人知。出乎意料的是,人们将此作为网络行为的根本特点。这样的讹传,我们不是第一次碰到,但这一次造成的负面影响已远远超过它的启蒙意义。这不过是一种“数字假相”。事实上,人们在网上的一举一动都会在网上留下一串串数字脚印,即使是号称世界上“最伟大的”黑客米特尼克也终究逃脱不了恢恢法网。最近也有一幅漫画,一条狗在点击有一幅狗食图案的网页。由于狗的点击,服务器现在可以知道它是一条狗,而且很快就会知道它是一条喜欢粗劣的食物、榆树和暹罗猫的狗。 也许这两幅漫画合在一起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网络生活的基本面貌。     我们并不否认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差异,相反如前文所述,我们对问题的分析正是从二者的差异开始。但我们仍然认为,这种区分是相对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权宜之计。当我们说网络虚拟社会具有许多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特质时,并不是说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是完全分立的。虚拟社会是以遵循和超然现实社会规范的方式产生的,它并非天外来客。它脱胎于现实社会,又存在和发展于现实社会之中。严格说来,虚拟社会不过是现实社会的一个子集,一个功能结构单位而已。在这里,现实社会是个全集的概念,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不是互为补集的关系,虚拟社会的补集不是现实社会,而是一个“概念化”了的“非虚拟社会”。或者说,虚拟社会本身就是一个“概念化”了的社会。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这种关系既表明了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差异存在的现实性,也表明了二者相互调适的必要性和转换的可能性。     因此,我们并不否认虚拟社会的特质性,但我们认为这种特质性是相对的和历史的。这与虚拟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虚拟社会的社会化程度有关,或者说同它与现实社会的“距离”有关。在网络创建之初和网络发展的早期,虚拟空间规模很小,不过是少量电脑的互联而已,它对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很有限,其社会功能也不强。在人们看来,网络不过是现实社会的一种技术手段和媒体。“网络技术说”和“网络媒体说”就是其典型代表。也就是说,虚拟社会的独立性不强,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隔很“近”,这时,现实社会伦理对它基本上还是适用的。或者说,这时的虚拟社会的社会化程度不高,尚不足以构成网络伦理的现实基础,也就不会出现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伦理双重标准的问题。     然而,随着网络的商业化,以全球性、虚拟性和开放性为特征的虚拟社会进入了较为独立的发展阶段,它的特征日益明显,社会功能越来越强大,人们不再把它仅仅理解为一种技术或媒体,而把它视为人类赖以生存的第二生存空间。也就是说,这时的虚拟社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社会化程度大大提高,虚拟社会离现实社会越来越“远”了。这时,原有的现实社会伦理在虚拟社会中就碰到了许多新的难题,显得捉襟见肘了。同时,由于在虚拟社会中,人们的活动方式、人际交往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人们的道德情感、价值观念也开始发生变化,原有的现实社会伦理和曾经有过的一些零碎的网络道德规约变得不合时令,因而产生了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伦理双重标准的问题,也使建构网络伦理的要求就凸现出来。     据此不难推断,当世界真正实现网络化,那么,那时的虚拟社会反而与现实社会离得更“近”。人人都能上网,随时随地可以上网,我们的生活也越来越离不开网络。一句话,网络无处不在,要找到一片与网络无涉的“纯净之地”比今天非洲一些地区找地方上网还要难得多。这时,网络完全社会化,即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完全融合,以致人们在观念上不再做出二者的区分,也许这就是真正的网络时代。在这个意义上,“虚拟社会”的提法不过是一个权宜之计。与之相关的一些概念如“网民”也是如此。“网民”是一个历史的概念,是网络社会化、普及化程度不高的产物。当网络真正普及化时,“网民”不再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因此,当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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