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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自私(下)      ★★★ 【字体: 】  
论自私(下)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4:06:31   点击数:[]    

了一辆自行车、一台黑白电视机而展开竞争,而发达国家的人们则为占有汽车、高级轿车、飞机、游艇、别墅 

     五、从以上讨论中引出的几个结论综上所述,自私,具有消极和积极两种客观作用。笼统地说它是万恶之源,或说它是万善之源,都是不正确的。既然如此,就不能一般的否定自私,应当否定的是恶性自私。合理自私应当且必须肯定。用最通俗的语言说,不能一般地反对为自己、或为我们。事实上,人类社会正是在个体和群体的这一合理的为自己、为我们的欲望的驱使下,不断向前发展的。这是人类社会前进的最深层最根本的心理动力,难以设想,没有这种心理动力的人类将是一个什么样的人类,是一个什么样的人类社会。撇开为我、为我们的具体内容不说,假设仅把这看成是一种倾向性,这原是无可非议的,很自然的事情。因为,人总是以个体与群体的形式存在。是人,就要生存,就要发展,就要享受。

    所以,需要否定的只是为了我或我们而损害他人、社会利益的具体观念及行为。

    我把自私(利己主义)比喻成奔腾不息的河流,比喻成威力无比的原子能。大河能为人类提供饮用水,交通便利,灌溉良田,发电等,给人类带来种种好处,人类文明的源头,无一不与河流紧密联系在一起,可以说,没有河流,也就没有人类。但,就是它,又给人类造成许许多多灾难。它泛滥时,冲垮堤坝,淹没良田、房屋、牲畜,甚至吞没人,摧毁它能够摧毁的一切。原子能可为人类提供巨大的能源,可为人类的种种事业服务,但原子弹却潜伏着毁灭地球,埋葬人类的巨大危险!

    问题的关键是人类的驾驭、控制。

    是否因河流给人类造成的灾难而企图消灭河流?是否因原子能潜在的巨大危险而拒绝应用这一伟大的发明创造?聪明的现实主义者会这样回答:消灭或控制河流、原子能带来的灾难,保留和利用它们的优越性。俗语说,不将孩子和脏水一起倒掉,就是这个道理。人类的责任、文明的发展,不在于消灭自私,而在于合理地培育、引导、驾驭自私,充分发挥自私这一人类社会前进的深层的天赋心理动力的有益作用,从而不断推动社会的前进,不断地完善人类自身。我们需要控制、消灭的只是恶性自私,企图不加区别地否定自私的人,恰象将孩子与脏水一起倒掉的蠢人。他们反复强调说:为我、为我们总是可能导致不顾他人、损害他人的呀。此话并不错。正如只要河流存在,就可能淹死人,只要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存在,就可能有人死于交通事故一样,只要自私存在,就有可能出现损人利己的客观效果。但是,由于人的控制,河流是可能不淹死人的,人也是可能不死于交通事故的,自私也是可能不带来损人利己的客观效果的。而一味不加区别地否定自私的理论,就在于没有看到由于人的利益的统一性所决定的自私能导致利己利人的客观效果的现实可能性。

    不错,观察现实生活,每一件损人利己的客观行为,追根索源,都不外是自私的结果。然而,这并不等于所有的自私都指导损人利己的行为。人可能依靠自身的理智、良心、道德的抑制,以及外部环境的控制、影响,而将自私抑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以达到利己利人的客观效果。简单图示:利己 利己统 行为效果 内外 (作为观念的) 内外 行为效果 矛自私一 行为效果 有控 无控 行为效果 盾利他 损人



    必须理解并记住人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具有现实客观的统一性

    这一基本事实。但那些否定一般自私的人们却只是注意、强调了一般自私向恶性自私转化的联系,就象注意到了河流、原子能与它们可能转化成对人的灾难一样,可惜却忽略了二者的区别,而且忽略了人类能够控制、消灭它们带来的灾难而利用其优越性的能力。因此,是片面的、错误的,于现实中行不通。

    具体结论之一──经济的如果人一般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或本集团的利益是事实,那么,经济制度应符合这个现实。当人进行经济活动时,应当使他的经济活动与他的物质利益紧密挂钩。挂钩从两方面体现:当人工作较别人更好、更有成效时,他应多获利;工作较差时,应少获利,或不获利,甚至折本。对于这一点,人们己从数亿人参加的大锅饭实验失败的惨痛教训中,变得较为清醒,改革的出现就是明证。

    具体结论之二──政治的怎样让人掌握权力很好地为公众利益服务,同时又阻止他利用手中的权力去侵害公众的利益,这是政治学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一切合理的政治制度都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

    如果每个人都有自私的因素、成份,都具有损人利己的倾向、可能,那么,就不能让任何人搞政治专制,不能让任何人掌握绝对的权力,而是必须牵制、限制任何人的权力。因此,认识人的自私,为反对专制、独裁提供更加充实的理论依据。(全文完) 此文经刘耀杰、王明初两同学作了部分删改在此谨表深深的谢意。



    注释:①如果有人看见小偷偷窃而不检举,他的行为与小偷是有区别的。

    ②见《新的综合》(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版[美]·威尔逊著)

    第141-142页。

    ③在某件事上是无私的,与在所有事件上都是无私的,是两回事。

    我指的无私是通常意义上的,与某些伦理学词典解释的大公无私的境界不是一回事。参见《伦理学词典》(罗国杰主编第151页大公无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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