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普遍出现集体财产分光、卖光、集体经济成为空壳,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无人负责,社区管理呈现混乱与真空状态。在这种大背景下农民在此发挥了主观能动性,创建了一些是和当地特色能有效解决实际秩序问题的村级组织形式。村委会就萌芽与这些组织形式之中,随着双层经营体制的逐步落实和渐趋完善,村委会也在全国各地逐渐发展。这一初创时期的实际经验为《村组法(试行)》的制定和颁布提供了客观依据,进而村委会建设成为国家农村工作的核心内容全面展开。政府推进型的村委会典型示范活动是与镇企业异军突起蓬勃发展密切联系着的。由此促进了村民自治理论探讨、实践调研、模式探析的高潮。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依法治国战略的政策转变,《村组法》应运而生,以实现典型示范转向整体推进普遍创建的新阶段。从萌芽、初创到典型示范、整体推进的层第与转换过程,映衬出以村委会组建为代表的国家之农村、农业、农民政策抉择中,我们逐渐以人道的理性取代了政治运动的狂热,在无所不在、无孔不入的政治权利暴虐下被掩抑着的体现着人类本性与客观社会特制的个体价值取向和非政治性的社区组织或团体分别显露出调整转换和历史复现或重新凝结之势。此一个变动态势是农村个体经济、乡镇企业发展壮大进而形成的传统经济(包括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于现代经济(市场经济或商品经济)之间的紧张与承接,并促成近代以来为革命斗争或政治运动所吸纳或抑制的经济模式转型对传统道德文化冲击达治的白热化状态,这就是目前所处的文明古国改革中不可回避的即将持续较场实践的社会矛盾密织、秩序混乱、价值取向多元且易变、社会资源重新磨合的熔融冶炼阶段。村委会演进的众生相,正是这种社会态势在农村社区的总体现。它释放了农村社区主体的巨大能量,适度回归主题之价值并显示出由初级层次向高级层次升位的趋势也同时暴露出过渡阶段价值定位的滞后与价值取向的自信不足、合法性不充分、力度之欠凌厉。 从以上对农村基层组织历史形态与相应文化要素的考察中,我们深切地感受到,直到村委会出现前,农村社区基层组织的功能突出地集中为管理人、控制人、利用人、压抑人、从而“使人不成其为人”!尽管其保护组织主体的功能是不容忽视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近代以来尤其是建国之后三十年,是农村社区基层组织的保护主体功能逐渐为阶级斗争所侵蚀直至完全吞蚀的演化历史。传统礼法文化及其组织载体的历史惰性不可避免的在其新形态中或多或少、或迟或早的表露出来。所以,村委会局限于以为国家治理农村社区的工具价值为主的价值定位。这实属社会演进中的必然的过渡阶段。这种实用性或速效功利性价值定位当然是我们学界要倡导升华的。 三 村委会应是农村社区全部“公务”的承担者,至于其政治性、经济性、文化性、社会功能实现过程中所需依赖的其它组织载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则是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的内部分工性质。而不属平列组织横向“分权或析责”。(具体自治模式型构,本人将另撰文论述),所以,村委会是村民自治权力的唯一保障组织载体(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专门委员会要么通过村委会履行职责,要么保障村委会履行职能),村民自治也仅仅能完全须依靠村委会实现。可见,村委会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村民自治权利,而不是国家权力,更不是党的权威,而自治权力是村民作为社会主体终极关怀——自由在社区生活中的集中体现。故此,村委会以村民自由为终极关怀,以村民自治权力为现实关怀,两种不同层次的价值相互依存,熔融与村委会的实际活动之中。 如此观之:民主,无论是人民的统治或权力,还是国家形态或社会火种方式都不是村委会的终极关怀,而只是作为它实现现实关怀或终极关怀的形式或手段则融入其活动之中。法治,无论是一种治国防方略在还是公共秩序模式,也只是以一般比较明晰的可预期判断的稳定的方式构筑村民自治权力或自由的实现环境,就不可能是村委会的终极关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只是村民主体自由的途径或表现形式,当然不可能是村委会的终极关怀;和谐,使主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调适的整合过程,使主体自由实现的环境或过程,同样不是村委会的终极关怀;由以上诸要素构成的国内国际和平状况(或价值体系),使人类主体发展的客观社会资源和人文精神,显然服从并服务与主体自由之终极目标,村委会当然在农村社区之中扮演着这种终极关怀的工具角色。 综上所述,村委会目前的治民之工具价值十分突显,这种价值定位是传统礼法文化、乡里基层组织定势、客观社会态势的必然结果。从人性、人道和社会轨迹着眼,以法哲学的视角审视村民自治,深入挖掘其价值内含,避免转型时期社会于人类研究的快餐式、应急型和辩护式,开启智识,遵循规律,获得益泽村民的成果。笔者也希望采取个案分析的方式探讨法的精神有助于法哲学研究深入现实生活,促进礼法原则的升华。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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