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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的价值定位初探      ★★★ 【字体: 】  
村民委员会的价值定位初探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6:14   点击数:[]    

性秩序。

    行笔至此,村委会突然价值定位的位阶缺陷已现。不过,以上仅从立法、理论研究、实践操作的层面讨论而得。学界越来越关注的是从本文化中梳理、呈现社会现象的潮流理路,以期发现规律,获得预言未来轨迹的启示。笔者也试图追溯农村基层组织演进的轨迹,并置诸多传统文化的时代空间作一条缕,以期从史实中读出村委会时下价值定位的文化因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大异于罗马法,古代法的精神就孕育于中国人的哲学于中国文化的范式之中。“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由此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这是道德的法律化;另一方面,“礼仪以为纲纪,养化以为本,明刑以为助”,于是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这是法律的道德化,所以,礼与法(古代法就是刑,形成融礼入法,含法于礼的礼法文化。在这种传统文化之中,没有个人,没有个人权利,实际上就等于一般地没有权利。而个人、权力一类观念绝不是普遍的自然生成的实事,他们实际是价值,是某种基本的文化立场或态度,这种基本立场可以同否定,重义轻利的义利关最终促成礼法只有一种判断标准,即善与恶,善所以讲应当(常常优势必须),恶所以有禁忌,而所谓法律,实际只是赏善惩恶。于是全部的社会生活,上至治国纲领,下至细民生计,统统可以纳入礼法之中,构成一个完整的“礼法秩序”。作为这种传统文化的产物或者这一礼法秩序的一部分的古代乡里基层组织必然深烙其中。

    古代社会中的乡里基层组织,在内涵结构上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为国家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作为国家政治统治的基层管理单位,如乡、亭、里、社、保、等。二是为国家统治所认可的,并赋予其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管理职责的基层社会组织,如:什、伍、邻、甲以及宗族组织、村落组织等。这些组织是伴随着礼法文化的进化而逐渐完备的,经历了萌芽阶段(夏商州时期)、初创时期(春秋战国秦汉时期)、发展阶段(魏晋隋唐时期)、完善阶段(宋元明清时期)等四个历史发展过程。尽管在各时代举办各自特色,但基于礼法文化的连续性而体现与内在的统一性,主要表现为:基层组织管理网络的严密性、相对于国家政权的独立性、由血缘与权力的相融相合而突显的宗法性、管理职能的全面性和适度保护与发展宗族社区礼仪形成的自治性,其自治性就实际运作而言,表现为乡里社会绝大多数事务皆由乡里社会居于优势地位的乡绅、族长和乡里保甲头目来进行治理。就组织类型来看,表现为血缘宗族对族众和宗族内部的自治,以及地缘村落就全体村民的整体社会利益关系的自治。就自治的实质来看,古代乡里基层组织的自治行为是建立在对村民族众的不平等强制和管理之上的非民主性自治,是掩以“亲民睦邻”色彩的强制性自治,而且这种强制并不是脱离自治体本身而存在。因此,古代乡里基层组织的自治性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起源于社会生活而游离并高于社会之上的一种制度的力量,具有国家政权组织和政治制度的性质。

    近代地方自治是欧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要求参与政权提出来的。作为欧风美雨尤其是其民主范畴之有机构成地方自治,由西方寻求救国救民之真理的中国先进人物引介到域内。魏源、郑观应、谭嗣同、康有为、梁启超是引介近代地方自治思想与制度的先行者中的典型代表,其中,谭嗣同在湖南、张骞在江苏南通分别进行过早期的较场实践的地方自治实践活动。辛亥革命之后的联省自治运动和孙中山的自治学说分别是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地方自治实践与理论的最高体现。国民党政权时期以梁漱溟为代表的乡村建设派则是地方自治理论与实践的集大成者。而政府所推行的县自治不过流于形式或仅仅停留于纸上而已。地方自治在近代之真精神,在于抵抗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尤其是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而处于富国强兵、救亡图存、治民安邦、改造文化之功利目的引介与实践,未能从根本上把握其应然之神韵,不经意之中回归古代乡里基层组织的行列。但其扬权利、倡民主、举个人、御政权的功效在近代政治法律思想史上是功不可没的。

    建国后,怀着对前苏联社会主义大哥的敬仰和对革命时期效益基层组织实践经验的总结,以及对美国帝国主义的仇恨,我们的农村基层组织倒享乐界线。这就是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组建起来的政治经济文化高度一体化、准军事化的“政社合一”人民公社制度。随着大跃进的流产和双层经营机制的建立,人民公社制度又被一古脑儿的清洗到博物馆,继而代之以“乡政村治”村民自治制度。“政社合一”体制是伴随着土地改革、三反五反、抗美援朝、社会主义改造、“破四旧”、“四清”等运动逐渐建立起来的。古代乡里基层组织及其赖以运行的观念依托在阶级斗争的反复洗礼中荡然无存,“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治模式不容许其它组织有容身之所。进而研究者在探究村民自治运行体制时发出了社会资源缺乏的感叹。新中国三十年无异于远古三世圣人之治的复现与幻灭。

    村委会是改革的产儿,村民自治缺席是与改革进程共同发展的。在改革初期,废除政社合一体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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