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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同构背景下的政府与村庄的关系--以S村选举问题的处理为例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5:28   点击数:[]    

工作中的一件,在他们的眼里,与计划生育任务、税费收缴任务等阶段性工作没有质的区别。甚至在体现村干部的政绩上,换届选举工作的意义还差一些,因此,在制度设置上存在着责、权、利的分离。1由于村庄与乡镇之间存在着制度缺损,乡镇政权形成权力?quot;隔离地带",2它代表政府利用村民自治的指导权将国家与村民隔开,采用变通的办法与上级政府部门讨价还价,阻止国家权力的进入,并把利益冲突向上传递和转嫁。同时,乡镇政权是村民权利直接的定义和保护单位,它通过控制村民的土地承包和调整的权力来实施自己的管理规范,又通过权力符号化抑制村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这样一来,在乡镇政权的自主空间里就将国家和村民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而村民因信息不对称出现利益受损,其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国家直接、有效的保护。

    乡镇干部仍然致力于维护乡村传统的领导关系,认为乡镇政府的许多工作必须依靠村委会办理,村委会不听从指挥,乡镇政府的工作就无人落实。乡镇是国家政府的最底一层,其目标效用是追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今是追求产出(货币收入)的最大化。为达此目的,就要找好自己在村庄的代理人去完成各项任务。在村委会换届中,首先对选举委员会进行统一规定,书记、副书记和会计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和秘书,由书记主持选举工作;其次提名的候选人要得到乡镇领导的认同,或者要重点参考领导提出的候选人;再次乡镇领导在选举的每一个环节都到场,选举大会上要先由乡镇领导讲话。如"我们的意图变成了村民的意愿"等等。

    2.不同层级的需求差异

    马斯洛首次把人的需求看作是一个内容丰富的体系,并通过从低到高的几个层次勾列出人的需求系统金字塔型的基本图式。他认为层级越低的需要越强烈,层级越高越弱。人对于自身需要的满足是从最低层级开始的,当一个需要得到满足后,高一级的需要成为优势需要并要求得到满足,直到层级之顶。如果将乡镇政府作为一个行为主体看待,其需求也和村民的需求一样是分层级的。广大村民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其生活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需求已经远远超过"基本生理需求"的层级,他们追求舒适安全、被尊重和自我价值的体现。而乡镇政府却仍处在追求"基本生理需求"的层级,随着乡镇企业的纷纷倒闭和分税制带来的地方财政的萎缩,乡镇政府难以为继。S村所在的镇共有工作人员149人,而按上级政府规定的在编人员只有40多人,如何维系乡镇机构的正常运转已经成为越来越突出的问题,政府不得不将手伸向村民,加大对村庄的经济吸取力度。村民自治的实施使村民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成为可能,从而加剧了乡镇政府的危机。在人类对其需要的经济、文化、生活、社会管理的各种内容和方式之间进行选择过程中,有一个选择顺序,它们与人们需要的距离越近,越能直接满足人们的需要,就越被优先选择,这是人类需要选择的近距优先规律。乡镇政府由于其需求处在最低层级,其需要集中于基本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上,它几乎是惟一能够直接为乡镇需求的满足提供条件的手段。加之乡村经济是十分简单和狭小的,其容量没有为乡镇从其它角度对他进行选择提供多少可能,这样,需要距离及其经济本身的容量就使经济作为第一选择成为必然。但相对于无止境的需求而言,条件总是有限的。

    村民自治施行以来,虽不受乡镇政府欢迎,但法律的强制性是不容置疑的。为避免自身的不同活动相互冲突和效果相互抵消,为了提高活动效率和保证效果,乡镇通过各项社会活动之间相互满足、相互协调,使之构成一个自足圈。即以加强基层党组织为依据,实施对村支部书记的激励措施,通过村支部实行对选举过程及其结果的控制,从而维护乡村同构的格局。但当村民通过四次村委会换届选举接受了村民自治,对自己代理人的产生程序和村庄的公共管理规则作出了新的选择,就在其它方面作出相应的选择,并试图打破原有乡村同构格局,建立新的自足圈。这样,基于各自的目标追求而产生的冲突就不是偶然现象。所以,新生事物处于弱小阶段时,与原有社会结构的冲突并不大,还可以容纳,在其发展过程中的社会结构充其量是一些局部调整,但这种局部适应不能持久,一旦新生事物发展壮大,就与原有的社会自足圈互不兼容,要么新生事物被原有社会自足圈所压抑和窒息,要么原有社会自足圈基于新生事物的壮大而发生松动和分解,最终趋于解体。这种松动、分解和解体的同时,又会以新的生长点为中心,形成为之服务和使之延伸的新的社会自足圈,从而实现社会的重构。

    四、重构乡村关系:拓展村民自治的可能与机理

    1.乡村边界的重新界定

    《村民组织法》第4条规定了政府与自治组织的关系,改变了过去的领导关系。如果乡镇政府假借指导、支持和帮助之名,行非法干预自治之事,村委会有权予以抵制和拒绝。由于村委会不是乡镇政府的一条"腿",他也不能包办政府事务,只是协助与本村有关的、属于乡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一般不直接办理。必要时可以接受乡镇政府的委托,但行政责任由乡镇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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