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社会学论文农村研究
   善待农民家庭经营:培育市场主体      ★★★ 【字体: 】  
善待农民家庭经营:培育市场主体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0:30   点击数:[]    

由,野蛮剥夺农民对土地自主经营的权力,强迫农民种这种那,为的只是在上级领导来检查时,展示产业结构调整的“成绩”,显示自己的“政绩”,而不管收后市场在哪里,农民赚钱不赚钱。这样,农民的生存和幸福也就成了“逼农致富”的牺牲品。事实上,产业结构调整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出现的问题,它只能靠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民自己去解决,产业结构要如何调整也应是市场行为而非政府行为,因而要“坚持面向市场,坚持因地制宜,坚持充分尊重农民经营自主权”三个原则。产业结构调整主角是农民,政府只是为农民服务的配角,农民的致富思想,发展愿望,比政府官员强烈得多,他们的市场意识和水平也比当地政府官员高明得多。所以,要充分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政府职能部门和干部的责任是引导,是服务,而不是越俎代庖,包办代替,更不能强迫命令。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顺畅运行和市场交换进行的前提是产权明晰。首先,市场经济必然是多元化主体,配置的资源必须是归属清楚、产权明晰的资源;只有产权明晰且得到有效保护,才能真正依靠市场来配置资源。其次,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市场的主体,要开展平等的竞争,也只有承认各自的归属,并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才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第三,市场经济越发展,产权关系越复杂,产权界定明晰就愈加重要。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指出的,“只有能够自由地支配自身、行动和财产并且彼此处于平等地位的人们才能缔结契约。”市场经济制度要求产权明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仅要解决计划经济遗留下的旧问题,更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新的产权制度,并最终促成一个公平、有序、高效的市场环境。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或者所谓集体成了单一的产权主体;改革,就要求广大的老百姓都能够成为产权明晰的市场主体,实现产权主体的普遍化。目前,农村土地规定为集体所有,但谁是产权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怎样产生和置换,法人有哪些权利,有什么义务,都不明确,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在当今中国市场化与城市化的具体实践中,农民土地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关键就在于土地集体所有导致土地产权虚置,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不明。
所以,实现中国农民从无产者回归到有产者的转变,重新培育农民为市场经济主体,已经刻不容缓。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中国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初步建立,但农民家庭经济继续遭遇歧视性“改造”,农民市场主体地位远没有确立。所以,走向市场经济广大农民在与传统体制的博弈中展开市场主体之争。其实,农村土地承包制要尽快向土地使用权交易方式转变,只有真正实现农民对土地的实际产权关系制度化、法律化,真正把土地使用权交给农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才有了坚实的基础。同时要夯实市场经济的这一基础,就必须让农民由无产者转变为有产者,就要从保护农民的“小”与“私”做起:首先,要明确承认和切实保护农民以土地为主的“私”有财产。2003年开始执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民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长期稳定”,政府不得以行政手段“收回”或“调整”承包地;除使用权外,农民还拥有土地“收益”、“处置”、“转让”、“继承”和获得土地依法被征用或收回的“补偿”权。这表明在国家拥有宏观规范土地用途调控权的基础上,农民实际对与土地相关的基本财产拥有法律意义上全部物权。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农民而言,应在我国现实国情和产权框架下,从法律上赋予农民特殊的土地财产权益,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固定化,使之成为农民土地使用权与收益权、处置权(包括继承、转让、抵押权)的结合,成为经济意义上更接近土地农民所有的特殊化产权,不得再搞重新平分或行政调整。其次,要继续稳定和充分尊重农民家庭“小”生产的经营自主权。在中国已经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农民家庭经营,也是今天和可以预见的将来的主要经营模式,稳定“小”,就是要认识到农业生产中的农民家庭经营体制是农业生产的规律决定的,“家庭经营再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就要改变家庭经营的问题”[3],从而确认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制度不动摇,政府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利。总之,保护农民的“小”与“私”,就是要充分尊重和严格保护农民以土地财产权与家庭经营权相结合这一经济格局中的全部财产权益。保护农民权益要落到实处,就必须从保护农民的“小”与“私”做起。
孟子说:“民有恒产,始有恒心”。明确承认与切实保护好九亿农民的财产权益,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社会归属感,有利于激活与强化农民增殖和积累财富的冲动。




[1] 毛泽东:《农业合作化的一场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1955.10.11),《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98页,人民出版社,1977年。
[2] 《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1931、2、8),《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492、495页。
[3] 《江泽民1998年在安徽就农业农村工作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开创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安徽日报》,1998年9月28日。

上一页  [1] [2] [3] [4] [5]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农民不是平均主义者:打造平等与公正

  • 下一篇文章:读不懂毛泽东 理不清当代中国农民问题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善待农民家庭经营:培育市场主体”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善待农民家庭经营:培育市场主体”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新形势下村委会成员竞选应注意的几...
  • ››西部农村留守妇女婚姻稳定性及其影...
  • ››城乡劳动力流动及其对农地利用影响...
  • ››中国城乡劳动力流动对婚姻稳定性的...
  • ››农村土地使用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 ››中国新农村建设模式研究综述
  • ››抓好农村信访是构建和谐乡村的关键...
  • ››完善民族乡村治理的路径:基层行政...
  •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
  • ››从文化的视角看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
  • ››善待农民家庭经营:培育市场主体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