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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待农民家庭经营:培育市场主体      ★★★ 【字体: 】  
善待农民家庭经营:培育市场主体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0:30   点击数:[]    

0世纪。在与西方大工业经济简单比较之后,曾是中国传统社会经济基础的农民家庭经济,转而被认为是阻碍商品经济发展和导致社会经济落后的主要根源,传统专制制度长期阻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责任,反倒由毫无话语权的弱势群体农民来承担;历经“五四”运动的激荡,随着中国近代工业化的发展和经济公有化救国理论的传播,农民家庭经营也因其“小”与“私”而在社会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中备受社会精英的粗暴排斥和批判。因此,否定农民之“私”,消灭农民家庭经营之“小”,追求规模之“大”,实现“公”有之纯,就成为中国近百年来社会主流精英施政问学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在此后半个多世纪的改造农民的实践中,农民土地所有的产权制度经过了从否定到重新肯定的多次反复:(一)从苏区土地革命时代初期的土地由地主所有和农民私有,通过重新分配,变为苏维埃政府公有;(二)三十年代初期重新提出土地农民所有问题,到50年代初期《土地法》承认土地农民所有;(三)从三大改造开始到1959年左右,土地再由农民所有制演变为公社集体所有制;(四)从 1960左右到1980年,从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公社一级所有演变为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统一经营;(五)从1980年到现在,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统一经营模式走向两权分离的统分结合模式,并向农民经营使用权高于所有权方向发展。半个世纪来农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历经了由产权明晰到产权模糊再到向产权逐步明晰改革的曲折反复。期间,在接受以集体化为核心的让“小生产绝种”[1]改造中,广大农民固有的私有观念在理论上遭到了严厉的批判,农民的私有财产也在实践中则受到了致命的打击;“土地不是农民的”观念被认为是理所当然,肆意侵害农民土地等财产权益的行为被看成是革命行动;中国的农民家庭经济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首先,通过对农民家庭经济的改造,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从明晰走向了虚置状态,农民成了革命的“无产者”。中国传统社会集权专制统治数千年,政府实行的是全能政治,迟缓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众既与民主政治和权利无缘,也无法自由发展商品生产并经历商品经济的洗礼,产权明晰与否似乎对生产生活并无大碍,所以产权观念自然薄弱。然而,众所周知,在中国漫长的古代历史上,虽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自春秋战国以后,土地农民私有实际上是得到了皇权的认同,土地及其房屋等附着物自古以来却都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根本,是农民作为经济(现为市场经济)主体最基本的生产与生活资料,这是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的基本特征。历代民众的抗暴斗争,基本目标既是追求“耕者有其田”,更是保障自己应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中国共产党人诞生于火热的革命年代,一开始就鲜明地把财产公有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土地公有”自然是革命的重要目标;但在实践中很快认识到:私有是农民的“天性”[2],广大农民参加革命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获得土地等私有财产。于是,共产党人暂时放弃了“土地公有”主张,改用以土地农民所有相号召,实行“重新平分土地”的“耕者有其田”政策。自1931年2月中共苏区中央局首次明确地提出了农民土地所有权问题之后,经1931年3月的《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布告》、1933年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员部《关于实行土地登记》的布告、1947年9月的《中国土地法大纲》、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0年6月公布的《土地改革法》以及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都公开确认了“土地农民私有”的土地政策,并在实践中付诸了实施。虽然共产党人当年的“重新平分土地”,实为是一种“准公有制”政策,并为后来的全面公有土地等财产作了铺垫,但当时向农民宣示的土地产权则是十分明晰,并不模糊。随着中国革命的全面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稳定,改造农民的集体化运动全面展开与发展,中国农民便由小私有者变成了无产者,农民家庭经济中的土地所有权不明,生产经营自主权丧失,农民市场主体地位得不到尊重,成了难以在市场经济中“弄潮”的“残废人”。
其次,由于产权虚置,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和生产经营自主权遭到肆意侵害。集体化运动时期农民权益遭受侵害自不必说,时至今日,地方政府在“逼农致富”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营规模化的政绩工程中,农民的财产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仍在遭到无情的侵害。20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推进的改革开放潮起,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改革,使广大农民享受了使用权与产权分离、自主经营的成果,过上了较为宽松和舒心的日子;被集体化运动长期模糊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也开始逐渐明晰化;无疑,“包产到户”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确需要转变战略,对广大农民来说,调整农村产业经济结构本该是农民致富的第二次飞跃。但是,到了90年代,地方政府(主要是县乡镇政府)“逼农致富”的政绩工程兴起于广大农村,地方政府打着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业经济的旗号,把“产业结构调整”变成“逼农致富”,以农地集体所有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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