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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2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模式研究综述      ★★★ 【字体: 】  
近2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模式研究综述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08:44   点击数:[]    

制,强化农民承包权,明确土地所有权,积极开辟土地权流转市场,其中,稳定和强化农户的承包权是土地制度建设的核心。③安希主张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承包人通过土地转包、租赁、抵押、人股等方式,促进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④等等。

十三是多层次的土地所有制。第一种认为将农地的单一集体所有制改为土地的集体、个人两层次所有制。具体来说,凡已经明确归国家所有的那些土地的权属不变,而原来归集体所有的土地分为三个部分:公用地、荒地和耕地,前两部分仍归集体所有,土地改制所涉及的只是耕地。耕地分为两部分:口粮田和责任田。⑤第二种主张认为我国农村应建立有的土地由国家所有、有的土地由集体所有、有的由个体所有的国家、集体、个体多层次土地所有制。⑥它更多地强调多种所有制的并列。三元导向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模式则将第二种主张具体化,即国家所有、社区所有和私人所有三种成分并存的土地所有权结构形式。明确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并具体地分解到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名下,由这些政府所属的一些特定的业务部门来充当这些所有权的法人代表,并对其所属的土地进行经营和管理。社区所有的土地主要指的是村或乡范围内的公有土地,村民委员会和乡人民政府是社区土地的所有者代表,他们是小地方上的小政府,具体经营着本社区内的公共财产,土地便是社区公共财产之一。私人所有的具体形式主要是农民私有的形式,农民拥有比较完整的土地所有权,成了土地的直接所有者,这时的所有者和其法人代表一般是同一的。⑦

十四是国家监督下的土地私有制度。王以杰主张在贫困地区和边远山区,实行国家监督下的土地私有制。其基本做法是:成立村级土地管理委员会,行使国家监督土地管理的职能;在村级土地管理委员会的主持下,对现有土地全面实行按级定价,然后将土地一次性出售给农民个人;国家对农民不再征收除农业税外的其他款项;成立土地银行,为农民一次性购买国家土地、个人支付能力不足时提供特优低息贷款;村级土地管理委员会承担建立土地档案、统一承办:农民个人随土地所有权的出售等职能。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郭剑雄:《农业现代转型过程中的土地制度调整》,《人文杂志》2000年第3期。郭剑雄:《从家庭承包制到土地股份投包制一一我国新型土地制度的建构》,《中国农村经济》2000年第7期。
② 白志全:《农民永久占有和使用土地的制度设计》,《农业经济问题》1993年第4期。
③ 张红宇等:《土地家庭承包制的现状判断与变革设想》,《经济研究》1988年第11期。
④ 安希:《关于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的探索》,《地政月报》1995年第11期。
⑤ 李庆曾:《谈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结构改革》,《农业经济问题》1986年第4期。
⑥ 罗必良:《土地制度:农村发展的深层问题一一中国农村发展问题若干思考之四》,《农经理论研究》1991年第6期。
⑦ 鄂玉江:《农村土地制度深化改革模式选择》,《农业经济问题》1993年第4期。
⑧ 王以杰:《国家监督下的土地私有制度》,《农业经济问题》1988年第12期。

十五是国家所有、集体占有、农户经营的三级土地体制。①国家有权对土地进行规划、保护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集体实行对土地的占有,负责处理农户和土地的关系,集体已经逐步向行政村转化,成为国家在农村的一个基层单位,代表国家行使各种职能,根据对土地的占有权,对农民使用土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在国家所有和集体占有的前提下,农户通过承包经营,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农户还可以将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暂时有偿转让。

十六是农地国家和农户的双重所有制。一种思路认为:双重所有,并不是国家所有和农户所有的简单综合。对农村土地,原则上,国家所掌握的是与绝对地租相联系部分的所有权,实现形式是通过收取地租并将地租用于农业综合性基础设施的建设。其它所有权则全部划归农户,实现形式是交租后的全部收入归农户,农户有权对土地实行商品性的转移。②另一种思路则以农地的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相分离为基础。国家拥有农村土地的法律所有权或终极占有权,由国家成立专门的土地资产管理机构,享有宏观管理权、政策指导权、协调监督权、收益分享权和有限处分权。这些权益具有绝对稳定性。农民拥有农村土地的经济所有权或现实所有权,享有的权益有:经营使用权、占有支配权、自主决策权、收益占有权、合理处置权、产权继承权,这些权益具有相对稳定性,一定条件下可以发生必要的变动与主体换位。而原来属于集体的土地法律上的所有权上移至国家手中,其经济上的所有权下放归农民所有,其主要职能是在重构的基础上发挥应有的中介功能。③第三种模式则为农地复合所有制,即土地社会占有基础上的农民个人所有制。国家拥有的不仅是农地的法律所有权或终极所有权或最终处置权,而且是实实在在的农地所有者之一;农产不仅拥有农地的经营权、占有支配权、自由决策权等,而且是农地的所有者之一。概括来讲,农地复合所有制明确了国家和农户的双重所有主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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