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农业经济问题》1993年第4期。 ③ 郭书田:《短缺与对策一一中国粮食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4—130页。 ④ 张红宇:《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政策:持续创新一一对农地使用制度变革的重新评判》,《管理世界》1998年第6期。 ⑤ 周诚:《农村改革的一大探索:土地承包权股份制》,《浙江经济》2000年第6期。 ⑥ 张红宇:《中国农村士地产权政策:持续创新一一对农地使用制度变革的重新评判》,《管理世界》1998年第6期。
八是土地集体所有,农户租赁经营。田千禧把租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集体组织将土地租赁给农户,另一种是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其它农产,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或转让。农户将原承包的土地转包给新承包人后,由新承包人履行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①有的设想是: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采取社区(村)所有制的形式,全体村民为本村土地的所有者,村民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行使集体土地的处置权。改农地承包制为农地租赁制,农产和其他农业生产单位通过租赁方式从村合作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取得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后,依照国家政策和法律独立自主地从事农业生产。与此相适应,同时可在农村建立两级土地使用权市场,一级土地使用权市场即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市场,二级土地使用权市场即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转租市场,后者应该是完全竞争市场。②
九是农业土地股份合作制。徐锋的思路是:在坚持土地权属公有制的前提下,将土地的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剥离,土地的物权归农民集体所有,股权归农户所有。其中,集体持有的土地物权是不可分割的集体所有权,是所有权的物质内容和基础;农民个人持有的股权是可以分割的土地的价值所有权。③艾建国主张,在有条件的地方,只要不改变土地的原有用途,可以尝试允许土地所有权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流转,从而打破“社区所有制”的格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初始分配上,也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突破仅仅面对所在社区成员进行分配的限制。④土地股份经营可取以下几种载体:土地股份经营公司、土地股份经营联合体(或称合作社)、集体导向下土地股份经营的家庭农场。⑤郭剑雄认为,在现有土地制度创新模式中,土地股份合作制最具创新意义,它在集体所有制或公有制的前提下比较好地实现了集体产权的明晰化,为土地的集中和规模化经营提供了一条极富启发性的思路,迎合了农民实实在在占有土地的愿望,又满足了政府土地制度创新低政治风险的要求,因而受到普遍关注。⑥
十是代营制。其特点:1.原承包户的土地经营使用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变;2.代营户多属低偿或无偿代营一部分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3.当地行政组织有领导地参与组织这项活动。这种代营制是群众自发形成的,一般是有偿代营,代营多以农机户、畜力户或电井户为主。循此发展,有可能扩展成股份制度统一经营的联合体。
十一是土地承包权股份制。⑦其操作要点包括:第一,以土地承包权作股,凡户口在农村的农民每人获得一股土地承包权,变“以人配地”为“以人配权”;第二,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人口增减、实际承包土地面积增减(转出、转入)时,通过“股利”调节(增人、转出土地者获得“股利”,减人、转入土地者交纳“股利”)。这种新土地农户承包制的本质特征是:社区成员普遍享有的土地承包权转化为土地股权,即土地承包权股份化而与土地实物脱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田千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及实现形式的创新》,《农业经济问题》2000年第7期。 ② 山东农业大学、山东省农业委员会:《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分析和改革设想》,《农村经济研究》1996年第1期: ③ 徐锋:《股份合作与农业土地制度改革》,《农业经济问题》1998年第5期。 ④ 艾建国:《试论农业组织制度创新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1999年第1期。 ⑤ 张柏齐:《土地股份经营的形式及应注意的问题》,《农村经济》1989年第4期。 ⑥ 郭剑雄:《农业现代转型过程中的土地制度调整》,《人文杂志》2000年第3期。 ⑦ 周诚:《农村改革的一大探索:土地承包权股份制》,《浙江经济》2000年第8期。
十二是土地股份投包制。①内容包括两个基本方面:其一、改土地集体所有制为社区农民土地股份共有制;其二、在土地股份共有制的基础上,实行农产对土地的投包经营。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产权清晰程度不同;土地经营规模不同;土地经营机制不同;土地经营代价不同。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理论设计与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论与实践相比,二者在最主要的方面是一致的,都主张将传统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土地股份共有制,并把股份共有制视作集体所有制的新型实现形式,但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突出特点,是试图使家庭经营方式在土地产权清晰健全、土地配置规模合理的基础上继续成为农业持续增长和农业现代化实现的制度性保证。
另外,有研究者主张明确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保障农民使用权、强化国家管理权②;为了完善土地家庭承包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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