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利益。在他们的带领下,农民们通过不断学习,接受现代法制观念,正在成为具有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的现代公民。④这些各种形式的农民维权抗争组织的出现,表明了在国家对政治资源的垄断与控制的情况下,因农民谈判机制缺乏而产生的对"组织性力量"的需要,这种组织性需求恰恰是重建农村社会秩序最为重要的资源。
3.目前农民维权组织存在许多问题在制约其发展。这其中主要是这些组织还处在非正式阶段。这里的非正式性主要有两个方面:它们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据,是以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有结社的自由这类法律为基础的,但并没有得到政府民政部门在程序上的认可,它们大都还是没有取得"正式组织"资格的"非正式"组织;就其组织形态上来说,它还是一种非结构的软组织,它们内部虽有一定的分工但缺乏系统性和支配性,成员之间没有建立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依靠"道义"和"信誉"来维持组织对成员行为的约束,而且这些维权组织自身没有经常性的经济来源,其活动经费依赖其成员和群众的自愿援助。由于减负上访组织处于松散的"非正式"状况,所以它们无法将每一个参加者真正纳入到组织体制之中。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到了农民维权组织的发展。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各级政府对农民维权抗争组织的基本态度决定了这些组织的生存空间,一些维权组织的领导人也受到了各种打击。
4.由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有结社自由等政治权利没有具体化,政府有关部门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对农民减负上访组织进行必要的核准登记。这种被各级政府视为防范农民有组织抗争的方式和手段,实际上会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有促使农民自发组织向秘密社团方向发展的危险。
笔者的调查表明,因对农民自发组织进行的各种方式打击不见成效,反而引发了多起更为严重的群体性事件,目前县、乡政府对农民自发组织的活动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即对农民要求成立农会等合理要求不予理睬,对进行各种活动的农民自发组织也就不能进行正常的管理。县、乡政府对待农民自发组织的这种态度,已引发了如下几种应引起注意的情况:①由于不能够也不需要进行任何登记,这实际上使农民成立减负上访组织没有任何可依据的认证条件,任何农民只要愿意,就可以组建"减负上访"组织,就可以自称为"减负上访代表";②由于政府部门放弃了管理责任,不能对农民进行必要的法律和组织管理的培训,这样使少数本来文化素质较低的农民减负上访代表,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意识,对自己行为目标和方式也缺乏系统的思考。有的减负上访代表认为,自己为了大家减负遭受到了各种打击,吃了亏,应该得到补偿,因此也往往以农民的"保护人"身份自居。③由于得不到政府的法定认可,某些减负上访代表为了防止被政府定为非法组织,就有意或无意地将农民自发减负组织同秘密社团联系起来,仿照历史上有过的秘密社团的组织方式进行活动。④某些具有激进主义主张的"减负上访代表",就正在利用目前农民减负上访组织不能纳入到正常体制管理这一状况,进行一些非正常的活动,企图将农民"以法抗争"引向"非法抗争"的方向。虽然,目前更多的减负上访代表还能够自觉地抵制这些"非法抗争"的主张和活动,但是,如果农民的合法权益长期遭受侵害和减负上访代表的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他们也就有可能在一定的程度上接受激进主义观点,进而发展成为反体制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 〔2〕西摩·马丁·李普塞特:《一致与冲突》,张华青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 〔3〕L.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 〔4〕拉尔夫·达仁道夫:《现代社会冲突》,林荣远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 〔5〕詹姆斯·斯科特:《农民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抗与生存》,程立显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 〔6〕张厚安、徐勇主笔:《中国农村政治稳定与发展》,武汉出版社,1995年。 〔7〕于建嵘:《岳村政治》,商务印书馆,2001年。 〔8〕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室编:《维护社会稳定调研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 〔9〕孙本文:《社会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35年。 〔10〕韦伯语,转自彼得·布劳、马歇尔·梅耶:《现代社会中的科层制》,学林出版社,2001年。 〔11〕米歇尔·克罗齐埃:《科层现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12〕H ·A ·西蒙:《管理行为——管理组织决策过程的研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 〔13〕詹姆斯·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 〔14〕高战:《农会的过去和将来》,中国乡村建设培训班学习参考资料,2003年。 〔15〕李小雨、何赛雄、张永成《:沟通缓解了农民和基层政府的矛盾》《,乡镇论坛》2004年第7期。 上一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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