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要增加农民收入就必须稳定党在农村的各项基本政策,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就必须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就必须优化农业区域布局,优化农产品品种,充分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就必须加大初级农产品的加工转化,积极发展农产品的现代流通方式,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将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为此,我们要不断创造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和法律环境,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还要切实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提高农民劳动技能,培育新型农民。“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发展农村生产力,不能把新农村建设简单地理解为新村庄建设”。[3] 只有牢牢地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靠发展解决农民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 如果把建设新村作为基层政府的中心工作,基层政府势必将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新村建设,从表面上看,政府工作卓有成效,实际上任何忽视农村经济建设,忽视改革那些阻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忽视农村市场的法制环境的建设,都将成为新一轮的“政绩泡沫”。 四、建设新农村,遭遇洋“跃进” 一些地方的“十一五”规划规定,20户以上的村都要通油路,都要盖新房子,都要按照新的统一图纸建设,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新农村建设等。好像把房子、道路修好,“三农问题就解决了,农村经济社会就会协调发展。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涵盖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建议》用“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20个字描绘出一幅新农村的美好蓝图。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应该是:“在未来15年左右的时间,使农村的整体面貌大为改观,城乡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具体目标应该是:努力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显著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发展农村教育、医疗卫生和文化等社会事业,形成家庭和睦、民风淳朴、互助合作、稳定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明显改变村容村貌;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提高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4]实现新农村建设的目标绝不是单一的新村建设,也绝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建设新农村必须通过农村综合配套改革,把增强农业发展能力和农民权利意识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协调之中,纳入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之中,切忌长官意志转变为农村的洋“跃进”。 五、建设新农村,遭遇农民的自主权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等等。这些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农民作为建设主体、受益主体、价值主体的地位。这样的界定,对于新农村建设思路是一次至关重要的廓清,也是对这种主体地位的确认。在新农村建设中,为农村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想着为农民兴建漂亮的房子,改善农民的生活和生产环境,固然是题中应有之义。但明确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我们都知道导致“三农”问题的症结之一,就在于农民在某种程度上丧失了为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由于农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处于依附和依赖的地位,任由国家和集体大包大揽,农民缺乏必要的自主性、主动性、开放性和创造性,缺少必要的竞争压力和利益动力,缺乏必要的利益表达的权利,从而导致了农业的相对困顿、农村的衰落和农民的贫困。从这种教训来看,只有充分发挥农民对于自身命运的主宰作用,让农民成为创造财富、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主体和主要推动力量,才能使他们真正成为变革的核心力量,“美好的家园还是要由农民自己去主动创造,否则,即使是最美好、最动人的想法,最周全的计划,最大的援助,结果不一定是农民所需要的。所以,新农村建设的一个最基本前提就是要以农民为中心、为主导。新农村建设是否成功,主要取决于是否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是否进一步提高了农民的主体意识”。[5] 六、建设新农村,遭遇更加猛烈的非法集资和乱收费 “十六”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工作更加重视,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财政支农投入绝对量大幅度增加。但是,同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需求相比,支农资金的投入总量仍是低水平的,城乡财政资源配置不对称的状况没有彻底改变,支农投入渠道不宽及投入结构不够合理、支农资金管理体制不够完善、中央和地方之间农业投入职责划分不清、支农资金使用效果不够理想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十一五规划要“搞好乡村建设规划,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6]所以,基层干部(乡村两级)把新农村建设理解为“重新规划农村住宅,拆旧房建新屋”,或者把拆房建房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但从中央十一五《建议》的全文看,从今年‘一号文件’的精神看,重新规划农村住宅,拆旧房建新屋肯定不是新农村建设的重点,甚至根本不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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