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被兼并重组而实现再生。当然,废除垄断的根本意义还在于让市场规律发挥作用,以吸引足够数量的劳动力和资本留在农业,并维持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均衡产量。
最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亟待创新,这也是废除现行户口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再来一次“土改”如何?现在,农民个人并不完全拥有土地,特别是不能自由买卖、租赁土地,甚至放弃土地也有限制,这反倒象封建制度,人身依附于土地。农民进城就自动丧失了个人对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中的相应份额,无法要求补偿,也不能变现,所以同时妨碍了城市化,无法使大部分农民真正离开土地。农民作为个人无权,作为集体亦然: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若转作非农用途,先要“收归国有”,再行出让,这中间的差价,就被凭空拿走了,对于农民是极大的不公,使之无法分享经济发展、地价升值的成果。
考虑到中国国情和意识形态的惯性作用,改革的方向,不妨由国家象征性地拥有农村土地的最终所有权,而使农户手中的土地使用权长期化,这种使用权还必须是可以交易的。比较可操作的,是让农村土地制度与城市土地制度并轨。城市土地使用权可有70年期限,农村何尝不可?将来,可能都还要从期限制向永久制靠拢。
有人认为土地产权彻底向个人转化势必妨碍机械化和规模经营,其实,一旦土地可以自由交易包括自由租赁,就会有一个自发的经济过程,趋向于资源的不断优化配置,包括向种粮大户和农业资本家集中。如果这种集中在经济上对于当事人已不划算,当然就不会发生,恰也说明在一定经济条件下机械化和规模经营适可而止的道理;一味“贪大求洋”,是政府官员才会做的傻事。
还有人担心农村的两极分化,首先要说,两极分化与这样那样的土地制度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如果一方面出现土地大量集中,另一方面甚至“饿死人”,则充其量是贫富两极分化的结果,切不可颠倒因果。应当另外寻求原因和解决之道。当然,为缓冲贫富急剧分化和大量流民骤然出现,可在一定时期、不同地区分别规定土地兼并规模的最高限额,视情予以浮动,同时将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到农村,以收稳定之效,并从根本上解决“养儿防老”这样的计划生育难题。说到底,落实到农户个人的土地产权本身就提供了一个最好的保险和融资渠道。首先,或售或租,会有一笔收入;还可以抵押贷款;最后,只要土地可以卖,哪怕并不卖,引而不发,也会坐收增值收益。在台湾,有钱的好多反倒是些乡下人,就是这个道理。
转自: 仅仅学术交流与学习之用,非商业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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