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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引入与利益主导──余村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观察与思考      ★★★ 【字体: 】  
○制度引入与利益主导──余村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观察与思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05:57   点击数:[]    

成,村这一层次若不能在税费收取工作上积极协助乡镇行政,农村税费收取形势就可能急剧恶化。由此可以理解为什么全国各地农村的乡镇普遍与村签订提留收取责任状并以提留收取完成情况决定经济奖惩。也由此可以理解,为什么中央三令五申农业特产税、牲猪屠宰税应据实征收,实际上全国绝大多数农村由乡镇将税额分摊到村,各村再按人或田亩平摊的办法来收取的原因。 在农户消极对待税费提留的情况下,若村干部不辞辛苦地一家一户上门收取提留,显然不会让村民满意。村干部对每个农户说好话、讲道理,若有的村民不听这些好话,不讲这些道理,村干部又怎么办?若村干部讲“狠”,无疑会得罪村民,让村民怀恨在心。显然,在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弱的农村,村干部收取提留本身就损害了农民的利益预期,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农民如何又会在下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投票支持这些积极收取提留的村干部?又有哪一个村干部在竞选村干部时,会打出“积极协助乡镇收取提留”的牌呢? 乡镇当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诱导村干部为自己工作,但农村民主制度的成功引入必然使村干部面对来自农民利益预期的强大压力,积极响应乡镇号召的村干部也许有能力收取提留,但是,这种积极收取提留者正是下一次可能被村民选掉的对象。也就是说,在一般农村,很可能出现要么能人不愿当村干部,要么能人当不了村干部。这种情况下,一些能力较差、对上级响应不太积极的人就可能当选村干部,而这些人的当选,就会使乡镇? ピ谂┐骞ぷ鞯闹С帧?nbsp;在余村,主导村民选择的利益权衡主要是当前村集体的剩余如何增值与分配,村干部本身成为“肥缺”,农村社区精英人物参与村干部竞选的积极性较高,不存在能人不愿当村干部的问题。在一般村特别是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弱的村,村干部报酬支付都成问题的情况下,社区精英往往不愿当村干部,积极参与村委会干部竞选的人往往是那些能力平庸甚至地痞式的人物,选举也可能不如余村激烈。但是,这并不影响在如此村庄中,由利益主导村民的选举行为和参加竞选者优先考虑选民利益的必然性,与余村的不同之处是,主导村民选择的利益权衡主要不是集体剩余的增值与分配,而是如何减少上级收取提留时形成的对自己的压力。如此一来,村干部在协助乡镇行政一对多的收取税费方面,其积极性与主动性就可想而知了。事实上,在我们调查中,遇到的一个村民小组长的话典型地反映出了村干部的心态,我们问他:“你组村民的提留收不上来,你怎么办?”他说:“我这个组长是村民选的,我当然要听村民的,现在村民不交提留,我有什么办法?”他的话是个大实话?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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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农村工作当然不止是收取提留,过去说“收粮派款,刮宫引产”,典型地反映了现代化进程中,国家对农村的种种要求。但是,站在农民利益的角度,你又如何将那些农民认为有损他们利益的事情在民主化的条件下通过村干部贯彻实施下去?村干部在民主化的条件下还有可能继续充当乡镇行政的下级吗?分散经营本身在某种程度上不仅决定了税费收取一对多的工作量,而且决定了推进现代化的政府在任何一件事情上都需要以一对多的直接面对农户的方式来推行,此种情形下,乡镇离得开村这个老下级吗?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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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老问题与新制度:沉重的结?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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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引入是容易的,但是,新制度的成功引入并不意味着老问题的自然解决。余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本身是作为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的一种布置下去的,只要上级将有利于农民的制度安排真心落实,这种制度安排就一定可以成功,更何况政府为余村的选举试点作了大量的工作和投入。但是,余村成功的选举并不能自然而然地解决乡村关系这一老问题。也就是不能解决在国家与农民总体关系较为紧张背景下的中介组织问题。在面对新制度成功引入的喜悦时,千万不能忘记在当前农村的工作中实质性的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千万要警惕运动式的制度引入与悄然滋生的乡村断裂所具有的风险。换言之,在制度引入的过程中如何解决乡村关系问题,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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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题外的讨论:调查中几个值得思考的问?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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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余村调查中,笔者发现制度引入过程本身正悄悄改变着农村长期形成的治理格局,择要叙述如下?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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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选举对村支部与村委会关系产生的影?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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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农村党支部书记作为当然而然的“一把手”,实际上在村务决策和村级治理诸方面起着决定作用,依新颁布的《村组法》,即是“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但是,一方面村民自治本身决定了是村委会主任而非村支部书记是村的法人代表,是由村委会而不是由村党支部办理村民自治事务,因此《村组法》规定,村支部“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换句话说,在村级治理中,应由村委会掌握“事权”,而非村支部掌握“事权”,具体比如“村委会主任财务一支笔”,“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务”等等;另一方面,《村组法》明确规定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准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即是说,村党支部事实上不再掌握“人权”即“村干部任免权”,如此一来,村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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