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应建立专家听证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投票决定。 (二)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职能,建立针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转移支付制度 现阶段,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不足和供给不平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乡镇政府的财政能力与其承担的职责不对称。乡镇财政承担了一部分本应该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承担的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如民兵训练费、农村的义务教育费、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费用等等。这些公共产品是关系到整个国计民生的“纯公共产品”,其受益范围是全国性的,应该由中央政府提供,不应当由乡镇政府完全负担其供给。而实际情况则恰恰相反,这三种公共产品的供给几乎都是由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组织负责提供的。这实质上是中央政府变相的侵占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组织的公共资源。所以,应当重新界定中央政府、省级政府与县、乡基层政府的事权范围,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职能,凡属于诸如义务教育、国防开支、大型农业设施建设、农业基础科学研究等全国性的农村“纯公共产品”供给,由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负担,并建立直接针对这些公共产品供给的转移支付制度。此外,对于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农村贫困地区,中央政府应该建立专项的财政转移支付,重点扶持,以解决供给不足和地区间的不公平性问题。 (三)鼓励企业或私人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建立多元化的供给主体结构 由于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效应,私人提供往往缺乏效率。因而,须有政府财政支持。但是,政府支持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公共产品都由政府提供,也不意味着公共产品的供给只能采取一种模式。正如萨谬尔森所言:“一种公共产品并不一定要由公共部门来提供,也可由私人部门来提供。”从我国农村一些公共产品供给的实际情况来看,个人或企业已成为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一个重要来源。例如,在湖北省远安县,全县的10000余处水利设施由“公管”变为私营,由个人负责提供、管理这些农村公共水利设施。效果还非常良好,设施的使用效率从原来的60%提高到90%.因此,应该制定一些能够鼓励个人或者企业出资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政策,如对那些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冠名权、建碑立传等形式鼓励个人或企业参与公共产品供给;提高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或企业领导的社会地位等,以缓解供求矛盾和提高供给效率。 (四)加强对公共资源使用的监督,在公共产品供给中引入竞争机制 在公共资源的筹集、使用过程中,实行财务公开制,定期向辖区群众公布收支情况,增加资金使用透明度;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审计部门及新闻媒体的监察、监督作用,保证公共资源不被滥用;在公共产品供给中,实行公开招标,引入竞争机制,这样做不仅可以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暗箱操作,还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制度内与制度外公共产品供给的划分依据是供给公共产品的成本分摊来源不同。制度内公共产品供给的成本分摊主要是政府的税收收入;而制度外公共产品供给的成本分摊主要是政府税收以外的各种收费、集资、罚没等收入。参见叶兴庆《论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改革》(《经济研究》,1997年第6期)。 2.胡一帆:《长丰喜忧》[J].《财经》,2002(15):67. 3.叶兴庆:《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改革》[J].经济研究,1997,(6),:57.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Z].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40. 5.葛如江:《贫困县的“小康村”神话》[J]《半月谈》,2002,(2):8. 6.张军:《乡镇财政制度缺陷与农民负担》[J]《中国农村观察》2002,(4):7. 7.林万龙:《乡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制度外筹资》:《历史、现状及改革》[J].《中国农村经济》2002,(7):30. 8.中国法律年鉴编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中国法律年鉴》(1999)[2].北京: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1999:228. 9.王桂娟:《教育经费那里去了》[J].《改革内参》。2002,(10):22. 10.孙自铎:《农村税费制度改革:成效与代价共存》[J].《调研世界》2002,(08):16. 11.熊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分析与模式选择》[J].《中国农村经济》。2002,(07):38~39. 12.荣敬本:《政府职能转变的路径依赖》[N]、《经济学消息报》,1997-03-14(4)。 13.《变公管为私营———产权改革激活远安小水利》[N].《农民日报》2002~10~26(2)。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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