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有的连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都不了解,对党支部的领导也有抵触,村中的大事不与党支部沟通和商量,因而难以同党支部合作共事。
5、一些村干部,包括村支两委的成员,只顾及本村本组的利益,置政策、法律于脑后,以“为民请命”的姿态与乡镇政府对着干。 客观地说,在那些干群关系紧张的农村,村民们对政府有怨气。群众产生这些怨气是有来源的,一是过去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粗暴行为伤害了农民的感情;二是农民负担问题解决不力;三是对一些基层干部的衙门作风、贪渎行为的群众义愤。当这些怨气得不到有效舒缓而导致干群关系十分紧张的时候,村干部往往以为父老乡亲“请命”的姿态由而采取同乡镇政府不合作甚至对抗的行为。当然,如果乡镇政府推行的是假国家之名而谋小集团利益之实的“土政策”,那么村级干部的对抗行为是有正当性和号召力的,否则没有合法性。问题是,对那些不分青红皂白地抵制政府的村干部,乡镇政府究竟如何处置。《村委会组织法》缺乏明确的规定,乡镇政府也就只能“责令”村委会遵纪守法了。 其次,有些村规民约字面上不违法,但明显侵犯部分村民的利益。例如,广州一些农村的村规民约规定,即使户口在本村,外嫁女也无资格享受集体分红。这个规定明显损害了这一部分村民的利益。过去遇到这样的情况,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如妇联)可以及时纠正。现在就难办了,村级组织可以凭借“不能违背村民群众? 拿裰饕庵尽闭飧龇ūΓ苯亓说钡鼐芫泄夭棵诺暮侠硪蟆?/P>
一、 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过程的理论与政策分析
上面所提到的只是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过程中出现的部分情况。即使挂一漏万,也暴露了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不少,但最主要的是没有认识到镇村之中其实存在三重关系。以其中的任何一种关系来否定其他两个关系,都会引起镇村关系的失调。
建国三十年来,镇村关系变化的基本走向是“以党领政”,最后形成了以“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为特征的政党治理模式。80年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来,镇村关系曲折多变,不断调整。但总的趋势是,村民自治的发展势头不可扭转,乡镇政府对农村社会的公共管理应该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地位更加不可动摇。这不仅是治国安邦、强基故本的政治现实需要,也是我们重新认识和建构镇村关系的基本前提。也就是说,一切有关镇村基层治理的制度创新,都要以此作为出发点。
自我国推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镇村关系经历了10多年的重建,形成了有机联系的三重关系:
一是乡镇党委与农村党支部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体现的是党的领导原则。
二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事务范围内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体现的是村民自治原则。
三是乡镇党政机关与村级组织之间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政府公共政策等事务方面的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体现的是依法行政原则。
这三种关系及原则是一个相互渗透在一起的整体,不能分割,也不能以其中任何一种关系或原则,来否定其他两种关系或原则。简单地说,就是不能“持其一,否其余”。然而 ,在处理镇村关系问题上,“持其一,否其余”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归纳起来,主要有几种表现。
第一种情形,以镇村上下党组织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来怀疑和否定“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及“依法行政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种情形就是那种“以党代政”、“党包办一切”的状况。应该说,这就是“党的一元化领导”的传统模式。上面陈述的情况反映了这个问题的存在。 在农村,如果继续坚持以党代政,以党的领导原则否则村民自治原则,那么村委会及其选举制度都是多余的。如果乡镇政权机构也只按这一原则建构,那么乡镇政府也是多余的机构,也可合并到党委中去,形成党政一班人马、两块牌子。问题是,这样一来,镇村关系也就变成了纯粹的上下党组织关系。结果只能导致各级政务消失于党务之中,各种社会矛盾都集中在党组织头上,这对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之基都是十分不利的。
第二种情形,即以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事务内的指导和被指导关系,来否定乡镇基层党委的领导,否定乡镇政府对农村社会、对村委会依法行政的管理关系。这种情况走向极端,就会使村庄变成一个“世外桃源”,实质上就是陷入无政府主义状态,前面提到的鹤村就曾陷入这种状态。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关键在于没有搞清楚村民自治的前提。这个前提是什么呢?就是在“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村民享有国家法律所保障的自治权利。 从政治学学理上看,一国宪政下的任何地方自治权都是有限的。不然的话,“自治状态”就成了“主权状态”,如果走向这种“主权状态”,实质上就是地方割据或分裂主义。这是我们要理直气壮反对的事情。因此,任何形态的地方性自治制度,无论是城市社区委员会制度,还是农村村委会制度,都是一国宪法治理下的地方治理模式。村民自治是农村社会的一种治理模式,其组织形式、职责范围、运行规则、权利义务等都是由国家法律来保证的。就我国的村民自治来说,我国的宪法确立了村民委员会的宪法地 上一页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