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者夏瑜的坟上,凭空添了一个花环,若隐若现。表面看是不可理解的,不真实的。但是由于作家的真诚的意向(同情革命者),得到了读者的认同,于是怪诞的描写也成为真实的描写了。
通过以上说明,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性具有艺术真实的品格。艺术真实性是客观的真理和主观的感情的统一,也就是艺术描写的合情合理性质。当然,在文学中,经常遇到的是情与理不一致,甚至发生矛盾,那么文学作为一种审美意识,应该牵情就理呢,还是应该牵理就情?一般来说,由于文学的意识的审美特性,十分重视感情的评价,如果遇到上面所说的情与理矛盾的情况,就应该牵理就情。上面所举的《牡丹亭》和《药》的例子就说明了这一点。
总而言之,文学审美意识形态理论既着眼与文学的对象的审美特性,也重视把握生对象的审美方式,既重内容,也重形式。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不是所谓的“纯审美”论。 [1] 阿·布罗夫:《美学:问题和争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41页。
[2] 黑格尔:《美学》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96页。
[3] 《别林斯基论文学》,新文艺出版社1958年版,第53页。
[4] 狄德罗:《演员奇谈》,《狄德罗美学论文选》,人民文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05-306页。
[5] 勃兰兑斯:《十九世纪文学主潮》第1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61页。
[6] 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40-41页。
[7] 鲁迅:《小品文的危机》,《鲁迅全集》第4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443页。
[8] 《斯坦尼斯拉夫斯基创作札记》,见《世界艺术与美学》第2辑,文化艺术出版社,第239页。
[9] 《毕加索论艺术》,《艺术译丛》,1981年第2期。
[10] 鲁迅:《给徐懋庸》,《鲁迅全集》第10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59年,第198页。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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