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形式出现的原创性的艺术成果,而后者则侧重指经过工业化及其类似过程生产的、以各种物质或准物质形态出现的、突出体现某种特定社会关系的艺术生产结果。有些时候,我们不十分注意对这些不同的艺术现象进行认真的区别和划分,在研究一般艺术问题时,也经常把许多原本有很大差别的概念有意或无意地混用和替换,导致因偷换概念造成的逻辑混乱和歧义。特别是当我们把艺术同商品进行联系的过程中,更是要注意各个概念之间的差异,否则,将给研究艺术商品带来许多麻烦。 第三,要正确分析以某种形式掩盖和伪装下的艺术商品的转换形态。 艺术商品的第一种形式是以艺术劳动力的人身依附形式所确立的艺术劳动产品的交换关系。由于艺术所具有的认知、审美、评价、舆论引导、情感塑造等社会作用,历来被统治阶级作为国家机器的有机成分,作为从意识形态领域控制人的精神世界的必要手段。他们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对拥有艺术劳动技能的艺人进行人身控制,通过限制创作自由来引导艺术的生产方式和艺术的产品向有利于统治舆论的方向发展。作为劳动的报酬,他们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生活必需品(有时以俸禄或薪水方式体现)。而这种劳动报酬的实质,则是统治者通过赋税方式,无偿占有的其他劳动者的劳动果实。这里所发生的交换,不是生产者之间出于自身生存和生产的需要自愿发生的,而是在统治者的干预下进行的,而且一大部分艺术劳动产品被统治阶级从中占有了。艺人也因此对国家形成了一种依附关系。这是封建社会以往艺术产品交换的一种特殊形式。 艺术商品的另一种变化形式是国家支付和购买,即按国民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国家事业的整体布局,以指令和计划方式,安排部门生产,配置人力资源,调整从业。在这种模式的经济活动中,国家始终居于主导地位,物质财富全社会共享,每一个人按能力大小向社会提供劳动服务,按一定标准分配收入,一切产品的交换都是由国家操纵进行的。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就是这种形式的典型代表。这时,我们得到的工资,是我们向社会提供某种服务的价值或价格的一部分。在这种经济模式下,一切劳动产品(当然也包括艺术产品)的商品性都被用另一种形式掩盖起来。然而从实质看,既然存在社会分工,既然有劳动产品的交换,这些产品就具有商品的性质,只不过介入了一层国家干预的因素罢了。 总之,艺术商品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要勾勒出它的基本轮廓,既要分析研究艺术自身的发展规律,也要研究一般经济规律,只有把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对艺术商品规律进行科学的归纳和总结。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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