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民俗艺术形式出现了“中兴”。然而,这种“中兴”就如“时髦”一词自身所表达的含义那样,稍瞬即逝。由此可见,开发实用性也仍然不是一个绝对的办法。
另有一部分人也想自觉去维护传统习俗,比如苑利先生所举一些地方的祭祀活动。我自己也亲眼目睹过一些。然而,不光是民俗工作者,就连我们民俗者本身也感觉是越来越假。其原因就在于民俗文化包括民俗活动,它们的传承是靠口耳相传的,很多后来有资格主持祭祀活动的人在组织这种活动时,也不过是根据早先的见闻和经验,因而导致的讹传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换个角度说,就算我们在一定条件一定时期内,勉强把它保存下来,又能怎么样呢?比如赵紫晨先生的故居,落落“寡居”于现代城市的高楼大厦之间,能够与周围的环境和气氛相协调吗?能够产生很好的观光旅游价值吗?如此种种都保存下来,那真如鲁迅当年所说的“国故”,可是多了,但它们究竟有多大的存在价值就难说了。更多的只是起了一个博物馆展览古旧之物--供人看上几眼、发几声感叹的作用。由此可见,政府的决策、开发商的选择,也未尝不有它的理由。
再从科学的角度而言,有些民俗是不得不改变的,比如祷神祈雨、驱鬼祛病等。我们可以不说它是迷信,但它的确是不科学的。究竟科学不科学,其争辩也没有多大的价值,关键在于这种民俗会给民俗者本身造成损坏和伤害。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比如某些落后民族的“割礼”带给女性的伤害、跳神延误人的性命等,这种民俗与其说是一种信仰和风俗,倒不如说成是一种愚昧。由于固守某种群体的、习俗的观念而造成自我戕害的悲剧,在中国古往今来的辽阔的大地上也不知发生了多少起。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对人的尊重是在懂得了人的价值后建立起来的,我们习俗中有很多东西,实际上是在没有真正认识到生命的价值时所产生的。所以我认为,我们的民俗工作者在研究民俗文化、呼吁保护民俗文化的原生态时还应作一定的价值判断和区别。
如上种种,给予了我们从事民俗研究的工作者什么样的启示呢?
首先,我们要意识到,当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并发生变化时,一定程度的毁灭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历史演变的进程是无法阻止的。演变中总会有发展和淘汰;不能完全否认这种演变是一种进步。事物有它自身的规律性,就如人类在地球上的生长繁息,最初因为环境恶劣,生产力低下,人类的生存繁衍受到限制;等社会发展了,生产力提高了,人类生存条件得到改善时,人口数量也急剧膨胀,直到发展成今天这样一个扰攘纷繁的世界。然而,不管人口数量的膨胀相对于有限的生存空间来说,矛盾趋于怎样的激烈,人类自然有它解决的办法。房子不是越做越高吗?立交桥也达到了好几层。地下还有地铁,海底也有了隧道,甚至还到宇宙中去探索生存空间。真是上天下地,无所不尽其极。再不行了,还有一个条件可以扼制,那就是个人生存与发展的代价。现在不是普遍认识到一个人从小到大培养经费的巨大吗?尤其是在城市发展比较快的地方。所以独生子女成为一种需要,单身也成为一种时尚。可见,当事物发展到一定程度而产生危机时,总有它自行解决的办法。
总之, 无论是自然的因素也好,还是社会的、人为的因素也罢,当我们一旦面对变化与发展这个自然规律时,就显得无能为力了。明白了这个道理,也许我们的民俗工作者会感到心里轻松一些,好受一些了。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民俗文化就不需要保护和研究了,否则就犯了“虚无主义”的错误。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在力图保护那些民俗文化时,心中还要有一种理念。正如王娟先生在会中引用邓迪斯的观点时所说的那样,民俗本来就是变化的东西;消失并不可悲,可悲的是你没有注意到它的价值。我们在试图对一种民俗文化进行保护时,首先要考虑清楚为什么要保护。这自然是因为它有价值。弄清了它的价值后,再把这种价值营养提取出来,用以构建更高层的人类文化。至于原有的东西,无论是实物形式还是观念形态,都可以通过综合权衡后再决定对它们的取舍了。
其实,说到底,我们之所以对每一种东西都割舍不得,是因为民俗工作者所特有的某种“情结”在起作用,这种情结可以称之为——“恋旧”情结——在我们民俗工作者的眼中,任何一种代表了一定民俗文化的东西一旦消失,就意味着永远不再存在。所以,它们都是宝贝啊。然而,任何迷恋太深的情结都是容易受到伤害的。对此,我们应该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就算如吕微先生所说的提升一些民俗的审美性(特指民俗事物自身所具有的审美价值或审美特性,而不是现时流行的、世俗的、夸张的审美性),竭力使它们引起更多人的注意从而可以暂且留存在我们的世界中。但是,我们也要准备着承受有朝一日这种审美会沦落到只有民俗工作者自己才会或才能去享受和领会的可悲境地。
不过,我们还是提倡要尽可能地保护好传统民俗文化,特别是那些濒临毁灭的优秀的民俗文化。正如苑利先生所指出的那样,中国文化之所以能引起世界的关注,就是因为中国文化的多样性和独特性。只有保护好传统文化,才能打好“文化”这张牌。保护虽然不是最终目的,但是保护有利于我们更好、更充分地研究和利用民俗文化,从而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保护虽然不可能都是彻底的,但我们还是可以尽可能地采取一些有效可行的措施的。比如吕微先生和莎日娜先生提出的把民俗文化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的正规体制当中,从小学教育开始,以增强每一位炎黄子孙的民族自信心和保护民俗文化的责任感。在这方面,有些国家做得比较好,如日本等。我们应该很好地向他们学习和借鉴。如果能作到这一点,我想,致力于民俗文化研究的工作者对自己的付出也应该感到一点满足和欣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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